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盈集团税务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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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章制度文档可用在结合实际情况来调动和发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化管理、规范要求所有人员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最终实现保护合法权益,保障整体有序运营,同时把日常纠纷最大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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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盈集团税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的税务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各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税务管理基本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保证公司合理、合法地纳税,实现涉税零风险。

  2、保证税金核算准确、完整,正确反映公司的纳税情况。

  3、充分尊重税法,在经营过程中进行纳税筹划,合法减轻税收负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税务管理组织

  第四条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负责,集团财务中心负责对下属公司税务工作直接进行日常监督与管理,集团税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日常监督委托内部审计部门完成。

  第五条各公司财务部应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及人员;

若有重大涉税业务、涉税风险或税务检查,税务管理人员应立即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汇报。

  第三章日常税务管理

  第六条办理税务证件

  1、各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按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开设纳税账户,并至少应在开业前一个月内办理并通过纳税人资格认证。

  2、各分支机构如果符合汇总纳税的要求,至少应在开业前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整递交所有资料并获得汇总纳税的批文。

  3、各公司至少应在开业后一个月内完成购买税控机、安装税控软件、办理纳税员证件等各项工作。

  4、各公司应及时、依法办理各种税务证件年审、变更、注销业务。

  5、公司及分支机构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办税人员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且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七条税务备案

  1、办税人员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财务部门应就公司及分支机构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定价原则、计算方法、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公司及分支机构与关联企业应按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进行交易,不得随意变更,若变更,应经公司审批并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3、向税务机关备案信息必须提前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审核。

  第八条发票管理

  1、购买(或印制)发票

  

(1)各部门需要开具的所有发票均由财务部门税务人员负责统一购买或申请印制。

  

(2)办税人员应当领取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簿》,到指定的国家税务机关购领发票。

购买专用发票的,还应当场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等章戳。

若对跨省、市、自治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申请领购发票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办税人员应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季报表》。

  (4)各公司税务人员应及时填写《购买(或印制)发票申请表》,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安排购买(或印制)公司经营所需的各种发票,不应出现发票短缺情况。

  (5)购买的任何发票均需及时入库,并填写《发票出入库登记表》。

  2、领用及开具发票

  

(1)各公司均由财务部门税务人员领用及开具经营所需的各种发票,其他任何部门不得领用、填开任何发票。

  

(2)禁止将本公司的发票借给其他任何单位填开或使用;

禁止向未与本公司实际发生业务的任何单位代开票;

禁止向任何单位开具与本公司发生的实际业务内容不一致的发票。

  (3)应按发票类别及版本分别登记各种发票出入库数据,并定期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4)开具任何发票时均不应涂改;

因错填发票信息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已开具的发票作废,应将包含发票联在内的所有联次发票全部收回整齐粘贴在存根联后,并在各联加盖“作废”印章。

开具任何发票均应完整填写客户名称,不应简化填写或留空不填。

开具任何发票均应依法、完整填写所有开票内容及开票人全称,不应漏填或错填;

  (5)普通销售发票、服务业发票应在实际业务发生后一个月内开具,若超过一个月仍需开票,应由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具。

  (6)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实际业务发生后三个月内开具,若超过三个月仍需开票,应由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及集团财务中心税务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具。

  (7)依法向任何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审批表》,并由本公司财务负责人(集团由税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票。

  (8)税务人员应在收到有效的开票资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出相关发票;

若开票资料不符合规定,则不应开票,但应及时说明原因并要求补充或更正相关开票资料。

  (9)税务人员将开具的各种发票交给客户时,应由客户书面签收,并保存发票签收表;

若快递发票给客户,应在快递单中写明发票名称及号码。

  3、取得发票管理

  

(1)各公司采购各种商品(含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等),以及报销和支付各种费用均应依法取得有效发票。

  

(2)支付工程款应取得建筑安装业发票、向广告公司支付的广告费应取得广告业发票。

向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应取得《公路、内河运输业统一发票》。

  (3)采购库存商品、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合法、有效,不得收取过期发票或无效发票。

取得的所有增值税涉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等)必须在发票有效期内交给税务人员扫描认证。

移交或接收增值税涉税发票时应如实填写《增值税涉税发票交接及到期预警明细表》,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税务人员当月收到的所有增值税涉税发票应在当月扫描、认证完毕,不应遗漏或丢失。

  (5)小额采购无法取得规定的发票,应按公司有关制度有批准后方能付款或报销。

  4、发票的保存

  

(1)公司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注意防止丢失被盗、防潮、防蛀、防火。

  

(2)公司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注销手续。

  (3)使用发票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

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

  (4)开具发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

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九条纳税申报

  1、各公司计提所有税款都应填写税金计算表,该计算表应打印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后作为税金计提凭证的附件。

  2、各公司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申报所有纳税报表并及时缴纳税款。

  3、各公司缴付的任何税金(含营业税、车船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无论金额大小,都应首先计入“应交税费”科目贷方,实际缴税时再计入“应交税费”科目借方(不能直接计入借记费用科目的,贷记货币资金科目)。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口径填写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据此计提企业所得税,经集团财务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年度所得税帐务处理。

  5、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方案申报必须上报集团财务中心批准。

  6、若年度内出现重大财产损失且在后期难以保留或提供证据,应据实判断是否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提供鉴定报告,并依法取得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及时报送税务机关,获得税前扣除的批文。

  7公司注册地若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各公司应及时申报相关资料,积极争取获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

  8、亏损或未发生应缴税项均应及时进行“零”申报。

  第十条税务报表、报告

  1、各公司应按集团财务中心要求定期向总部报送内部税务管理报表和税收分析报告。

  2、凡是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均应聘请具备有效资质的事务所出具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弥补亏损审核鉴证报告。

  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应聘请具备有效资质的事务所出具清算审核鉴证报告。

  第十一条税务台账

  1、各公司必须建立税务台账,由财务部税务人员管理,财务经理按月检查。

  2、税务台账按税种分别设置,按笔记录以下信息:

税目、税率、计税依据、计税所属期、缴税期限、应缴金额、已缴金额、累计余额、取得缴税凭证情况、汇算清缴情况、税收返还情况、接受税务检查、奖惩情况、正在执行适用的税收文件名称及文号、上级税务主管单位科室、人员联系方式、备注的其他信息。

  3、税务台账每年启用新账册,必须承继上一年度累计信息。

  4、地方政府各项收费台账比照税务台账设置。

  第十二条税务档案管理

  详见《东莞市民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有关税务档案管理规定。

  第四章税务争议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及分支机构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财务部应上报集团财务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财务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财务部门应协同内审部门、法律顾问、税务顾问、分支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经集体研究,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税收专业人员和财务总经理应先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进行协调。

  第十五条不能协调解决的,财务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采取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项目组应按《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1、公司胜诉的,项目组应及时要求税务机关按规定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并及时反馈税务机关的执行情况。

税务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或诉讼决定的,项目组应提请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2、公司败诉的,项目组应及时报告财务总经理、董事长。

若财务总经理、董事长认为有起诉或上诉的需要,项目组应按规定时限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

若财务总经理、董事长认为无起诉或上诉的需要,项目组应立即通知公司或分支机构履行行政复议或诉讼决定。

  第五章税务咨询与筹划

  第十六条税务咨询

  公司及分支机构可在税收法律规定、税收政策运用、办税实务、涉税会计处理、税务动态方面采取书面、电话、晤谈方式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税务顾问

  公司及分支机构可以请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担任税务顾问。

包括在税收政策疑难问题的解答、运用税收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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