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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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Word下载.docx

定期检查柜员的现金库存和清点假币。

3.2.管理部及分行运营管理部

3.2.1.负责分行范围内现金业务的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同时可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及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报总行备案。

3.3.总行运营管理部

3.3.1.负责现金业务操作规范的制订、修改和检查。

4.工作程序

4.1.现金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4.1.1.按照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制度办理现金、外币收付、整点、调运及损伤票币的回收、兑换工作。

4.1.2.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工作,调剂各种票币的比例。

4.1.3.保管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证券,做好库房管理,确保库款安全。

4.1.4.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币,反破坏人民币的工作。

4.1.5.加强柜面服务与监督,促进客户遵纪守法,向贪污、诈骗、抢劫等不法行为做斗争。

4.2.现金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

4.2.1.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帐,付出现金先记帐后付款;

手续严密,数字准确,交接清楚,责任分明。

4.2.2.未经培训或经培训未合格的人员,不得对外收付现金。

未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柜员,不得进行假币收缴鉴定。

4.2.3.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坚持“日清日结”,做到账款、账实、账账相符。

4.2.4.监督手段完善,监控设备齐全,一切现金业务均纳入到监控录像范围,不留死角。

4.2.5.严格调阅录像资料审批制度。

4.2.6.严禁挪用库存现金;

严禁白条抵库;

坚持查库制度,做到帐款相符。

4.2.7.当日库款,必须双人封包全部入库。

4.2.8.维护国家利益和银行信誉,坚持服务与监督并重。

4.2.9.为保证涉假纠纷举证的需要,第五套人民币100元、50元券需要采集、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信息。

对于不同来源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不同的冠字号码记录方式:

4.2.9.1.由本行清点并对外支付的现金,由本行记录冠字号码。

4.2.9.2.委托他行或社会清分机构清分后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双方达成协议,其中一方记录、存储冠字号码,保证冠字号码可追溯查询。

4.2.9.3.从人民银行调入和金融机构相互取款业务调入,由本行对外支付的现金,可采取以下任一种方案:

a)再次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

利用本行清分机或A类点验钞机重新清点并记录冠字号码。

清点过程中发现的假币,责任归原封捆单位;

清点过后发现假币,责任归本行。

b)冠字号码信息流与现金实物流同步交接。

配备相应软硬件,进行冠字号码信息流与对应现金实物流的同步交接与记录。

c)其他可行的方案。

金融机构间跨行现金应进行冠字号码采集且实现可追溯查询。

4.3.现金柜员的素质要求

4.3.1.现金柜员应加强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学习,热爱本职工作,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勇于同不法行为做斗争。

4.3.2.主管人员要由品德好、素质高、懂业务、会管理的人员担任。

4.3.3.现金柜员应努力加强业务素质学习,不断提高现金工作各项业务技能,竭诚为客户服务。

4.4.现金收款

4.4.1.现金收款必须坚持先收款后记帐的原则。

4.4.2.柜员办理对公现金收款业务时,应首先审查缴款单位填写的“现金缴款单”各要素是否齐全无涂改,书写是否正确清楚,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然后按现金缴款单所列券别明细收款。

4.4.3.收款时应先核打大数,后清点细数,坚持一户一清,不得将几个单位的款项相互混淆或调换券别。

在每捆、每把未点完前,不得将原封签和纸条丢掉。

4.4.4.现金收款时经办柜员应与缴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记帐,收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需经有权人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授权并复点现金。

综合业务系统打印的两联对公存款凭证上加盖业务专用章,第一联作记账凭证,客户填写的现金缴款单作其附件,第二联返还客户作缴款回单。

4.4.5.收款中发现有误,应立即向缴款人交待清楚,经复核证实后,可按原始凭证金额多退少补或由缴款人重新填写缴款单,登记《长短款登记簿》并由缴款人签字证明,经办人员不得代填或更改缴款凭证。

4.4.6.柜员办理对私现金收款业务时,先问清客户是办理存款开户业务还是办理续存业务,同时接过客户需要办理业务的现金及开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存款凭证,并问清楚客户存款金额,柜员接过现金后应先核打大数,后清点细数,坚持一户一清,在每捆、每把未点完前,不得将原封签和纸条丢掉。

清点现金无误后,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做相应的业务操作,收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需要有权人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授权并复点现金。

综合业务系统打印的存款凭条加盖业务专用章作记账凭证,将客户回单及存款凭证交与客户保管。

如清点客户现金发现有误时,必须立即返还客户清点,不准交与他人。

单笔业务受理未结束不得中途离岗,以防止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4.4.7.收入现金要当面点清,对个别需要事后进行款项清点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协商签定协议规定条件,采取当时点大捆卡把、清点零头,事后清点细数、多退少补的办法。

清点时应严格手续并且必须在监控录像范围内进行,如发现长短款,应在原封签上注明长款或短款的金额,由经办柜员和业务主管共同签章,登记《长短款登记簿》,及时收回短款、退回长款。

