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Z7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30页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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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2)
第三章鉴定评审………………………………………………………………………………
(2)
第四章审批与发证…………………………………………………………………………(3)
第五章附则………………………………………………………………………………(3)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分类表………………………………………………………(5)
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9)
附件3定期检验责任承担确认证明………………………………………………………(28)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所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的核准。
第三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四条 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核准项目(分类见附件1)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 核准程序为:
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第六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企业自检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以及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中的审批与发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中的受理和鉴定评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满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附件2)的要求。
第八条 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并且按以下规定提出申请。
(一)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企业自检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应当将其核准申请书送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二)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核准申请书送所在地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三)国家质检总局直属的检验检测机构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机构以下简称为受理机构。
第九条 申请机构提出核准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原件及电子文本;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现有核准证书的复印件(对于提出增项核准申请和换证核准申请的机构);
(四)经过设备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的已落实申请项目定期检验责任的见证文件(附件3,无损检测机构不必提供);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申请资料不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要求的,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机构应当在告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补正和提交工作。
申请资料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要求的,受理机构应当在确认申请资料符合要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不受理的应该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所申请的检验项目,在拟开展检验业务的区域或者范围内,检验对象的检验责任已由取得核准的其它检验机构承担;
(二)申请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要求补正的全部资料的;
(三)基本条件明显未达到要求的;
(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
第三章鉴定评审
第十二条 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并且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但对于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被受理的申请机构,约请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完成试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并且确认申请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符合规定后,应当在确认资料符合规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评审组、与申请机构商定鉴定评审时间、制定评审计划、向申请机构和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书面告知现场审查有关事项安排等工作。
第十四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进行级别核定,向受理机构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鉴定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如果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且向受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申请机构自受理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第四章审批与发证
第十八条 受理机构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鉴定评审过程符合程序规定,资料齐全,予以批准;
(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鉴定评审报告有疑点,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鉴定评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充说明或者重新鉴定评审。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通过审批的申请机构予以核准,并且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第二十条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受理机构接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如果其机构名称、地址、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且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如果其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但不得超过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向原受理机构报告。
受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换证核准的申请,受理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应当确保在申请机构现有核准证有效期满前完成换证核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鉴定评审机构支付鉴定评审费用。
第二十四条 如果申请机构对鉴定评审组的工作有异议,可以向鉴定评审机构提出申诉。
如果对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有异议,可以向受理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1
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分类表
序号
检验项目代码
设备种类
设备类型
检验类别
备注
1
GA-J-1
锅
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9.82Mpa的蒸汽锅炉
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
2
GA-D-1
定期检验
3
GA-J-2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9.82MPa的蒸汽锅炉
4
GA-D-2
5
GA-J-3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3.82MPa的蒸汽锅炉
6
GA-D-3
7
GB-J-4
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2.5MPa
的蒸汽锅炉
8
GB-D-4
9
RA1-J-1
压
力
容
器
超高压容器
10
RA1-D-1
11
RA1-J-2
第三类压力容器(含球形储罐)
12
RA1-D-2
13
RB2-J-3
第一、二类压力容器
14
RB2-D-3
20
RA5-J-6
氧舱
21
RA5-D-7
22
RC1-D-8
铁路罐车
23
RC2-D-9
汽车罐车
核准证中应注明品种
24
YGA-J-1
管
道
长输(油气)管道
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
25
YGA-D-1
26
YGB-J-2
公用管道
27
YGB-D-2
28
YGC-J-3
工业管道
29
YGC-D-3
30
YGY-J-4
管道元件
制造监督检验
31
GR-J-1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
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32
GSA-J-1
介质
监测
发电锅炉水质监测
参数不限
33
GSB-J-2
工业锅炉介质监测
额定工作压力≤2.5Mpa锅炉的水质及热载体
34
PB1-D-1
气
瓶
无缝气瓶
35
PB2-D-2
焊接气瓶
36
PB2-D-3
液化石油气钢瓶
37
PB2-D-4
溶解乙炔气瓶
38
PB3-D-5
特种气瓶(缠绕、低温、车载)
39
PB-J-1
各类气瓶
40
AF-D-1
安
全
阀
各类安全阀
定期校检
41
DT-J-1
电
梯
电梯
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42
DT-D-1
43
DF-J-2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44
DF-D-2
45
DY-J-3
液压电梯
46
DY-D-4
47
DB-J-4
防爆电梯
48
DB-D-5
49
QQ-J-1
起
重
机
械
桥、门式起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