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哲主要发达国家网络社会治理的逻辑与借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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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哲主要发达国家网络社会治理的逻辑与借鉴

何哲:

主要发达国家网络社会治理的逻辑与借鉴

    

摘要:

网络社会的兴起是人类历史上重要的社会结构变革和重大转型,因此对网络社会的适应与治理成为了全球各国,特别是已经完成工业化转型的国家所共同面对新的挑战。

中国在同时进行工业化转型的时期也面临着整个社会向网络社会的转型与适应问题。

国外网络社会治理的主要思路将对中国治理网络提供有效的借鉴。

本文分析了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对网络社会的治理思路与措施,提出了七大核心理念,并探析了对中国网络社会治理的借鉴之处。

    

关键词:

国外;网络社会;治理;借鉴

    

作者简介:

何哲(男,1982-)陕西西安人,博士,现为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研究员,国家战略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方向包括网络社会治理;行政体制改革;国家发展战略;经济与制造业服务化等。

    

当前,网络社会的兴起与飞速发展已经是一种不可阻挡的历史趋势。

全球有三分之一,中国有接近一半的人口(6.68亿)已经连入网络社会,并且这一速度还在飞速增长。

网络社会是新的人类存在的空间域,是新的社会结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新阶段。

    

网络社会的出现,在便利人类生活的同时,也由于其新的社会结构与行为特点,对传统社会治理体系产生了严重冲击。

而这一冲击,并不仅针对某些特定国家,而是对整个人类社会的所有国家都产生作用。

因为,人类社会已有的所有国家形态,无论何种政治经济制度,都是围绕与针对传统社会(主要是工业社会)形态形成的治理架构。

因此,所有国家在网络社会这一新的社会形态面前都面临着如何适应、改变与治理的难题。

并且越是发达的国家,由于其治理传统社会体系越完备,也越有可能面临着更为艰巨的转型任务。

从当前来看,所有的国家,尤其是大国都必须在现实治理与虚拟治理之间形成有效的衔接与平衡,最终实现从传统时代向新历史时代的过渡。

而在网络社会的治理领域,传统的国际关系也将被打破,国与国之间也形成了更为密切的竞争与合作的新体系,新的全球架构也因为全球网络社会的出现和成熟而将被重构。

    

本文试图对当前国外主要的网络社会治理的基本思路与逻辑进行梳理分析,并回答对中国网络社会的借鉴性问题。

本文将重点回答三个问题:

1)国外网络社会治理的主要思路与逻辑是什么?

2)国外网络社会治理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是什么?

3)中国应该如何实现网络社会的有效治理?

    

一、网络社会的兴起与对人类社会结构的冲击

    

从互联网的历史来看,互联网诞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在其初期,仅仅作为军事和科学研究的用途,对社会结构的影响非常有限。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万维网的兴起之后,互联网真正渗入人类社会的每个角落,在实现互联互通的基础上,改变了传统社会结构与行为方式,形成了新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形态。

大体而言,网络社会与传统社会的实质性改变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

    

1、网络社会是信息丰裕与信息充分流动交换的社会

    

网络社会与传统社会的首要区别在于信息的分布与流动上。

传统社会受制于落后的信息传递方式,因此在整个社会是信息缺乏的,对于大部分个体而言,只能凭借非常有限的渠道获取有限的信息。

而网络社会由于网络大容量大信道的传输,从而使得整个社会信息分布更为均匀,交换更为迅捷,总体上呈现出信息丰裕的特点。

因此,网络社会首先是信息丰裕与充分流动交换的社会。

    

2、网络社会是非科层、非中心型的社会

    

社会结构是网络社会与传统社会第二个重大改变。

传统社会特别是工业时代是典型的中心科层型的社会,在纵向表现为科层型,在横向表现为中心型,通过中心科层型实现对庞大社会的组织管理。

而网络社会由于形成了个体与个体之间的直接连接,从而形成了一个非科层、非中心的新社会结构。

在这一社会结构中,个体与个体第一次形成了无差别的平等关系,任何个体都可以成为社会的中心,这种新的社会结构在人类历史上也是第一次。

    

