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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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管理方式

工程建设监理采取建设单位主体管理、集团公司监督指导的管理方式。

2职责分工

2.1工程部工程部是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2.1.1根据国家及行业建设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制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1.2监督指导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对监理单位开展管理考核工作。

2.1.3监管工程监理相关业务,对监理单位实施动态考核、客观评价,将建设单位上报的监理单位考核结果纳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体系考核,汇总及发布考核结果,并应用于工程采购活动。

2.2中国建筑业协会本行业建设分会

中国建筑业协会本行业建设分会(以下简称本行业分会)是集团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工程建设企业和由集团公司改制分流但仍从事行业建设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其主要职责:

2.2.1服务会员企业,推进行业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

2.2.2负责本行业监理工程师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

2.3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在工程部的监督指导下对本单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其主要职责:

2.3.1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监理单位,双方平等签订委托监理合同,认真履行各自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2.3.2依法保障监理单位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项目批复文件、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采购技术协议及必要的工作条件,为项目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作。

2.3.3负责依据合同,定期对监理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2.4监理单位

2.4.1监理单位应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并严格按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2.4.2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及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组建监理机构,配备监理人员以及满足项目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设施和检测设备、工具。

2.4.3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2.4.4工程项目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3工作程序

3.1监理单位选择

3.1.1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择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具有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及能力,是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市场诚信体系合格成员。

3.1.2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因工程建设需要,需扩大监理范围和工作内容,要按程序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3.2监理机构组建

3.2.1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及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组建专业配套、优质高效的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合同要求配备必要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

3.2.2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3.3监理服务

3.3.1一般工作

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按要求进行审批,并将监理规划报送建设单位;

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项目开工条件、专业分包单位资格等;

负责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按要求签署审核意见和工程施工开工报告;

负责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资料进行审核;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

3.3.2质量控制

3.3.2.1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审查承包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3.3.2.2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审查承包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按规定上报建设单位。

3.3.2.3工程项目施工开工前,承包单位负责编制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计划并设置质量控制点,报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审查工程质量控制点的全面性、符合性,提出相关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3.3.2.4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核和确认。

3.3.2.5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及其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监理合同约定,进行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台账。

对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要求承包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并上报建设单位。

3.3.2.6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根据旁站方案对工程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

3.3.2.7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制定平行检验计划,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需要专业试验室、检测机构进行的,提请建设单位另行外委。

3.3.2.8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按要求对承包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3.3.2.9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整改,经检查合格后在监理通知回复单上签认。

3.3.2.10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3.3.2.11对三查四定中查出的工程质量隐患,项目监理机构负责组织承包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并负责对整改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3.3.2.12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预验收报审表及相关资料,组织单位工程预验收。

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负责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3.3.2.13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中间交接,在工程中间交接证书上会签。

对中间交接时遗留的工程尾项继续进行监理工作,直至全部尾项实施完毕通过建设单位的确认。

3.3.2.14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交工验收,并在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上会签。

3.3.3进度控制

3.3.3.1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审查承包单位报审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提出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批准。

3.3.3.2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发现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且影响合同工期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加快施工进度。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向建设单位报告工期延误风险。

3.3.3.3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

3.3.4安全、环保控制

3.3.4.1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措施等内容,并报建设单位批准。

3.3.4.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的现场安全、环保保证体系,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

3.3.4.3项目监理机构负责组织承包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安全、环保技术措施的审查。

进行重大危险源和环境因素分析。

3.3.4.4安全、环保监理人员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运行及现场的安全、环保状况进行巡视检查。

3.3.4.5对可能引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作业环节,特别是特殊时期、特殊地区、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时期或地区,监理单位应按建设单位要求加强现场巡视,督促承包单位加强监护,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防止发生公共安全事件。

3.3.4.6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安全防护材料、施工机具设备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3.3.5工程造价控制

3.3.5.1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对承包单位在工程款申请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额进行复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3.3.5.2项目监理机构负责编制月度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偏差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3.3.5.3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款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时抄送承包单位。

3.3.6施工合同管理

3.3.6.1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

3.3.6.2负责依据合同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解除等事宜。

3.3.6.3施工合同终止时,负责协助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施工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

3.4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3.4.1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做到真实完整、分类有序。

3.4.2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对承包单位报验的文件资料及其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承包单位的来往文件留底备查。

3.4.3监理文件资料主要应包括监理依据类、监理策划类、监理记录类、监理指令类、监理审批类文件资料,以及安全、环保监理专项资料等相关资料。

3.4.4监理文件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结束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监理工作总结,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提交建设单位。

3.4.5项目监理机构宜采用信息技术进行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3.5监理相关服务

监理规范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内容以外的服务工作应纳入相关服务。

监理单位可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在监理合同中约定相关服务的工作内容、费用和服务时间,也可另行与建设单位签订项目管理、设备监造、勘察设计阶段、工程保修阶段等服务合同,并开展相应工作。

3.6监理现场服务期满,即交工技术文件审签并移交建设单位后,与后续工作无关的监理人员可撤离现场。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要求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直至完成监理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4重点管控

4.1资质、资格管理

4.1.1监理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

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含分包单位)及设备材料制造商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等。

4.1.2建设单位负责根据合同和投标承诺要求,核查实际到位监理人员、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

原则上监理单位承诺配备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允许更换,如有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按照建设单位管理规定和合同要求履行相关手续,报建设单位审批。

4.1.3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检查监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总监理工程师应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含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本行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或本行业行业监理工程师证书。

安全、环保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本行业建设工程实践经验并经安全、环保监理业务培训。

4.2监理费用

4.2.1监理费用的计取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费用应与监理工作量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内容相匹配,项目审批和工程招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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