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操作指南试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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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述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政策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政策适用范围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构成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三、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四、研究开发活动的方式

研究开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和集团集中研究开发以及以上各种方式组合开发等。

(一)自主研究开发

是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技术、人力,依据自己的意志,独立研究开发,并在研究开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该研发方式的政策申请主体是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本身。

(二)委托研究开发

是指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基于企业委托而开发的项目。

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研究开发成果。

该研发方式的政策申请主体是企业而非被委托单位或机构。

(三)合作研究开发

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究开发项目。

该研发方式的政策申请主体是合作各方,特点是分摊研发投入、共担研发风险、分享研发成果。

(四)集团集中研究开发

是指集团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究开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究开发活动的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集中研发。

由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五、研究开发活动的阶段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的阶段。

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可以理解为是基础研究,是对新知识、新理论、新原理的探索,是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

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的阶段。

开发阶段包括试生产研究和推广应用研究。

试生产研究是指实验室条件的扩大和中间试验,或小批量生产。

推广应用研究是指为了推广应用新材料、新产品,要研究解决推广应用中的科学技术问题。

第二章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管理

一、项目立项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当实行立项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的每个研究开发活动,应当首先由企业自主立项。

项目应当具有明确的研发形式、研发目标、进度计划、经费预算、人员组成和过程管理文件,会计期末应当对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归集。

每个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时,对项目实施情况或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经信或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

企业根据需求,在充分论证分析的基础上,自行决定研究开发内容和形式,合理编制研究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确定研究开发人员编制,经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批准。

项目立项应形成以下立项文件:

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领域,详细说明至小类名称)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合同或协议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

二、项目鉴定

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是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所属领域、价值成果及对我省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的推动作用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下达的技术创新类和科技发展类项目,以正式下达的文件和任务书作为鉴定意见。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鉴定范围

除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下达的技术创新类和科技发展类项目外,由企业立项的研发项目均可申请项目鉴定。

(二)鉴定单位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分别按工作职责组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市级经信、科技部门及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和机构,主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

其他部门、机构非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委托,不具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职能。

(三)鉴定内容

1、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

2、项目是否能够通过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有价值的成果;

3、项目是否对我省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4、需要审核的其它事项。

(四)鉴定资料

企业在申请鉴定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1、《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申请表(分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见附件1);

2、自主、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研究开发项目省部级查新报告;

6、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鉴定程序

1、申请。

每年4月10日和11月10日前,企业可向所在市经信、科技部门或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和机构,提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

企业在一个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按照不同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进行申请。

同一研究开发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请;

同一研究开发项目如无变更,只需申请一次鉴定。

市级经信、科技部门或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和机构根据企业申报资料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于每年4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分别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2、鉴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根据市级经信、科技部门或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和机构的初审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定项目、鉴定主持单位和鉴定专家名单。

鉴定主持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并将鉴定资料、专家鉴定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

3、出具鉴定意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根据鉴定资料、专家鉴定意见,出具《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见附件2)。

三、项目实施

(一)按计划实施的研究开发项目

项目投入研发后,应按照计划进度、目标定位对项目实施开发,对项目研发进展情况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或申请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鉴定验收,并及时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

(二)特殊情况的研究开发项目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部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下达的技术创新类和科技发展类项目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项目变更范围:

1、研究开发项目名称发生改变的;

2、研究开发单位名称发生改变的;

3、研发研究开发方式发生改变的;

4、研究开发项目内容发生调整的;

5、研究开发项目未按时间完成的;

6、需要进行项目变更的其它情形。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每年4月1日至10日、11月1日至10日集中受理上述情形的变更申请。

并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变更意见》(见附件3)。

第三章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管理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分别进行核算。

(1)研究阶段:

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阶段。

在该阶段,企业无法证明其研究活动一定能够形成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因此,研究阶段的有关支出在发生时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2)开发阶段:

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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