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物流代理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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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湾基隆海运费:
usd230/20’上海至工厂内陆运价为:
rmb1870/20’。
二、费用与结算:
1.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结算当月海运费及有关费用。
(1)付款放单
(2)备用金(3)转帐(4)汇票
2.甲方须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海运费及有关费用。
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履行付款责任,乙方有权留置甲方的货物、提单和有关单据,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3.乙方在船开航后第二天,直接将电放提单传真给贵司。
并在35天内,在甲方结清货款的前提下,将核销单退给乙方。
三、其它条款:
1.出口货运委托书是协议的组成部分,是本协议分期执行协议标的的要约与承诺。
2.协议的海运费及国内段有关费用,如遇国家颁布价格和船公司运价调整时,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作好相应调整。
3.本协议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4.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到期双方如无异议,协议自动顺延。
如任何一方提出异议或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5.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签章签章
篇二:
物流海运出口代理协议书
物流海分出口(20)号
地址:
东方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闸北区北苏州路1040号3-4楼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海运出口货运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单证交接及报关方式(请在下列项目中划“√”)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业务:
订舱
报关
集卡运输
仓储/装箱
1.甲方应认真填写海运出口委托书,委托书详载托运方必要资料及具体要求并加盖有效章,并由经办人签署中文全名。
甲方应对所填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如使用网上电子商务服务,需另签订《网上电子商务服务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2.甲方应在乙方接收订舱截单日前将委托书送达乙方,对于超过截单日甲方要求加载的货物,乙方应积极协助办理,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
甲方出运货物单证如有内容更改或因故退关,甲方应以书面更正单、退关单于船开前送达乙方,乙方将积极协助办理,但相关的费用及责任由甲方承担。
3.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配载及其他信息,上述信息作为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业务的参考,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或抵达卸货港具体的时间约定。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订舱手续,如果货物未能如期配载,除非能证明乙方在订舱时有过错,否则乙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报关单、报关委托书连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外汇核销单以及必要的出口许可证、商检证、登记手册等须在委托时或在舱位订定后及时交付乙方,以上单据须符合海关要求。
乙方按照甲方托运单内容要求接受甲方的订舱配载,若甲方实际出运货物与托单实际内容不符,甲方必须承担对此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风险和费用。
5.乙方应及时代甲方向海关及商检部门申报出口报关、商检文件。
海关或商检部门延迟放行,或者是在海关查验或商检等部门检验时发生货损货差,乙方应从维护甲方利益的角度积极协助甲方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但乙方不对海关及商检部门的行为后果负责。
6.对于上海海关实行货物先进港后报关的,如甲方派车,乙方报关,甲方在货物进港后应立即将装箱单传送乙方,以便乙方及时报关,否则,因此而造成的通关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收到箱单则视为甲方箱子已经进港,如果由于没有进港造成的损失或者其它问题,均由甲方承担或者赔偿乙方。
如货物由甲方自拉自送自报关,甲方在开船前一天也应将装箱单传送乙方。
对于某些港区海关实行货物先报关后进港的,如甲方报关,乙方派车,甲方也应即时通知乙方报关结果。
同样,乙方报关,甲方派车,乙方应即时通知甲方报关结果。
7.集装箱装箱单是出口通关和船公司制作舱单的重要依据,上述由甲方提供的装箱单,要求每联字迹清晰,各项数据与报关单中所载保持一致。
如有差误或模糊不清,造成通关困难、退税核销等单据被海关阻留等后果,其责任由甲方自负。
8.凡甲方自行拼箱并委托乙方报关的货物,甲方应在装箱完毕后立即将货物装载图传真给乙方。
如甲方未能及时传送而影响海关货物查验,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9.乙方可以代理人身份也可以经营人身份办理受托业务,当乙方仅办理订舱配载,未出具乙方提单时,乙方仅对代理行为的过错承担责任,不对承运人或第三方的行为后果负责,但是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向承运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索赔。
10.甲方在拿到船公司或其代理的提单后,应仔细核对提单内容,如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未提出针对性异议的,不论乙方是否有过失或参与过失,乙方均不再对此后果负责,但仍有义务协助甲方进行更正作业或为消除后果和影响提供方便。
11.甲方可以传真形式委托办理货物出运的订舱、更正及有关事项的承诺等事宜,乙方可以将传真件复印后归档备查。
甲方应视传真件或复印件等同上述文件的正本,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货物交接方式(请在右列项目中划“√”)
内装箱
()门到门
自拉自送
1.如在甲方仓库装箱,甲方委托书上须写明仓库地址、联系人、电话及传真号。
如货
物尚未备妥,须注明备妥日期,乙方根据以上资料,负责安排集卡等作业。
