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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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的,以放弃入学资格论。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经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标准,学校将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到校须经健康复查,对患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作休学处理。

  第八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应在一周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原单位医治。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应于下一学年开学之前两个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同意后持教务处通知书来校复查,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即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申请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到所在院、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履行交纳学费义务者以及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条学生每学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学习,学校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生的考核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载入学生学籍、学生记分册,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学生可以根据《长安大学辅修制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跨校选课应根据校际间有关协议或经过学校同意,跨校选课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可、登记。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补考。

  

(一)课程结业考核不及格者或擅自缺考者,应予补考;

  

(二)课程考核成绩无效的,应予补考;

(三)学生因病住院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持证明向所在院、部教务办公室申请缓考,经院、部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可随下一次考试一同进行(不单独组织考试),若考试不及格,应予补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重修。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予补考,补考仍不及格应予重修;

(二)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结业考试及补考,该课程应予重修。

  第十六条考试成绩登记的其他情况处理。

  

(一)凡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再次考试视为补考考试;

  

(二)实习或设计(论文)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做,一切费用自理;

  (三)同一门(次)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

  (四)补考后的成绩按60分在学籍册记载。

  (五)参加免修考试不及格者,不记入成绩册;

  (六)非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不记入成绩册。

第四章课程免修

  第十七条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且先修课已取得学分者,可在有关课程开设的上一个学期提出免修申请,经院(系)长批准同意后,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考试成绩达到75分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准予免修。

  已获得培养计划中相关专业课程学分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该课程准予免修。

  第十八条政治理论课、德育、军训、体育、实验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学生擅自修读的课程不得参加有关课程的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所得成绩不载入成绩册、不给学分。

第五章转学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三)本科三年级以上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文科与理工科互转的(文理兼招专业除外);

  (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凡申请转学的学生,在未批准前,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以旷课论处。

  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每年七月份办理。

第六章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学制年限的三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要求休学,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因病休学,须有校医院证明,经院(系)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四条休学以一年为限,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能超过两个学年,休学期满不办申请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必须全休治疗、休养六周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在一个学期内,因病(事)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均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回家,其往返路费自理;

  

(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其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某种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休学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因申请自费出国而停学者,停学期间可交费选修课程,并参加考核,复学时考核成绩有效。

其他原因休(停)学者,在休(停)学期间应当离校。

  第三十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复学前的一个月递交《复学申请表》,并交验休学证明。

因病休学者,还应交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由院(系)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后备案,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

每学期开课两周后,不再办理复学手续。

如该专业下一届没有招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由有关院(系)长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院(系)应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如查明休学、停学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者,学校视情况作出处理,直至取消复学资格,终止学籍。

  第三十一条因病必须休学的学生不办理休学手续的,以及未办复学手续的,均不得擅自进入教室上课,不能取得学习成绩。

违反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校纪处分。

第七章试读、退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出现以下情况可申请试读:

  学生因学习原因,符合退学条件时,可申请试读。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申请,经院(系)长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试读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年级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内停止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有关奖励与资助待遇,试读合格后恢复学籍。

  试读生在校的有关管理按照《长安大学试读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第五学期初起,累计所得学分少于应得学分在17.5(包括17.5学分)学分以上的(国防生和普通生同样标准);

  

(二)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超过六年(五年制本科为七年);

  (三)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的;

  (四)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因病应该休学,但不办理休学手续的;

  (六)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上述规定处理学籍的学生,不属于对学生的校纪处分。

  学生退学,须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退学处理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由院(系)长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或有关部门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后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在职职工回原单位,非在职职工退回家庭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学校不负责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二)经确诊为疾病患者或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原为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其他由家长或亲属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学年);

不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六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

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在思想觉悟、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语。

  第三十八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对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及其我校学位条例实施细则的,授予学士学位或相应的专业学位。

  提前毕业的申请审批手续在学年结束前一个月办理(但预审须提前一个学期办理)。

由本人申请,院(系)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复查,校长批准后准予毕业。

  第三十九条提前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本人申请,院(系)长审核,校长批准,可提前报考研究生或提前毕业。

  第四十条学生到第八学期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环节)和未取得毕业学分的,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所得学分少于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在17学分以下的,可暂作结业处理;

  

(二)所得学分少于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在17.5学分以上的,可延长学习期限一年或作结业处理;

  (三)暂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处理后一年内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参加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四)要求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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