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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民工问题研究论文Word文件下载.docx

但是在这一时期,进入乡镇企业的农民并不被称为“农民工”,因为当时的乡镇企业被归为农业中的工副业,大多地处农村,职工是就近吸纳的农民,完全是农民身份。

进入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中城市的工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增加了对劳动力的需求,农民开始进城务工。

与此同时,沿海一些发达地区的乡镇企业规模在扩大,当地的劳动力已经不能满足需求,一些不发达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开始向发达地区流动。

这些离开了家乡的农村劳动人口,已经完全摆脱了农业生产,进入到城市,从事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成为推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生力军。

同时,由于存在着的大量农村劳动人口,形成了劳动力丰富的资源禀赋,使我国的出口产品具有了明显的低劳动力成本优势,产生了很强的出口竞争力。

这些进城务工的农民由于从事的是城市中的工业化生产和建设,因此被称为“农民工”。

在当时的情况下,“农民工”的称谓是一个进步。

它冲破了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分割、工农分割的限制,给了农民进城务工一个正式的身份,使我国农村劳动人口脱离农业,进城务工具有了合法性。

换句话说,“农民工”的称谓是农民摆脱土地进城务工的官方的认可。

这个称谓,虽然没有改变农民的身份,但是给了他们进城从事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的权利。

农民工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也标志着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中的农村一元开始向城市一元的转变。

但是,由于农民工是在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分割管理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出现的,它没有打破原有的格局,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城市长期排斥农村人口的状况,结果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情况。

正如我国的一些学者提到的,我国没有完全实现农村一元向城市一元的转变,而是由从前的城乡二元结构,变成了三元结构,即出现了介于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和失地农民。

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不仅绝对数很大,而且每年的增量也很大。

据统计,近几年乡镇企业的就业人数,基本保持1.3亿人的规模。

据估算,农民工现已超过1.2亿人,每年增量保守估计也有400万人左右。

失地农民约4000万人,每年的增量约为200万人左右。

这三支队伍加在一起的人超过城镇就业人数。

[1]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也是违背工业化发展的规律的。

在工业化过程中,我们需要大量的廉价的劳动人口,农村的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入乡镇企业或进城务工正好满足了这种需求。

但是在大量农民进入城市为工业化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我们却不能给他们应有的待遇,即使他们工作在城市,也总是拖着一个农民的尾巴,成为城市的“另类市民”,受到歧视,尽管已经摆脱了土地,脱离了农业,却仍不能完全成为工人,享受城市文明的新的“一元”。

这种情况,是我国长期以来“三大差别”,即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和体脑差别矛盾的集中体现,是我国改革的难点所在,也是旧体制与市场经济矛盾的集中点。

长此下去,一个能促进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群体,就逐渐演变成为一个问题群体。

二、农民工问题的主要表现农民工群体存在的问题很多,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权益得不到保障。

就目前的情况看,侵害农民工的权益情况非常严重。

首先,许多农民工的工资长期被拖欠。

根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多亿元。

索要工资,许多农民工不愿意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及诉讼等合法方式,而选择绑架、堵路、跳楼、爬塔吊等暴力、极端手段,原因之一便是成本过高。

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农民工在付出了成本以后,权利仍然得不到维护,或是处理结果不能弥补他们付出的成本。

为什么会这么难?

在我国,仅全国性的劳动法律法规就有962部,这些法律法规之间以及与地方性法律法规之间在实施细则上有多处矛盾的地方,甚至同一部门颁布的法规也互相冲突。

新的法规出台后,老的却没有废除。

一名法律工作者想弄清楚这么多规则也要假以时日,更何况缺乏法律知识的农民工。

程序繁琐和处理时限长,造成了农民工维权必须付出巨大的成本。

其次,农民工聚居区形成了一大批城市贫民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有了很大改善。

然而各个城市在规划和建设中,并没有为接纳1.2亿农民工涌入城市作出必要的安排,也没有为他们准备必要的符合现代生活条件的“廉租房”。

农民工收入低微,支付能力很差,他们和家属进入城市后,除了栖身于恶劣的人居环境外,别无选择。

据一些学者和记者到农民工聚居区调查,这些贫民窟的公用设施极差,居住条件恶劣,其惨状与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和印度孟买的贫民窟差不多。

这与我国正在建设的现代化城市,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再次,农民工在劳动中伤亡惨重。

据有关部门公布,2004年,全国有13.7万人死于各种事故,70多万人在事故中受伤或致残。

在这些伤亡人员中,农民工占多大比重?

