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最新版范文模板 15页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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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和需要核对的原件,经我厅初审后上报住建部审批。

  

(二)由我厅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的,为方便企业,原件交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X〕418号)规定办理。

  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交其主管部门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我厅核对。

  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应在每份复印件上盖上与原件相符的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但不需要逐页盖章,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

  (三)委托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和需要核对的原件,其中,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由我厅审批。

  (四)由我厅和委托设区市许可的资质和换证,按《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审查企业申请材料。

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企业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X〕418号)规定时限。

  (五)审批结束时,同步在“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维护审批结论信息。

  二、材料要求

  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按《实施意见》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由省住建厅和委托设区市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按我厅重新发布的《办事指南》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我厅将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行无纸化申请审批,在实行无纸化申请前,申请材料要求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应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生成打印。

  

(二)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需核对原件的,原件提交给上述规定的核对单位。

  (三)许可机关在审查意见中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三、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证书认定

  新的资质标准增加了对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要求,根据当前我省建筑行业实际,认可下列有关机构和企业颁发的证书。

  

(一)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1.住建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

  2.省级住建、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和认可的企业颁发的岗位证书。

  3.铁路、民航、电力、矿山、冶金、核工程、石油化工行业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企业自行颁发的岗位证书。

  以上岗位证书除施工员、质量员和造价员有专业要求外,其他人员各专业通用。

  

(二)技术工人证书

  1.住建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建、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部门认可的机构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省级住建部门认可的建筑业企业自行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使用范围按住建部和省厅有关文件规定)。

  3.县级以上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其中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技能等级证书不可用于房屋和市政工程类企业资质。

  4.铁路、民航、电力、矿山、冶金、核工程、石油化工行业由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企业自行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限本企业使用)。

  四、信息公开

  许可机关应按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将企业资质申请信息、审批过程和审批结论信息在相关媒体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供公众查询。

  

(一)许可机关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和换证时,即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首页中的“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栏”,公开企业申请资质和换证信息(净资产、主要人员、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技术装备)。

  

(二)许可机关的审查意见和审批结论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首页中的“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信息公示公开栏”公开。

  (三)企业资质申请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其中企业业绩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年。

  五、资质换证

  

(一)原我厅许可现已委托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换证,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

  

(二)企业同时具有设区市住建部门、省住建厅和住建部许可的资质,按许可程序可一次性提出全部资质的换证申请,也可分别向省、市提出申请。

  (三)根据住建部《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X]385号)的安排,201X年11月1日起,停止受理由住建部办理的企业换证申请;

201X年12月1日起,停止受理由我厅办理的企业换证申请。

201X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换证工作,自201X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六、证书变更、打印和信息维护

  

(一)证书变更。

201X年12月1日前,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除企业资质内容外的证书信息)仍按原有关规定办理,201X年12月1日起不再办理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在本省区域内)、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二)证书信息维护和打印。

为效能监察、省的政府证照信息公开要求和企业管理需要,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审批终结后,再通过住建部新版打印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证书,若证书信息打印错误与公开的审批信息不一致时,以审批信息为准。

  七、加强批后监管

  

(一)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在资质申请中或经许可机关核准后,被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或被投诉举报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申请材料存在虚假的,将依法依规处理,并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我厅对委托审批的事项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各地应将当月作出的不予受理、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等情况,在次月15日前汇总报我厅行政服务中心备案,我厅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检查,抽查审批件比例不低于5%,并通报检查情况,依法处理违规审批行为。

  本通知自7月1日起实施,各地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第一时间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众参与栏住建信箱上传,我厅将逐日汇总研究,予以明确答复,并通过网络向全省公开答复情况。

  附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X〕20号)

  2.《福建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X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X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X年1月22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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