如因甲方原因而导致集卡放空或货物冲关等情况,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仓库装箱,由乙方负责缮制集装箱装箱单;
甲方仓库自装箱由甲方负责缮制集装箱装箱单,乙方可配合代填船名、关单号(整箱)、装港、卸港等项目,但货名、数量、重量、尺码等项目须由甲方装箱点据实填写并负责审核和盖章。
3.甲方自行拉箱、装箱、运输进港区的业务,按《上海口岸国际集装箱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另签“自拉自送出口货物用箱协议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4.甲方须按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交付所托运的货物,所交付的货物必须妥善包装且坚固适货的,能经受正常装卸运输,并符合承运人要求,并对包装不当导致的货物破损、运输延误等负责。
甲方托运贵重物品、怕挤压的物品、易碎品、化工品、冷冻品、冷藏品、危险物品、活动物等必须事先向乙方提出书面声明,明确指出货物性质、防护措施、以及装卸、摆放等各方面的特殊要求,否则,乙方将按照通常的操作习惯作业,甲方对乙方采用一般操作方法的行为后果负责。
甲方所交运的货物,不得夹带未经申报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半危险品和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
甲方对因违反上述条款造成的货物延误、遗失、灭失、损坏、扣押、或罚没等后果负责;
若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三、费用结算
1.海运外汇运费与人民币各项费用,按双方商定费目、费率由乙方开具货代行业统一发票向甲方收取。
甲乙双方商定的费目和费率可另做备忘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2.甲方按以下方式及期限向乙方支付外汇运费和人民币费用,如不能履行协议付款责任,乙方有权单方面调整付款期限且按银行贷款利率加收逾期利息,并有权对甲方提供的单证(包括核销单、退税单等)或货物行使留置权,因此而造成甲方退税过期等后果,其责任由甲方自负。
(1)付款方式:
采用以下a方式
a.银行划帐B.银行托收(另签《托收协议》)c.付款交付提单
(2)付款期限:
采用以下
a.船开后天付款B.每月日前付上月款
c.每月日前付上上月款d.船开后拿提单当天
(3)同时,信用额度最高为$50,000,超过此额度的,甲方对超出部
分的款项先予以给付或付款买单。
3.船公司承运期间,如临时宣布增收各类名目的附加费(如码头附加费),由委托方承担,乙方应提供相应的船公司证明。
4.甲方自行和船公司确认运价的情况,甲方需提供协议号或确认运价给乙方,并保证船公司按照协议运价进行结算。
如船公司否认运费标准,向乙方收取运费时的标准高于标准的,则超出的运费由甲方保证无条件立即向乙方支付。
5.乙方应甲方要求开出以第三方抬头的运杂费帐单,甲方负责督促第三方在合同付款期内付款,若第三方不能如期付款,其付款责任(包括逾期利息)由甲方承担,并在15天内付清,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单证(包括核销单、退税单等)或货物行使留置权。
6.若运费在目的地支付或在第三地支付,届时收货人或有关支付方拒绝支付或提货,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并有权对甲方提供的单证(包括核销单、退税单等)或货物行使留置权。
四、特别约定
1.货物运输过程中,甲方提出退运或转运的,甲方应向乙方出示未经背书转让的全套正本提单,否则乙方有权继续按原方案安排运输。
2.目的港收货人拒不收货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必须尽快作出书面指示,否则乙方将作弃货处理。
3.甲方对乙方的索赔,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发生之日起当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履约行为没有构成违约及侵权。
4.乙方在办理受托业务时,不论是代理业务还是经营业务,均应从维护甲方利益出发,尽职尽责,避免差错。
如果确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利益或货物受损的,乙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每件666.67计算单位或每公斤2计算单位,两者以较高的限额为准。
因货物延迟所造成的损失,乙方最高赔偿延迟交货部分运费的一半。
五、其他
1.甲乙双方在友好协作、相互支持的前提下,各自按协议,委托书或其他书面承诺,以单、货交接的时间为界限,以单证内容为依据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发生差错、失误或额外费用,应相互协商解决,但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如经协商无法解决有关争议,上海海事法院对于本协议项下所有争议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
2.本协议自乙方确认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如须变更或解除,须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
3.本协议条款若有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代表:
公司盖章:
乙方确认日期:
年月日公司盖章:
篇三:
《货运代理协议》海运
货运代理协议书
合同编号:
中文全称:
英文名称:
办公地址:
公司负责人:
业务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海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运输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适用范围
1、业务:
具体业务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甲方同意将该起货运代理业务全权委托乙方代理。
2、乙方将按甲方委托依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代理甲方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进行进出口货物的订舱、报关、报检、内陆运输、装船、文件交接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
二、职责范围
2.1甲方应填制内容完整、真实的订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传真或交由乙方订舱。
委托书应列明甲方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注明所托运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
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中英文品名)、运价及特别要求。
2.2甲方应及时提供委托代理事项所需合法、有效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