3、网络社会是无地域无国界限制的社会

    

由于网络社会在初始架构设计的时候,就没有加入国籍地域属性,而是以充分信息交流为导向,因此,网络社会本质上是无地域、无国界的新的连接体系。

从趋势上来看,网络社会也正在形成全球统一的社会组织架构。

人类原先的各个区域治理单元,必须第一次直接面对实质上无区域分割的治理冲击。

这就对原先整个人类社会架构围绕地理位置自然隔离形成的区划治理单元体系产生了极大的挑战。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网络社会作为整体的特点还呈现复杂系统的若干特性,如动态非中心性、不确定性、协同性、突变性等特点,而不同国家的网络社会在互相融合的趋势下,也具有各自相对独立的特点,如中国的网络社会就呈现出高度的政治性、暴力性和对现实的高度影响性等。

然而这些特性与之前所列举的特性相比,都更为具体,在网络社会对传统社会影响的不同层面各自发挥着特点,而就大的宏观的人类社会结构的冲击和相应的治理而言,以上的三个方面则是最为关键的。

    

最后,还需要明晰的是,当谈及网络社会的时候,实质上是具有不同所指的,在网络社会的早期,由于所应用的范围相对狭窄,网络社会主要指由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社会和虚拟社区。

而随着互联网不断拓展到传统社会的各个角落,实现从计算机到人到物的连接后,网络社会就越来越趋向于实现线上与线下的整合。

因此,对现实社会结构的冲击也越来越大,这也是形成于传统时代的国家体系在面对网络社会时,不得不直面冲击而采取适应性策略的根本原因。

  图1网络社会实现的对人类社会和现实社会的改造

    

二、主要发达国家面对网络社会治理的策略与经验

    

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规律是,越是发展越成熟的社会与国家,在面对巨大的环境与社会结构改变时,转型所付出的代价和困难越大。

传统时代发展成熟的国家,往往不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而传统时代相对落后的国家,如果措施合适,并且传统力量对新的技术和模式压制较少,往往会在短时间内实现跨越式发展,成为新时代的强国。

这种规律的结果就表现为,在人类社会不同时代的转变时,往往会产生新的国家崛起,从而使得人类社会总体上呈现出此起彼伏的交替进步状态。

也正因为此,在新的网络社会时代的到来之际,传统发达国家所面临的转型压力和挑战也将越大。

基于对这一历史规律的总结,传统发达国家在网络社会时代到来所采取相应的适应性策略和治理措施,也更有准备和完善。

纵观发达国家面对网络社会新的社会结构时,总体而言采取了以下的策略与做法:

    

1、高度重视网络社会的治理与安全问题

    

纵观发达国家,一个典型特点是对网络社会兴起所产生的治理问题高度重视,其核心是确保新的空间领域的秩序与安全。

以美国为例,在互联网技术刚刚出现的早期,1977年美国就制定了《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

随着互联网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逐渐普及,美国又相继颁布了《联邦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法》、《计算机安全法》、《电子通信隐私法》、《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域名注册规则》等一系列与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法规。

    

进入到21世纪,随着911事件的爆发,美国不但加强了传统地理意义上国土安全控制,更加强了网络疆域的安全控制。

2001年10月颁布的《爱国者法》和《国土安全法》都含有授权政府对互联网进行监控的条文,其中《爱国者法》第二篇明确指出政府对相关电子通讯的监控、取证并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力[①]。

2015年美国通过的《网络安全法》中进一步打通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通路,政府有权直接从企业调取数据,并进一步强化联邦层面的网络安全防护。

    

2、重视保护公民隐私特别是特殊人群隐私

    