有关部门一直没有公布。

但可以断定,农民工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这是因为,我国的工伤事故,主要发生在那些安全生产条件极差的私营小企业、小煤窑、小矿山,而农民工正是那里的主要劳动力。

据天津、江苏、浙江三省(市)统计,2004年私营企业的工伤死亡人数,分别占全省(市)工伤死亡人数的68%、67%和89%。

而我国的私营企业的雇工,1/2以上是农民工。

由此可见,农民工占了工伤死亡人数中的多数。

私营小煤矿的情况更为严重。

据统计,我国煤炭产量占世界的1/3,而煤矿矿难死亡人数却占全球的80%。

2004年,我国煤矿矿难死亡率,是波兰的10倍、美国的100倍。

这些矿难,绝大部分发生在小煤矿,死亡者绝大多数是农民工。

还有,超时疲劳工作现象十分严重。

珠江三角洲是我国农民工最集中的地区之一。

2002年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资料显示,珠江三角洲的外来农民工每天工作8小时或以下的仅占三成,其余七成超过8小时,10~12小时者占3成多,12~14小时者占四成多,每月没有休息日者竟占到四成七。

同时,他们加班一般拿不到加班费,因为一些经营者把加班当成了盘剥农民工的又一手段。

这种情况在私营企业中尤为严重。

据有关调查显示,在私营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工作最辛苦,六成多的被访者下班后觉得“非常疲劳”或“比较疲劳”。

又据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对浙江、江苏、河北等5省纺织产业的调查显示,农民工日工作时间一般都在12小时,个别家庭式企业甚至长达16小时。

这种违反法律规定标准的加班对农民工造成身体和精神的极大伤害,甚至造成“过劳死”。

第二,身份得不到确定。

实际上这个问题与前面的问题是相联系的,因为国家没有给农民工一个明确的身份,所以他们的权益也就得不到相应的保障。

在我国,工人和农民本来都是一种职业的称谓,然而在长期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农民这个称谓被复杂化了,指的不仅仅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而是一种身份,即不能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福利、劳保等等的农民身份。

这种身份不是以是否从事工业或农业生产来确定的,而是由城乡分割政策,特别是户籍制度来决定的。

我国的户籍制度经过五十余年的发展,已经不是一种简单的户籍制度了,而是一个以户籍制度为中心,包括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疗,以及其它公共服务的城市居民身份与权利的制度。

这项制度,在获得城市居民身份的同时,也就获得了相应的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疗,以及其它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权利。

第三,素质不能适应要求。

虽然从总体上说,出外务工经商的农民,称得上是农民中的“精英”了,受教育水平已经明显地高过那些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了,但是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

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2003年的农村劳动力抽样调查数据表明:

2003年外出务工劳动力中,文盲占1.9%,小学文化程度占16.7%,初中文化程度占66.3%,高中文化程度占10.8%,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4.3%,85%左右的外出务工劳动力仅具备初中以下文化程度。

加上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大,不能够在城市长期落户,具有很强的临时性,企业不敢对他们下力气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

致使农民工中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比例不足15%。

大量的农民工只能从事相对简单的,不用很高文化水平和技术的工作,文化技术水平上不去,工资水平也就上不去。

第四,难以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

这主要体现在收入水平上。

城市居民劳动就业获得的收入,实际上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一是直接的工资收入;

二是福利保障收入。

前者是显性的,直接发到劳动者手中,用于个人与家庭的日常支出和消费;

而后者则相对隐性,是通过政府、企业来花费在劳动者及其家庭身上,如社会保险、教育、医疗、住房,以及社会救济、救助等。

这些花费一方面与劳动者的劳动贡献相联系;

另一方面则与其城市居民身份相挂钩。

两部分收入,前者很大程度由市场因素决定,根据劳动力的供求情况上下浮动,而后者则大多是由制度因素来决定的。

目前农民工的工资水平很低,还不到城镇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的一半。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4年全国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539元,而同期的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是1335元。

工资收入是由市场供给决定的,在农村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的过程中,这种状况是不可能根本改变的。

而福利保障收入是社会发展成果的直接体现,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工业和城市在获得农村廉价劳动力的同时,应该支付但是并没有支付这部分费用。

这就使农民工难以享受到社会发展的直接成果。

由于这方面费用没有支付,一方面增加了这一部分劳动人口的不稳定性;

另一方面也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

三、农民工问题的解决途径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我们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为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了一定条件,但是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农民工问题是涉及到几亿人口的大问题,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许多问题的彻底解决都需要支付较大的社会成本,就目前我国的国情和国力情况来看,必须量力而行。

因此,解决我国农民工问题必须选择“由易到难,由低成本到高成本,循序渐进”的途径。

第一,千方百计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该首先保证农民工能够顺利获得合法收入。

以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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