4.5.现金付款

4.5.1.现金付款必须坚持先记帐后付款的原则。

柜员接到付款凭证后,先审核凭证各要素是否填写齐全,书写是否正确清楚,出票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规范,背书是否完整、准确,大额现金提取是否经有权人审批,通过电子验印系统将凭证进行核印,并将取款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如客户提供的付款凭证为个人业务凭证时,经办柜员需要问清楚客户需要支取金额,客户支取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的,应要求客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取款人为代理人的还应同时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方可为客户办理业务。

4.5.2.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记帐成功后进行配款,按券别加计总数与凭证金额核对相符后在业务凭证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然后对外支付现金,付款凭证或取款凭条作当日记账凭证。

付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需经有权人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授权并复点现金后方可对外付出。

4.5.3.付出现金必须当面点清,整捆现金也应拆开清点后对外支付。

拆捆时,柜员应在监控录像范围内对成捆中剩余的成把钱款进行清点,无误后更换纸条并加盖“个人名章”收妥,对于拆捆之后还需拆把付出的钱款应对剩余的张数进行清点,有误的应留存纸条、封签及录像资料。

付出现金要当面点清,银行封签对外无效。

4.6.现金调剂

4.6.1柜员之间、柜员与业务主办之间可进行现金调剂,综合业务系统自动进行付出、收入交易关联控制,不需授权。

调出、调入时综合业务系统均打印现金调剂交接单,经办柜员操作现金调剂交易时,在对方未接收前可做收回并打印现金调剂交接单,柜员打印的现金调剂交接单作为柜员当天记账凭证。

4.6.2柜员调出的成把、成捆的钱款必须在纸条上加盖个人名章,成捆的钱款还需贴封签并签章齐全。

4.6.3柜员接收现金时需对成捆的钱款进行卡把,对成把的钱款进行清点并更换纸条加盖个人名章。

4.7.现金整点

4.7.1.收入的现金必须整点,未经整点不得对外支付。

4.7.2.整点时要严格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的标准挑剔,随时挑出损伤票币,注意防止混入假币和被破坏的票币,确保钱捆符合“五好钱捆”要求,即点准、挑净、墩齐、捆紧、盖章清楚;

并做到每捆、每把未点清前,不得将原封签和纸条丢掉。

4.7.3.清点准确后,纸币按券别一百张为把,平铺捆扎,十把为捆,以双十字捆扎;

成捆的钱款需贴封鉴,加盖现金封包专用章和封包员、复核员名章。

硬币百枚(或五十枚)为卷,十卷为捆。

每捆(卷)须加盖经手人名章,每捆需在绳头结扣处贴封鉴,加盖现金封包专用章和封包员、复核员名章。

4.7.4.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4.7.4.1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的。

4.7.4.2纸币票面裂口两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

裂口一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

4.7.4.3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的。

4.7.4.4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2平方厘米的;

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

4.7.4.5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

4.7.5.反假人民币

4.7.5.1假人民币包括伪造人民币和变造人民币两种。

4.7.5.2在办理现金收款业务时,发现假币应由两名以上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柜员当众予以收缴,假币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还给持有人。

4.7.5.3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面额500元(含)以上的,立即通报公安机关;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面额200元(含)以上的,在当天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并在《假币线索报告登记薄》上逐次登记;

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

的;

持有人不配合收缴行为的。

4.7.5.4“假币”印章及《假币收缴凭证》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要求自行制作印刷的,印章要按照人民银行统一编制要求自行刻制后报人民银行备案,都是唯一合法有效的印章及凭证,其中《假币收缴凭证》应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各单位应注意加强管理,严防丢失。

4.7.5.5如发现客户持有伪造、变造人民币时,经办行应有两名持有《反假货币上岗

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在场,在监控录像范围内在持币人视野范围内进行收缴,手续如下:

a)支行柜员发现假币时,应有两名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填制《假币收缴凭证》一式两联并在经办人处加盖个人名章及业务专用章,业务主管加盖个人名章及假币收缴专用章;

一联《假币收缴凭证》交与客户,另一联做经办柜员假币收缴处理单的附件,假币上缴给假币主柜员保管。

b)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做假币收缴业务(525A)交易录入假币要素,经业务主管授权后打印假币收缴处理单,做当天柜员记账凭证;

进入“柜员上缴确认”(5251)交易进行行内调剂,将假币调剂给假币主柜员;

电话咨询总行清算中心出纳科,确定当天接收假币柜员,由假币主柜员在“上缴上级行业务”(5252)交易中“对方柜员”处输入出纳科接收假币的柜员号,执行假币上缴交易;

在“假币余额查询”(5258)交易中查询是否还有未上缴的假币,确保所有假币均已上缴;

在“假币登记簿查询”(5255)交易中打印《假币登记簿》,由业务主管按年装订保管。

c)假币主柜员进入人行《反假币信息系统数据报送系统》,在“假币收缴”模块中点击“新增”,认真录入假币收缴信息,点击“保存”;

进入“行内上报”模块,输入起止日期点击“查询”,找到未上报的假币信息,选中后点击“确认上报”,状态变为“等待批复”,假币已上缴至总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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