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步骤和程序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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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决定的事项报街道指导组(上报材料)。
本次会议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存档。
二、选民登记
1、确定选举方式
选举方式采用直接选举方式,即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方式,经登记确认有选民资格的社区居民为全体选民。
2、选民登记的范围及方法
㈠选民登记范围。
社区选举委员会依法做好对参加选举居民的资格审查和登记工作。
应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
1、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的社区居民;
2、户籍在本社区,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社区居民;
3、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社区居民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第三种情况的公民经居民会议同意予以登记,并出具未参加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选举的书面证明,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
㈡选民登记方法。
社区选举委员会应根据社区居民会议确定的选举方式,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采取设立登记处和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民登记。
3、造册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1、造册登记。
对所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有选民资格的居民进行造册登记,每个入册居民分配唯一编号。
2、选民资格的审核、确认与公布。
社区选举委员会对所有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
名单于投票选举日前20日张榜公布(公告三)。
选民名单公布后,居民如有异议,应在选民名单公布后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起3日内依法做出解释或补正,处理结果及时公布;
选民总数以选举委员会审核后为准。
3、登记参加选举的社区居民资格确认后,社区选举委员会对本届选民发放《选民证》
三、候选人的产生
1、候选人条件
社区居委会成员除具备党章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努力达到“三高三强”要求:
(1)政治素质高。
(2)文化水平高。
(3)群众威信高。
(4)发展能力强。
(5)服务能力强。
(6)协调能力强。
2、候选人的产生
公布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
确定提名候选人的时间、地点及人数。
(公告四)
社区居委会成员指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总人数为5-9人,一般为7人,与社区党组织交叉兼职不少于5人,社区两委成员组成应适当兼顾社区内自然村落分布状况;
城市居委会成员一般控制在3-5职,规模较大的可适当增加1-2职。
居委会成员中必须至少一名妇女。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
由登记参加选举的社区居民直接提名;
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中,妇女应当占一定比例。
(公告五)
提名候选人:
1、居民提名可以凭自己的意愿一人一票提名(俗称“海选”),也可以几位居民联合提名,每一居民只能有一次提名权,本人不得重复与他人联名提名,联名后本人就不能再次提名候选人了。
2、不论是一百名居民提名的候选人还是一名居民提名或自荐的候选人,都是候选人,其法律效力是同等的,就是说不以提名人次的多少确定候选人,只要居民提名了,就是候选人之一,候选人资格不能随意取消。
3、提名候选人应按照居民委员会应选人数的等额提名。
如本村应选人数是3人的,提名就不能超过3人;
应选人数是5人的,提名就不能超过5人。
超过居民委员会应选人数的提名无效。
四是其他任何组织如村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团体的提名无效。
3、确定正式候选人
1、提名候选人人数未超过应选职数一倍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可直接进行选举。
2、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经居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对直接提名的候选人进行预选,预选前发布公告,通知预选提名候选人会议时间、地点,预选参照正式选举的程序和方法。
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公告六)
3、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候选人。
4、提名候选人应按照居民委员会应选人数的等额提名。
说明:
实践中,直接提名候选人的“人数较多”一般是指超过应选职数的一倍。
例如,选举七人的居民委员会,超过十四人就属于人数较多的情形。
当然,具体人数应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情况讨论决定。
预选成员候选人:
第一,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由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进行无记名投票,公开唱票、计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确定并当场公布候选人当选结果。
第二,召开预选大会,参照正式选举大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选可以不设流动票箱和委托投票,但参加投票的居民过半数,预选方为有效。
预选候选人时,居民在选票上填写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是居民委员会应选人数加差额数,如:
居民委员会设三职,则每个居民在选票上填写的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或少于五至六人有效;
选五职等于或少于八人有效;
选七职等于或少于十职有效。
经预选确定的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的二至三人。
其中,候选人中至少有一名妇女;
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街道党工委和社区选举委员会要对候选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如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从确定之日起,自动终止其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若因此使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少于5人或为双数,应及时进行补选。
正式候选人一经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按照姓名笔划顺序在社区内张榜公布,同时公布投票选举日期、地点,并在5日内进行选举(公告七),名单报街道选举指导小组(上报材料)。
