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协议定期租船合同波尔太摩式格式范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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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
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
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定期租船合同(2018波尔太摩式格式)
(波尔太摩格式)
(1974年7月1日最新修订)
此格式由英国航运总会文件委员会和东京航运交易所文件委员会采纳。
经1909年2月6日、1911年3月13日、1912年3月6日、1920年6月10日、1939年3月1日、1950年1月1日和1974年7月1日修订。
第一部分
┌─────────────────┬────────────────┐
│1.船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 │
│ │统一定期租船合同(各栏于1974年列│
│ │出) │
│ │代号:
“1939年波尔太摩” │
│ ├────────────────┤
│ │2.地点和日期 │
├─────────────────┼────────────────┤
│3.船舶所有人/营业所在地 │4.承租人/营业所在地 │
│5.船名 │6.总登记吨/净登记吨 │
│7.船级 │8.指示马力 │
│9.运输部夏季干舷高度时的总载重吨(│ │
│大约) │10.散装/包装容积(立方英尺) │
├─────────────────┤ │
│11.永久性燃料(大约) │ │
├─────────────────┴────────────────┤
│12.船速(节)(大约)燃油消耗(吨)(大约) │
├──────────────────────────────────┤
│13.现在动态 │
├─────────────────┬────────────────┤
│14.租期(第1条) │15.交船港口(第1条) │
│ │16.交船时间(第1条) │
│17.(a)航行区域(2条) (b)经特别约定的除外货物 │
│18.交船时的燃料(载明最低和最大数量)(第5条) │
│19.租金(第6条) │20.租金的支付(载明货币名称和支付│
│ │地点,以及受益人和银行帐号(第6条)│
│21.还船地点或区域(第7条) │22.战争(仅当约定第(c)款时填入)第│
│ │(21条) │
│23.解约日(第22条) │24.仲裁地点(仅当约定伦敦以外地点│
│ │时填入)(第23条) │
│25.经纪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25条)│26.有关约定的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
│ │数 │
└─────────────────┴────────────────┘
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
当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船舶所有人) │签字(承租人) │
│ │ │
第二部分
“波尔太摩1939”统一定期租船合同(各栏于1974年列出)
兹由第3栏所列的船舶所有人和第4栏所列的承租人,双方协议如下:
船名见第5栏,登记总/净吨见第6栏,船级见第7栏,指示马力见第8栏,在英国运输部夏季干舷高度时可装的包括燃料、物料、食品和锅炉用水在内的载重量大约吨数见第9栏,根据建造者的测定,船舶具有的散装/包装容积(立方英尺)见第10栏,扣除永久性燃料,其大约吨数见第11栏,船舶在良好天气和平静水域条件下满载航行速度见第12栏,此时消耗优质威尔士煤或燃油的大约吨数见12栏,现在动态见第13栏。
1.租期/交船地点/交船时间
船舶所有人出租、承租人承租本船的期间为第14栏规定的日历数,并在上午9点至下午6点,星期六从上午9点至下午2点(不包括星期天或法定节假日,除非承租人接受船舶),在第15栏规定的港口、承租人所指定的船舶能始终安全浮泊并可供使用的泊位交船且将船舶置于承租人控制时起算。
船舶在各方面适于货物运输。
船舶应在第16栏规定的时间内交付。
2.贸易
本船只能在第17栏规定的地域内,在其能始终安全浮泊的良好和安全港口或地点之间从事合法贸易,运输合法货物。
船舶不得装运活牲畜及有害的、易燃或危险货物(如酸性物质、炸药、电石、硅铁、石脑油、汽油、焦油或其它任何制品)。
3.船舶所有人提供的项目
船舶所有人应提供所有食品和船员工资、船舶保险、甲板和机舱所有物料并支付费用,并且在租期内,维持船体和船机处于充分有效状态。
船舶所有人应为每一舱口提供一名起货机司机。
如需更多的起货机司机,或卸载工人拒绝或不允许与船员一起工作,则承租人应提供合格的岸上起货司机并支付费用。
4.承租人应提供的项目
承租人应提供并支付所有包括厨房用煤在内的燃煤、燃油、锅炉用水、港口费用、引航费(不论强制引航与否),运河舵工、舢板费、照明、拖轮、领事费(但与船长、船员有关的除外)、运河、码头及其它费用,包括任何外国市政税和国税,同时应支付交船港和还船港的一切码头、港口费和吨税(除非是因在交船前或还船后所运的货物而发生的)、代理费、佣金,并安排和支付装载、平舱、积载(包括垫舱物料和防移板,但船上已备有的除外)、卸载、过磅和理货、交货、舱口检验,供给为其服务的官员和人员的伙食以及其它各项费用,包括因检疫造成的滞留及费用(包括熏舱和消毒费用)。
所有实际用于装货和卸货的绳索、吊货网和特殊吊货索,以及任何特殊工具,包括按港口习惯要求用于系泊的特殊缆绳、钢索和锚链,均由承租人负责。
船舶应配备有起货机、吊杆、滑轮和起重能力达2吨的普通吊货索。
5.燃料
承租人在交船时和船舶所有人在还船时应接受船上尚存的全部燃煤或燃油,并按各自港口的现价支付费用。
在还船时,船上剩余燃煤或燃油的数量不得少于或超过18栏规定的吨数。
6.租金
自按第一条规定起算至船舶交还船舶所有人止,承租人应以第19栏规定的租金,每30天支付租金。
支付租金须用第20栏规定的货币,以该栏规定的方式,无折扣地每30天现金预付。
如果欠付租金,船舶所有人有权将船舶从承租人的营运中撤回,而无须提出任何声明,也无须通过任何法院或其它形式的干预,且不影响船舶所有人根据本租船合同所具有的对承租人的任何索赔权利。
7.还船
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应在第21栏规定的地点或范围内选择一不冻港,以船舶交给他时的同样良好状态(自损耗损除外),在上午9点至下午6点,星期六在上午9点至下午2点之间还船,但是还船之日不应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
通知
承租人应至少在10天前将还船的港口和大约日期通知船舶所有人。
如果对船舶指定航次将超过租期,承租人可使用船舶至航次结束,但以能合理地估计该航次将允许大约在租期届满时还船为限。
但是,对于任何超过租期届满之日的时间,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规定的租金率时,承租人应按市场价格支付。
8.载货舱室
船舶所有载货舱容,包括合法的甲板载货容积,除保留船长、船员、属具、船具、家具、食品和物料占用的适当而足够的空间外,均由承租人支配。
9.船长
船长应尽速完成所有航次,并同海员一起给承租人提供习惯性帮助。
有关雇佣、代理或其它安排,船长应服从承租人的指示。
因船长、高级船员或代理人签发提单或其它文件,或在其它方面遵照承租人的指示,以及由于船舶证书不规范或货物超载而引起的各种后果和责任,承租人应向船舶所有人赔偿。
船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