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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涉税处理Word格式.docx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免税合并的情况就是指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收购价款中,如果非股权补价的公允价值低于股权账面价值的15%、经税务机关确认,被合并方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所付出的成本,应按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可不经过资产评估。

(不涉及上市公司及国有资产)

三、各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实物资产,可以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二)土地增值税:

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转移其房地产,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主要内容: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契税:

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合并方承受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与房屋,吸收合并方以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财税[2015]37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四)印花税:

在吸收合并中,原则上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与以后新增加的事项按规定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公司合并全盘财务、税务与相关法务处理,值得收藏!

2015-03-2410:

23:

35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作者:

肖太寿【大中小】添加收藏

  一、公司合并的相关法务处理

  所谓的企业合并,就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与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她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有关合并的法务处理如下:

  

(一)公司合并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第(九)项、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应遵循以下法律程序。

  首先,如果就是国有企业,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合并事项。

  其次,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就合并事项作出决议。

  再次,由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合并事项,制定具体的合并方案。

  最后,签订合并合同并在相关报纸媒体上进行公告,然后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主席令第63号)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合并应准备的相关法律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企业发生合并,应准备以下资料:

  1、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2、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4、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与负债及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她资料证明。

  (三)被合并企业未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与有关债务的处理

  1、被合并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与承担的债务由合并后企业承继。

  如果以公司合并形式进行并购,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主席令第63号)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因此,被合并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与承担的债务,在合并之后,由于承继关系的存在,合并后的企业就会面临承担合并前企业纳税义务的风险。

  [案例分析:

某被合并企业未履行应尽纳税义务与有关债务的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吴江某贸易公司因拓展业务、扩大规模需要,于2014年11月3日,与苏州一科技公司达成了合并协议,由贸易公司合并该科技公司,并履行了清算与变更登记手续,科技公司被解散并入了贸易公司。

2015年3月1日,原科技公司的债权人某网络公司找到贸易公司,要求贸易公司偿还科技公司拖欠的上年度的网络服务费90000元。

贸易公司发现科技公司在合并时隐瞒了这一债务,于就是拒绝清偿。

后网络公司将贸易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该贸易公司承担科技公司拖欠的上年度的网络服务费。

请问,该贸易公司就是否该承担该笔网络服务费?

由其承担被科技公司隐瞒的债务就是否合理?

  

(2)法律与税收风险分析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主席令第63号)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基于此规定,该贸易公司应该承担被其合并的原科技公司拖欠的上年度网络服务费90000元,贸易公司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拒绝。

  对贸易公司而言,如果由其最终承担这笔网络服务费显然就是不公平的。

针对此类合并中的风险,我们建议拟合并其她公司的公司或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防范:

一、可以在合并协议中规定相关的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被合并企业股东做担保;

二、在进行合并时,应当对被合并企业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

  (四)被合并企业未弥补完亏损处理:

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企业可以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合并企业不能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吸收合并其她亏损企业的机会,甚至有少数企业试图采用吸收合并亏损企业的方法,达到降低税负与逃避监管的目的。

其实,合并企业合并被合并亏损企业,被合并亏损企业的亏损不一定可以在合并企业得到弥补。

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合并业务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简称“一般重组”)与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简称“特殊重组”),合并企业不得弥补或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即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适用于一般重组的吸收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适用于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合并企业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因此,限额弥补时,如果被合并企业净资产为零或负数,可由合并方弥补的亏损金额等于零。

  基于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合并企业合并被合并亏损企业时,被合并亏损企业的亏损不一定能够完全在合并企业得到弥补。

只有在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亏损企业的亏损也只能在合并企业中限额弥补,在一般重组的吸收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而且根据财税[2009]59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规定,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基于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必须满足的以上四个条件,企业不以合理的商业目的且只以降低税负为目的合并一些与自身业务毫无关联亏损企业的行为,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中带有反避税特征的限定条件,那么,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将其合并行为认定为一般重组,被合并方的亏损也不得在合并企业中弥补。

另外,无论就是一般重组还就是特殊重组,企业想通过吸收合并亏损企业进行避税的行为不仅不会实现其降低税负与逃避监管的目的,而且还可能会因为吸收合并亏损企业为自身的发展背上沉重的包袱。

  二、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

  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分为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采用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的财务处理采用购买法。

  

(一)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有关费用的处理:

计入当期损益

  财会〔2014〕14号第五条新增规定,“合并方或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她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即无论就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就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她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科目。

  另外,财会〔2014〕14号第六条规定:

“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CAS37〕的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CAS37规定,发行权益性证券的直接相关费用,应当冲减发行权益性证券收到的对价后计入相关权益项目。

同一控制下以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会计处理]

  1、案情介绍

  甲公司以定向增发股票的方式购买同一集团内另一企业持有的A公司60%股权。

为取得该股权,甲公司增发4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公允价值为5元;

支付承销商佣金50万元,发生与企业合并相关的审计、评估费用10万元。

取得该股权时,A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

假定甲公司与A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

请列出合并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2、合并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单位:

万元)

  合并发生,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与计量时:

由于就是同一控制下的公司合并,依据权益结合法确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A公司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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