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的知识产权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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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知识产权政策
21世纪的知识产权政策
对知识产权更广、更强的保护
1.对知识产权的广泛保护
传统上,专利最初授予制造物,但对于知识密集型的工业和技术,诸如银行交易惯例等,也能被授予专利。
安全保险产品、电子商务形式、医疗服务等也都能被授予专利。
专利越来越重要,不仅是在制造业,在服务业同样如此。
事实上,专利保护范围正在拓宽。
1975年日本的专利保护范围中增加了对药品和原料的保护。
自那以后,微生物、DNA重组技术、甚至动物都得到了专利保护。
人们甚至就向克隆绵羊授予专利的可能性进行了讨论。
1993年,计算机的一种数学算法被授予了专利。
电子货币、软件及类似物传统上是受版权保护的,但是由于通过表现方式的改变能避免侵犯版权,因而在版权是否能充分保护此类发明,是否应另寻方法来保护思想而不仅是其表现方式等方面引起了争论。
自1997年以来,向以软盘或光盘形式储存的软件授予专利成为可能。
事实上,软件是可被授予专利的,从而也就有了拓宽专利保护范围至上软件或其他以软盘或光盘储存的软件的讨论。
展望未来,拓宽专利保护范围的趋势很可能持续下去。
直到最近,日本仍处于追赶阶段,主要是考虑从美国和欧洲取得一些基本技术的许可证并随后用于商业化生产。
这没什么风险。
在那个时代日本人主要是对大量发明进行改进。
只是其他国家更不愿意出售他们的基本技术或颁发许可证了,日本人需要做更有创新性的研究和发展-包括继承已往所有风险并对基本技术给予专利保护。
2.服务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是使服务公司更好地管理它们的知识产权,准备好把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拓宽以包含服务业在内。
例如,电子货币,就已经在美国、欧洲和澳大利亚获得了专利,唯一一个尚未给电子货币授予专利的国家是日本,这意味着日本那些想在国际业务中使用电子货币的银行和其他公司别无选择,只能使用外国专利。
其次是制定一份保护新领域的计划。
软件传统上处于版权法的保护之下,现在这种保护越来越被认为是不充分的,人们呼吁应对其授予专利。
对于数据库和国际域名来说同样如此。
此外,如何把这些东西与注册商标起来也作为问题提了出来。
许多公司的商标已用了几十年,到头来却发现别人已注册了包含其商标的域名。
第三是拓宽专利权的范围。
迄今为止,改进发明只被赋予很小的专利,几乎人人都能得到。
然而基本发明需要更广的专利保护。
过去,日本授予专利的范围是非常狭窄的,与呈交的作品范例严格相符。
但是日本专利局已逐渐地改变着政策,开始与西方实践相一致,赋予专利的范围在拓宽,并不再需要作品范例。
3.专利保护的效力:
侵权要赔偿吗?
悲哀地说,日本的情况是,虽然专利侵权要赔偿,但是专利遭侵犯的人是失败的。
日本专利侵权案的判决赔付款只有美国的1/200.在很多案件中,即使一家公司发现其专利已被侵权并将侵权人告上法院,法院仅仅是命令被告支付普通的许可费。
相比之下,如果坐车不买票,被查出时要支付三倍的车票费。
这样,在专利案中,你仅需支付在初次买票地应付的车票费。
别奇怪,几乎无人愿费事地去就特许合同进行谈判。
大多数人只在他们被查到时才付费。
这就是专利侵权赔付的真实情况。
日本公司在意识到它们很难在本国法院获得满意的结果后,开始在美国法院起诉,从而回避了本国的法律的适用。
日本的专利法于1998年进行了修改,改变了过去在专利侵权案中仅需赔付3%许可费的旧规定,新规定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
同时,证明损失赔偿的标准也放宽了,现在可以充分显示侵权人到底出售了多少违法产品。
在公司侵权案中,最高罚金已经从修改前的4500美元提高到140万美元。
不过即使这样也走得并不远。
4.损失评估的全球化
专利需要强有力的保护。
