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3482719 上传时间:2022-10-11 格式:DOCX 页数:60 大小:76.9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完整word版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0页
完整word版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0页
完整word版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0页
完整word版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0页
完整word版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完整word版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Word文档格式.docx

《完整word版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完整word版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Word文档格式.docx(6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完整word版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Word文档格式.docx

31.ABCD32.ABD33.ABCD34.ABCD35.BC36.BD37.AB38.ABCD39.CD40.BD41.AC42.ABD43.ABC44.ACD45.ACD46.BD47.ABD48.BC49.ABCD50.ABCD51.BCD52.ACD53.ABD54.AB55.CD56.ABC57.ACD58.AD59.BCD60.ABCD61.BC62.AB63.BCD64.ABCD65.ABD66.ABCD67.ABCD68.ACD69.AB70.ACD71.CD72.BC73.ABD74.AC75.AD76.AB77.BCD78.CD79.BCD80.BD81.BD82.AC83.ABC84.BC85.ABD86.BCD87.ABCD88.ABD89.ABC90.ABCD91.ABD92.ABCD93.CD94.ABC95.AD96.AB97.ABD98.ABCD99.ABCD100.BCD

一、单选题

1、下列哪个机关依法具有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的职能?

A.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B. 

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C.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D. 

国家知识产权局

【答案】A

解析:

专利法第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细则第79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A项:

根据专利法第3条和细则第79条的规定,A项可以处理侵权纠纷。

B项:

县一级没有这样的职权,且县一级也不允许设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分。

B项不能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C项:

人民政府本身没有这个职权,C项不能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D项:

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没有这样的职权,D项不能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2、2015年11月10日,张某与甲电子技术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之后,张某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了一项与其在甲电子技术公司的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

那么就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

甲公司

甲公司和张某

张某

由甲公司和张某协商决定

【答案】C

细则第12条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

根据细则第12条规定,张某是在一年后作出的,不能归公司。

A项表述错误。

根据细则第12条规定,共有也不对。

B项表述错误。

基于张某是在与甲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后做出的发明创造,按细则第12条的规定,应当属于非职务发明,即应当归个人所有。

C项归张某正确。

根据细则第12条规定,协商也不对。

C项表述错误。

3、王某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2017年5月5日,王某和张某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但没有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

此后,王某又于2017年7月3日与刘某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于2017年7月14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登记。

2017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项专利权的转让进行了公告。

那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5月5日起生效

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7月3日起生效

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7月14日起生效

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8月1日起生效

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017年5月5日是第一个合同的签订日,该合同最后没有登记。

没有发生转移的法律效力。

A项错误。

2017年7月3日是第二个合同的签订日,也不是专利权转移的生效日,B项错误。

登记之日生效是正确的,C项正确。

公告是登记以后的行为,公告生效是错误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王某与刘某签订第二个合同时,刘某是知情的,则该合同属于可以被无效的合同)

4、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项发明专利申请,2017年7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张某发出了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2017年8月4日,张某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登记手续,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权进行了登记,并于2017年8月17日进行了公告,2017年8月24日,张某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那么,张某的专利权应当自何时生效?

2017年7月4日

2017年8月4日

2017年8月17日

D.2017年8月24日

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017年7月4日是国知局发出授权通知书之日,A项错误。

2017年8月4日是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之日。

B项错误。

2017年8月17日是公告之日,根据专利法第39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C项正确。

(当然,在实践中,公告之日也是专利证书上记载的日子,也是登记之日,这三个日子是统一的)。

2017年8月24日当事人收到专利证书之日,但证书上记载的日子仍然是8月17日,不能以收到之日为准。

D项错误。

5、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年满60周岁的专利代理人,不能作为合伙人或股东发起设立新专利代理机构

从事过一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对年龄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不能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未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包括合伙人或股东发起设立新的专利代理机构。

而不是60岁。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而不是“一年以上”,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颁发专利证书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C项正确。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15条的规定,未满18岁的公民,不能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6、专利代理人李某在代理过程中未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由李某所在的代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其所在的代理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所在的代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李某追偿

李某的行为情节严重,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规定“

(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

(三)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

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代理人追偿”。

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所在的代理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李某的行为落入25条列出的第1种情况,“不履行职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李某所在的代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李某追偿。

仅批评教育不予赔偿是错误的。

7、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下列哪种手续?

A.提出专利申请

B.委托专利代理

C.转让专利申请权 

D.答复补正通知书

【答案】D

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4.1.5节规定,“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本指南另有规定或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

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

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

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提出专利申请属于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不能代表。

A项不允许。

委托专利代理也属于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不能代表。

B项不允许

转让专利申请权更属于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不能代表。

C项不允许。

答复补正通知书不属于涉及共有权利的处分,而正是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独立完成的事情。

D项允许、正确。

8、关于申请日的确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窗口直接递交的分案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B.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的专利申请,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C.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的专利申请,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D.通过邮局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发室的专利申请,以收发室收到日为申请日

【答案】B

分案申请的申请日仍应当是原申请或者是母申请的申请日,分案申请的提交日不能作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

专利法第4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B项正确。

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3.1节的规定“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指南所述的速递公司,是指我们从网上买东西送货的小三轮所属的公司,并不包括邮政局的邮政速递EPS,邮政局的速递是政府开办的邮政业务,有正式的邮戳,故如果是政府开办的邮政速递EPS送交的申请文件,仍应当以邮戳日为准。

而本题给出的条件是“快递公司”,应当理解为属于指南所述的“速递公司”,而非邮政局开办的邮政速递EPS业务。

C项错误。

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3.1节规定“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日或者递交日不具有确定申请日的效力,如果该专利申请被转送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以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

专利局的收发室不受理专利申请,属于非受理部门。

9、以下哪种情况不需要进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A.外国公司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

B.外国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提交PCT国际申请

C.中国公司将在中国完成的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

D.中国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外观设计向外国申请专利

专利法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