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3515937 上传时间:2022-10-11 格式:DOCX 页数:90 大小:30.8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0页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0页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0页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0页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9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Word文档格式.docx

处罚依据

处罚细化标准

1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1、盗伐林木不足0.3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1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2、盗伐林木0.3立方米以上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上不足2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以上不足5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4、盗伐林木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10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1.滥伐林木不足1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3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2.滥伐林木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30株以上不足5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3.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20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4.滥伐林木5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或者幼树200株以上不足50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3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尚未用于违法行为的,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已经用于违法行为的,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不足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五百株,或者珍贵树木不足一立方米或者二株的,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株以上不足一千株,或者珍贵树木一立方米以上不足二立方米或者二株以上不足五株的,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

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3.《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因毁林开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林地破坏、水土流失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按下列标准处罚:

1.致使幼林、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天然林遭受毁坏的,处以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2.致使其他森林林木遭受毁坏的,处以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3倍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按下列的标准处罚:

1.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8元至10元罚款。

2.、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5亩至8亩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8元罚款。

3.擅自开垦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下罚款。

6

违法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1.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毁坏森林、林木不足0.3立方米或者不足10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

2.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毁坏森林、林木0.3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7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1.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或者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或者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2.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

8

违法经营(加工)木材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加工,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超范围经营加工的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超范围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经营、加工木材不足0.5立方米的,并处非法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加工木材0.5立方米以上的,并处非法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3、伪造、变造、转让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证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4、伪造、变造、转让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证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

擅自改变林业用地为非林业用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1.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上没有林木或者对林木没有造成损害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并造成林地上林木损害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批准临时占用的林地上没有林木或者对林木没有造成损害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4.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并造成林地上林木损害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