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1日内向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应当在落选的初步候选人中按支持率高低的顺序递补。
缺额后的正式候选人依次递进。
社区选举委员会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系统、具体的无效票认定细则,并在本次社区全体选民会议上审议通过。
4、候选人的介绍
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在公共场所或明显位置规范张贴有关介绍材料,客观公正地向社区居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
社区选举委员会如发现候选人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应及时制止。
四、正式选举
投票选举主要包括投票准备、写投票、唱计票和另行选举等内容。
投票选举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实施。
1、选举大会的准备
(1)办理委托票:
由登记参加选举的社区居民本人通过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附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向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填写《委托投票书》,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审核,由本社区有选举权的近亲属在选举日凭委托书领取选票,代行投票。
每人接受的委托票不得超过2张。
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4日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
社区居民对名单有异议的,应在选举日2日前提出,社区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作出解释和调整。
(公告八)
(2)印制选票。
正式候选人确定后,社区选举委员会按照社区居委会正式候选人姓名笔划顺序印制选票。
布置投票场地。
准备和布置会场、文字标示、投票箱、放大票样、候选人简介、秘密写票处、黑板等计票工具等。
准备照相、录像设备,整个选举过程必须留有选举影像资料。
2、选举大会
参照《诸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规程》中的第五节“选举大会议程”规定的基本程序和要求进行。
(1)核准到会人数,确保选举有效。
核准到会人数。
到会人数(包括使用流动票箱投票人数)必须达到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社区居民的一半以上。
(2)宣布大会纪律和注意事项。
(3)宣布社区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
(4)表决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和大会工作人员。
由选举委员会从全体选民中推选。
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公婆、岳父岳母、儿媳、女婿,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
(5)候选人介绍个人履职设想,回答选民问题。
(6)通过选举办法。
大会采取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办法进行。
宣布社区居委会候选人名单(含差额)。
(7)讲解选票、派出流动票箱。
(8)验证发票、开始投票。
选民凭《选民证》、委托投票书领取选票,工作人员分别负责查验选民证件、委托投票书、发放选票并登记。
(9)写票
选民领取选票后,开始填写选票;
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社区居民,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社区居民,在两名以上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见证下,和代写人一起办理代写选票手续,并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
选票代写完成后,由本人亲自投票。
候选人和社区居民领导小组成员不得代写选票;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民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10)投票
选民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选票投入投票箱。
选民按顺序依次投票,选民人数较多的,可设立多个票箱。
投票点的选票介绍、票箱检查、领写票、投票由现场工作人员按规定组织实施。
(11)开箱验票
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执行,计算发出、收回选票数,经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当场宣布选举形式和选举是否有效。
二分之一以上本次登记选民领票(即发出选票)的选举形式有效,低于二分之一的无效。
收回选票超过发出选票的选举无效,等于和少于发出选票的选举有效。
(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方式的,必须是五分之四的选民领票)
对未发出的选票当众进行销毁处理。
(12)唱票、计票
唱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逐张进行唱票、计票。
一张选票中所选总人数多于应选总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的有效,有效票中某一职务所选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该职务得票无效;
选同一人担任两个以上职务(含两个)的选票,被选人所得低职票无效,高职票有效;
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
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整张选票未划任何符号的为弃权票。
其他情况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根据无效票认定细则确认。
无效选票、弃权票计入收回选票总数。
唱票、计票前要分拣出无效的选票。
被选人如果不是正式候选人,计票人如实写上被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下方做出标记,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候选人或者另选的居民获得赞成票票数超过参加投票人数半数,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等于应选人数时,其中有妇女的,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多于应选人数时,其中有妇女的,应当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等于或者多于应选人数时,其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从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当选人中没有妇女的,另行选举应当优先选举妇女成员。
城市居选举中,当选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并且有妇女当选的,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