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教育示范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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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主办:

管理部讲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宪法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所做的规定有:

第42条:

“中化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培训。

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48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任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与这三项原则相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摘录: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注:

“安全第一”的含义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指把安全的工作重点放在依靠立法、政策引导和企业更新改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上,通过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和危害因素,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求我们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

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同于其他事情,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

到那时,“安全第一”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十项权利和四项义务:

a.十项权利:

合同权: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注:

我国最近通过了一部新的关于合同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也是对劳动合同的进一步明确。

知情权: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建议权: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检举及控告权(不得报复):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获得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权: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培训权: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拒绝危险权(不得报复):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紧急避险权: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工伤索赔权: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会监督权: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项义务: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四十九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

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预防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摘录:

第52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53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同时原则”第56条劳动者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四章为“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的规定。

第36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第3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39条规定: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38、36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41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3条规定: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种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54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55条规定: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56条规定: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流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七章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方面的条款。

主要内容如下:

第58条规定: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59条规定: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60条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61条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63条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64条规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65条规定:

“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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