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最新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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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明确管理机构、人员和职责,由牵头部门负责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组织、指导协调、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三)确保经费落实。

保障财政资金投入,重点保障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事务中的公共服务支出,充分保障信用信息平台投入和正常运转。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购社会信用技术服务和信息产品。

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信用服务业。

区财政局、区政府采购中心;

(四)制定督查机制。

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区政府工作督查。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统筹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要加大问责力度,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和有效落实。

区目督办、区发改局;

相关部门和单位。

二、建设完善全区信用基础设施

(五)整合完善全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整合利用我区各部门现有信用信息系统资源,依托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构建上下联通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体系,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并提供多层次的信用信息服务。

组建专门信用工作机构,负责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发布、使用等相关工作。

牵头部门加强同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信用工作机构联合设立工作推进小组,分工负责,共同推进。

区电子政务办,区发改局;

(六)加快部门(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各部门(单位)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和省、市、区重大信息化工程,统筹利用现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并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强化本行业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完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工商、税务、工程建设、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价格、进出口、合同履约、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电子商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研等领域主管部门,要以管理服务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分散的原则,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

区发改局;

(七)严格执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1.严格执行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市公安局X区分局;

2.严格执行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区市场监管局;

3.严格执行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区民政局、区质监分局、区委编办;

(八)归集整合信用信息。

依照统一规划,各部门依托自身现有业务系统,按信用信息相应标准和推送方式进行数据交换。

通过归集和整理,形成全区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

以信用主体信息为主线,主要涵盖:

1.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记录和整合企业的信用信息,建立完善各自的企业信用信息,并统一归集到X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记录和整合个人的信用信息,着重加强对重点人群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完善各自的个人信用信息。

3.其他组织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其他组织唯一身份标识,依法依规记录和维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建立完善的机构组织信用信息。

区质监分局、区委编办、区民政局;

(九)做好统一对外服务窗口“信用X”的建设管理工作。

依托X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信用X”平台,作为区级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对外发布、接受外部查询和异议受理等的平台,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信用信息提供便利,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信用信息服务。

区电子政务办;

三、建立完善信用建设法规制度及标准体系

(十)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

对区政府和区级部门制定的关于社会信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经区法制办审查后由区政府公布,没有公布的,一律停止执行。

区法制办、区发改局;

(十一)加强全过程建章立制。

在征信环节,重点推进信用信息目录清单拟定和机制建设,梳理和发布全区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

在管信环节,重点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执行全省统一的信用平台信息安全和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在用信环节,重点推进信用服务和信用产品(信用报告和信用评级等)的应用,在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商务活动等领域广泛推行使用信用产品,执行全省统一的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管理方面的制度和规定。

(十二)加快推进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

积极采用国家已发布的信用信息标准,形成信用主体和信用档案的标识标准、信用信息的数据格式和代码标准、数据接口标准以及信息安全、应用支撑技术和基础设施等相关标准,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估规程及信用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区电子政务办、区发改局;

(十三)推行行政管理部门绩效考核。

制定X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责任指标考核办法,明确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职责,对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按时推送报送信用信息、示范应用信用信息等情况,建立政府部门绩效考核机制。

区目督办、区发改局、区金融办;

四、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十四)推进政务信用信息公开。

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

深入开展全区各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十五)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逐步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

加强行政监察、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升政府公信力。

(十六)增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建立公职人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内容。

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学习,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

责任单位:

(十七)建立商务等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加强生产、流通、税收、价格、统计、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领域和工程建设行业以及电子商务、文化旅游、会展广告、交通运输、中介服务等服务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加快信息征集与整理,以行业管理部门为主导,按照统一标准与规范,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

(十八)强化行业自律。

各行业协会的登记机关要积极引导、充分发挥行业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

建立重点行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库。

加强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

强化企业在贸易、发债、借款、担保等经济活动中诚信履约,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十九)健全社会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制度。

加快社会领域的信用信息采集,建立社会领域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制定信用评价标准。

区民政局、区发改局;

(二十)加快社会层面诚信建设。

全面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

建立健全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将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

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违纪事项的执法查处力度,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区文明办、区民政局、区发改局;

(二十一)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依照司法公开原则,推进司法领域信息公开,实现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公平。

及时公开部门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办案进程等信息。

建立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和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制度。

区委政法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市公安局X区分局、区司法局。

(二十二)推进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息建设。

归集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信息,建立司法执法人员信用档案,推进司法执法人员规范履行职务。

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

五、全面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二十三)增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

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

按规定对诚信模范单位、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

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税务、质监、安全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依法依规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办理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金融办;

相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政府、街办。

(二十四)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

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

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推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

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

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六、抓好重点领域(行业)信用建设

(二十五)加大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在行政审批领域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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