隐私是自由的核心基础,无隐私就无自由。

因此,西方主要国家在重视网络安全的同时,都高度重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

1986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权法案》,1988年又制订了《电脑匹配与隐私权法》。

2015年,持续14年之久的《爱国者法》未获国会通过,标志着大规模监控公民隐私行为的法律依据的消失。

随后,作为替代案的《美国自由法》又明确规定6个月后,政府必须将大规模监控计划交由电信公司而不能自主实施。

    

欧盟对于公民隐私的保护则更为明确。

1995年欧盟出台了《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提出了网络时代个人数据保护的基本框架。

1999年欧盟委员会先后制定了《互联网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信息公路上个人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个人权利保护指南》等文件。

2014年5月,欧盟最高法院,数据公司必须根据用户请求删除相应的个人信息,即强调公民的“被遗忘权”。

2015年10月,欧洲最高法院宣布欧美数据共享协议失效,也即美国不能再处理欧洲公民的数据。

    

而对于特殊人群的隐私保护,特别是未成年人隐私,西方主要国家都达到了很高的程度,1998年,美国通过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案》[②]。

该法律严禁任何网站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获取13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私人信息。

    

3、加强对非法内容的管制

    

西方主要国家都重视对网络非法内容的管制。

这一管制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注意对著作权的保护,如美国曾于1998年制定了《千禧年数据版权法案》,明确规定了网络上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欧洲也制定了《2001/29/EC号信息社会著作权指令》等法律文件。

然而,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问题非常复杂。

总体而言,西方国家试图建立一个新的框架,兼顾到知识产权保护和网络时代知识传播和分享之间的平衡;二是根据国家利益,对威胁国家安全与利益的内容页面进行管制。

例如美国曾利用在顶级域名管理方面的权限使得利比亚全国的网页无法被访问,并曾于2008年切断了朝鲜、古巴等国的即时通讯服务。

三是对特殊色情内容的管制,重点是儿童色情内容的严格管制。

西方主要国家在这一领域都制定了极为严苛的法律,如美国从1996年至今,设立《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预防儿童色情法》等法律,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儿童色情犯罪可以判处上至20至40年的监禁。

德国2010颁布了专门屏蔽儿童色情页面的《阻碍网页登录法》。

    

4、合作打击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实际上并不能称之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而是在新的网络空间内的所有犯罪行为的集合。

然而网络犯罪确实具有许多新的时代特点,如远程性、匿名性、高智商、低成本、跨国性、不确定性等。

因此,需要系统的治理特别是国际间的合作。

鉴于此,2001年11月由欧洲理事会的26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在布达佩斯所共同签署《网络犯罪国际公约》,规定网络犯罪的九种形式:

1)非法进入;2)非法截取;3)资料干扰;4)系统干扰;5)设备滥用;6)伪造电脑资料;7)电脑诈骗;8)儿童色情的犯罪;9)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行为。

    

5、加强国际合作,构建国际治理联盟

    

2011年美国提出了《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其重点就在于形成以美国为首的应对世界范围内互联网转型与安全的国际联盟。

其中重点在于七个层面的行动:

“在经济领域加强接触,确保互联网为全球繁荣和科技创新做出贡献,并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在网络安全领域增进合作,增强美国及全球互联网的安全性、可靠性及灵活性;在执法领域加强网络立法和执行力度,提高全球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在军事领域与盟友通力合作,提高盟友应对网络威胁的能力,并确保美国军用网络的安全;在互联网管理领域加强各国间的沟通交流,保障全球网络系统、包括域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在国际发展领域援助合作伙伴构建“数字基础设施”,帮助他们提高抵御网络威胁的能力;在网络自由方面加强保护隐私,促进网络表达自由、集会自由及结社自由。

”[③]

    

6、通过政府行为促进对新技术的引领与支持

    

尽管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面对网络社会产生的冲击时采取了众多措施来加强社会的秩序和保障安全,然而其更为重要的是积极促进整个社会向新时代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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