那些使用了他们创造性知识资源的人们值得全世界范围的保护。
正如专利信息通过技术报告而遍及全球,在侵权案中的评估损失方面很可能出现国际标准。
东京区法院正放弃其旧标准,并在提高专利侵权案中规定最高损失赔偿。
在最近的一个案件中,一家加拿大电信公司起诉一家韩国制造商侵犯其半导体专利,索赔损失达9300万美元。
这个金额是日本法院过去判决最高赔金(约900万美元)的10倍还多。
事实上,该案已经过美国和欧洲法院第一回合的审理。
甚至在加拿大公司把案件提交到日本法院之前,它已在美国和德国提交了类似的诉状。
在加利福尼亚地区法院和杜塞尔多夫法院赢了这些案子以后,这家公司现正在日本催着结案。
除非有国外判例,否则日本法院并不愿意判给巨大的损失赔偿。
这也就是为什么原告首先要去美国和欧洲法院起诉的原因。
同意判给高额损失赔偿的日本专利法修止案,获得了日本国会的一致通过,此外法案还提出了其他要求强化保护的具体建议。
立法委员会清楚地意识到,除非知识产权能获得更强有力的保护,否则日本不可能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经济强国。
5.体制改进的构思
曾有建议进一步改进日本专利制度。
三倍损失赔偿
首先,需要采纳三倍损失赔偿制度。
虽然专利赋予了排他性的权利,但也赋予了传播技术信息的义务。
因为信息是公开的,所以人们才能利用信息生产出想要的产品。
因为这是知识产权,所以即使有人剽窃了它也不会消失。
事实上,很难发现别人在非法使用技术,也很难证明损失的程度。
结果是这种体制仍将有益于假冒者,除非法院在证据表明了确切数额后给予三倍损害赔偿的体制被采纳,否则情况不会改变。
即使三倍损害赔偿也并不过分,这是一个符合知识产权性质的数额。
发现制度
其次是采取发现制度。
即使怀疑专利被侵权,你也很难确切地指出一家公司在使用什么样的生产技术,除非你能深入到它们的工厂实地考察。
但公司允许竞争者四处察看的情况是极其罕见的。
同样也不可能指出专利侵权的范围有多广,除非你实际看到了公司的帐目和销售数据。
即使你在市场上发现了假冒产品,这也仅可能是冰山之一角。
除非你能无拘无束地获得其他公司的信息,否则你很难提起诉讼。
因而日本必须建立一个发现制度,如同美国现有的那样。
更强硬的惩罚性赔偿
第三是需要更强硬的惩罚性赔偿措施。
直到最近,专利侵权的最大罚金仅有4500美元,而无论侵权者是个人还是公司。
4500美元对公司支付技术剽窃费用来说是如同小雨点。
而处理违法的工业垃圾案最高罚款909000美元。
显然最高4500美元的专利侵权罚金实在太少,所以法律最近作了修正,对公司的罚金提高到140万美元。
同样,如果你偷东西,你很可能被判入狱10年。
但剽窃技术,最多只入狱5年。
鉴于工业创造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这种剽窃技术比偷窃物品判罚更轻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评估法律费用
第四是让侵权者支付原告的法律费用。
在大多数案件里,原告和被告分别支付各自的法律费用。
但由于日本的专利侵权案确定的损害赔偿如此之低,即使胜诉,原告有时会发现整个判决实际上是他们各付自己的法律费用。
这样,看来只有让在专利侵权案里有罪之人支付原告的法律费用才公平。
专利法院的创设
第五是设立专门处理专利案件的专利法院。
司法部和法院目前在专利案件中各尽其力。
民事诉讼法典修正案允许法院用传票索取证据是一个重大进步,事实上国内各地居民都可向东京或大阪的地区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1998年4月,东京地区法院设立了一个专门法庭处理专利案件,自那以后越来越多的案件受理都交给了该庭。
同时,日本专利律师协会和日本审判协会联合设立了工业产权联合仲裁中心。
此外,日本专利局也在强化自己的上诉程序。
(国会)立法委员会在设立专利法院一事上出现了分歧。
一些人士认为应优先考虑在现有的法院体系内加强对专利的保护,东京地区法院1998年设立自己的特别法庭就是与此想法相符合的。
另一些人士则认为,日本应设立类似美国的专利法院。
还有一些人认为,日本专利局应成为专利案件的初审法院。
他们建议,由于日本专利局拥有技术专家,所以专利局不仅应成为现在申请人起诉检验决定书的初审机构,也应成为指控侵权的初审法院。
