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员工薪酬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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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员工薪酬管理办法.docx

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经理部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薪酬分配秩序,充分发挥薪酬的保障、调节和激励作用,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项目经济效益提高,根据局关于《子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员工薪酬管理办法》(股司人【2012】202号文件)规定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员工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部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突出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对员工工资收入的决定作用,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分配关系。

(二)坚持员工收入兼顾公司效益和市场水平的原则,实行工资分配动态管理,建立员工收入随项目效益增减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坚持考核与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收入分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与实行本办法相适应,项目部应实行项目法施工管理、责任成

本管理和严格的成本核算、绩效考核,并签订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国内工程项目部在岗员工(不含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下称项目部员工)。

第二章 工资构成及内容

第五条 项目部员工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岗位绩效工资制是以员工聘任上岗的劳动岗位为依据,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根据单位效益和员工岗位劳动贡献,并经过绩效考核后确定劳动报酬的基本工资制度。

第六条 岗位绩效工资制工资由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特殊工资五个单元组成。

(一)基本生活保障工资

基本生活保障工资是员工在岗工作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劳动报酬,根据员工工作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员工工作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公司本部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公司本部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是根据员工工作岗位确定的劳动报酬,按岗位工资基数、岗位系数确定。

员工月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基数×对应岗位系数×项目系数

岗位工资基数分为一至四档,实行动态管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和市场水平情况统一调整。

岗位工资基数档别与公司本部的岗位工资基数档别相同。

岗位系数根据员工所在岗位与单位发展及实现效益的相关程度确定。

各类岗位任职基本条件和所对应的岗位系数见附表1。

对一般管理岗位和操作岗位即非领导岗位按以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和操作技能等级为主,辅以岗位来排序。

即按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和操作技能等级来套薪级,把在这些薪级上的不同岗位直接套在对应相应薪级的不同薪等上,这样更具操作性和公平性。

但对有高专业职务或高技能等级却与工作能力不相称的特殊情况,可低定薪级或薪等;对无或低专业职务(技能)等级却工作能力强且各方面表现好的特殊情况,可高定薪级或薪等(高定一级,对应的一等;人数不超过单位非领导人数的20%)。

部门负责人岗位的薪等适用于三至五等,非领导职务岗位和操作服务岗位的薪等适用于一至五等。

员工首次定岗(是指员工首次从事的新岗位或刚新任命的专业技术职务和技能等级),按所聘任岗位对应薪级的最低薪等核定岗位系数(从事首次定岗的岗位满两年后,可按上述规定的对应薪级的薪等适用范围内核定岗位系数);一直从事的岗位则按上述规定的对应薪级的薪等适用范围内核定岗位系数。

员工从局内部其他单位调入公司项目部的,按所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并在对应薪级的薪等适用范围内,按最接近调入公司项目部前的岗位系数确定

薪等。

员工每两年按规定程序经考核和审批后,岗位系数予以调整,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晋升一个等;考核不合格的,至少下调一个等,直至下调至本岗位最低薪等。

具体调整标准:

考评为优秀的(占单位非领导人数15%)薪等调升二等;称职的调升一等;基本称职的不予调升;不称职的下调一等。

项目系数根据流动施工系数和项目规模系数计算确定。

项目系数=流动施工系数×70%+项目规模系数×30%

流动施工系数=基本系数+调节系数

基本系数和调节系数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确定:

项目所在地区

系 数

备 注

基本系数

调节系数

子公司本部所在地市级行政管辖区

1.00

0~0.05

四川、云南、贵州、广西、湖南、

湖北、河南、河北、山东、山西、安徽、福建、重庆

1.05

不含公司本部所在地市级行政管辖区

江苏、浙江、海南、海南、北京、天津、上海、广东、陕西、甘肃、宁夏、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

宁、香港、台湾、澳门

1.10

青海、新疆、西藏

1.15

项目部驻地设在市、县级行政区域主城区的,调节系数为0;设在其它区域的,调节系数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由公司给予确定。

项目规模系数根据项目月平均产值确定:

月平均产值

系 数

1500万元以下

1.00

1500万元及以上2500万元以下

1.10

25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

1.12

3000万元及以上3500万元以下

1.14

3500万元及以上4000万元以下

1.16

4000万元及以上4500万元以下

1.18

4500万元及以上

1.20

项目月平均产值=项目合同价/项目合同工期(月)

项目系数由公司确定。

项目前期策划书中已确定了的,按策划书确定的标准执行;项目前期策划书中未确定的,由项目报告公司人力部,报告载明项目合同工期、合同价及项目所在地。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是根据项目效益、员工工作业绩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等并经过绩效考核后浮动计发的激励性劳动报酬。

员工绩效工资由综合管理奖和责任成本节余奖组成。

1.综合管理奖

综合管理奖实行总额控制,项目部员工综合管理奖总额不超过项目部员工岗位工资总额的30%。

过程中按员工岗位工资的20%预发,待年度公司绩效考核后进行清算。

具体考核按现行绩效考核办法。

项目部综合管理奖总额与项目生产、安全质量和效益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挂钩、考核。