同样,如果有对技术专家的需求,这些人士认为,像医疗专家就应成为医疗事故案件的陪审团。
制定目标时间表
第六是制定决策目标时间表。
日本法院拖延案件的事实是另一个许多人认为专利侵权案应赔付的理由。
技术过时的过程是非常迅速的。
如果案件拖延,很有可能在做出决策时有争议的技术已经过时了。
即使下达了停止假冒的禁令,即使已评估了损害赔偿,即使侵权人已经停止使用该技术,也已无济于事。
这类似于一个人被指责选举不合法,可判决还没下来时,他已经任职期满了。
在意识到这种情况的荒谬性之后,公共职务选举法规定应力求在100天内做出决定。
同样,美国国际贸易协会要求在一年内决定,因为如果法院过久地拖延案件的话,市场上的假冒是难以停止的。
专利市场的设立
1.提高对专利的利用
一旦理解了专利代表着财富,那么专利交易也就是合理的了。
如果有一个专利交易的市场,就像鱼类市场、蔬菜市场和其他产品市场一样,当然要方便得多。
就像有真正的房地产市场或劳务市场一样,应有一个专利市场。
设立这样一个市场,方便专利交易,将有助于更有效地利用专利。
日本目前有68万件专利。
其中,22万件正在实际利用中,16万件计划利用,其余的30万件无人问津。
多大的浪费啊!
不久以前,专利还被视为承认研究人员的一种方式,公司为取得专利而努力着。
但是,假如公司最大效率地使用自己的员工、资金和其他资源,但在耗费大量资源获得专利后却不加以利用,这是多大的浪费啊!
对于大学和其他非公司研究机构来说同样如此。
即使他们有好的研究成果,随后就束之高阁,再也不让任何人利用。
这种研究对社会没有任何贡献。
所以,更好地利用专利,显然就成为绝对必要的。
与有些公司将专利弃之不用相反,也有一些公司对利用这些专利很感兴趣。
怎样去鼓励更有效地利用日本的专利呢?
因为专利是代表知识产权的财产,所以只有设立一个供潜在的买卖双方聚会的市场才是自然的。
日本还有许多获得了专利而不用却阻止他人使用的人。
事实上,日本的专利有41%都落在这类消极防御的“我不打算利用但别人也别想利用”的人手中。
然而,假定良好管理的关键是最有效地利用公司的财产和其他资源的话,那么现在就需要更有效地利用专利。
日本也需要更多的创业投资公司。
事实上,激励更大的工业活动以复苏经济是今天日本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据统计,日本需要大约10万家新公司。
美国似乎在鼓励创业方面不存在麻烦,而且美国14%的创业率要比日本仅有的14%创业率高得多。
人们在设立新公司方面需要什么呢?
一个发明家可以自己的技术设立新公司。
其他人需要从别处寻找技术或创业构思。
这种趋势在美国得到了证实,特别是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
逐渐地,大学生们开始用大学开发的技术设立新公司,私人和中小则用别人的专利设立新公司。
日本需要做同样的事情。
日本政府正在执行一项设立10万家新创业公司的计划,但除非能更有效地利用创新性技术,否则这是不可能的,因而许多人呼吁建立专利市场。
2.建立专利市场
对于大学开发的专利来说,《促进技术从大学向工业转让法》的通过,使大学研究人员获得专利并将其通过大学的“技术许可证办公室”输往新公司成为可能。
然而由于大学里没有专利专家,因而要向大学调派专利顾问,给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有关专利和专利许可证等方面的咨询,支持“技术许可证办公室”。
对于私人持有的搁置不用的专利,首要的是使技术能流向其他人那里。
只有到那时,我们才能讨论颁发许可证和有效地加以利用。
专利展览会
首先,要举办专利展览会,潜在的专利用户可利用展览会与专利持有人交流。
自1997年以来,日本各地都举办了专利展览会并获得了良好效果。
这为专利持有人展现技术、吸引可能利用该技术的人的兴趣,甚至就谈判许可合同等提供了机会。
然而,由于不可能一年到头地举办专利展览会,日本需要一个能让专利持有人与潜在的专利用户相聚的专利顾问体制。
专利电子市场
其次,要利用电子络、计算机络和其他电子技术建立专利电子市场。
专利信息是技术信息,可以通过普通的信息络广泛地传播。
因特使人们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