经考核后,在公司审批的综合管理奖总额内,根据对员工个人考核后的考核情况自主进行再分配。

项目部应制定对员工个人的考核办法或细则。

2.责任成本节余奖

责任成本节余奖根据项目责任成本节余情况确定。

项目部员工责任成本节余奖按《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司按项目年度绩效考核后的责任成本奖励总额的40%计提,当期分配70%,剩余30%延期支付。

下年度绩效考核后,项目实现责任成本节余的,延期支付部分予以兑现;项目责任成本亏损的,延期支付部分不再兑现;直至项目最后一个年度考核后延期支付的30%在项目进收尾中心前对员工进行清算。

国内项目和国外项目员工的绩效工资考核按公司现行考核办法执行。

综合管理奖和责任成本节余奖的再分配由项目部根据员工工作业绩和遵

守规章制度等情况,按项目自行制定的员工考核办法或考核细则,合理拉开差距自行分配。

分配结果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劳动统计口(见附表2)。

人力资源部再报局

(四)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是根据员工在中铁二局工作年限确定的补充性劳动报酬。

工龄工资标准为每工龄年15元/月。

(五)特殊工资

特殊工资是公司根据岗位的特殊性确定并纳入工资管理的津补贴。

实行本办法后,特殊工资的项目和标准按关于统一特殊工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实施及管理

第七条 实行本办法后,员工原实行的薪酬分配办法停止执行。

除按本办法另文规定的特殊工资外的其他各类津补贴一律停止执行。

第八条 公司根据项目部生产经营及管理需要,在进行工作分析和岗位

评价的基础上,确定机构定员编制、岗位设置,按岗位进行归类排序,严格实行一岗一聘,并以人力资源部聘(任)用的岗位确定岗位工资。

第九条 员工工资实行动态管理。

岗位工资严格实行“按岗定薪,易岗

易薪”。

员工岗位发生变动后,从变动之日起改按新的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条 绩效工资根据项目考核结果、员工工作业绩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等挂钩考核后发放,坚持“先考核、后支付;不考核、不支付”的原则。

按规定计提的绩效工资由项目部依据分配办法自主分配,但要留有余地,以丰补欠。

第十一条 基本生活保障工资按员工工作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并随地方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二条 员工的工龄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确定。

员工工龄

工资随工作年限逐年增长,每年1月1日起调整。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的施工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是否兑现节点工期以及因员工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影响信誉的严重程度,公司及项目部可决定减发或停发员工除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外的各工资单元。

第十四条 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的赔偿、罚款,从绩效工资中

扣除。

绩效工资尚不足扣除的金额从其他工资单元中扣除,但从其他工资单元中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总额的20%。

各种赔偿、罚款以年度为清算期,年度内从其他工资单元中扣罚的金额超过其总额20%的部分不再扣减。

第十五条 员工有以下情况,其工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旷工1天以内,减发当月除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外的其它工资单元;旷工1天及以上,减发3个月除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外的其它工资单元;连续旷

工3天,或者月度内旷工累计满5天的,或者年度内旷工累计满10天,按公司

《员工奖惩办法》规定处理。

(二)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减发1至3个月除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外的其它工资单元。

(三)不服从工作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减发当月除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单元外的其它工资单元。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进入收尾后,员工应按照项目收尾管理规定进行管

理,员工收入比照公司本部相当岗位人员的标准发放。

各部门负责或主管岗位按三级一至四等确定岗位工资系数;一般管理岗位按本部专业技术职务对应薪级的一至三等确定岗位工资系数;以工代干管理岗位按五级一至二等确定岗位工资系数;操作人员按本部操作岗位对应的技能等级所对应的薪级薪等确定岗位工资系数。

第十七条 员工在各类休假期间,其工资收入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事假工资:

员工请事假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

(二)婚假、产假、护理假工资:

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在休假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三)丧假工资:

员工丧假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不发。

(四)工伤假工资:

工伤假是为工伤人员治疗和康复按工伤保险规定给予的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内,员工工资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五)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照发,岗位工资部分以病假前岗位工资的50%作基数并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病假待遇计发比例(6个月以内的比例:

连续工龄10年以内70%、10年以上20年以内80%、20年以上30年以内90%、30年以上95%;6个月以上即从第7月的1日起的比例:

连续工龄10年以内的60%、10年以上20年以内65%、20年以上70%)的规定计发,绩效工资不发。

医疗期满,其劳动关系和相关待遇等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办理。

(六)探亲假工资:

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员工,在探亲假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不发。

(七)年休假工资:

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员工,在年休假期间,基本生活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第十八条 实行本办法后,项目部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加班和计发加班工

资。

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必须安排加班加点的,应严格实行审批制度,月加班天数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加点最高不超过36小时),并原则上安排在年内调休或补休。

对极少部分不能调休、补休的加班加点和必须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实际加班天数(在4.5天内),以本人岗位工资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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