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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违规处罚案例汇总Word文件下载.doc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定性疑问】

虽该案件按上述进行了定性处理,但从案情来看,该案件的定性依据应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号)第一条“……境内机构自年月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其未付汇金额在等值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进口企业应在进口报关后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的规定定性,且非常清楚。

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违反延期付汇外债管理规定问题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号)文件精神,定性依据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号)第三条“……但对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万美元以上(含万)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天(含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天内,持延期付汇说明函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的规定定性。

疑问:

两个定性依据的落角点不同,前者是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外债登记,后者是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该案例中,企业实际付款期限在天(含)以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汇发[]号文又后于汇发[]号文,该企业定性依据应为是汇发[]号文件的第一条的规定,怎么能按汇发[]号文件的第三条之规定定性呢?

【案件启示】

.银行代位履职意识淡薄。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对外付汇业务时,外汇指定银行有义务向企业宣传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增强企业合规经营的意识。

年月日,企业第一次对外付汇时,外汇指定银行没有告知企业要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企业应加强学习外汇政策。

本案例中,企业自身从主观上并不愿意违反外汇政策,由于其对相关的外汇管理政策也不了解,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违规。

该案例给现行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政策环境下很大启示,若企业只考虑预收货款尽快办理结汇进行了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而不掌握货物进出口报关后日内需对预收货款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政策,企业将容易违反外债管理的规定。

.在外债管理上较为被动。

外汇局在外债管理上需要企业主动申请,如果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或核准,经办银行也未能履行代位监管职责,外汇局将很难发现违规借用外债的情况。

.外汇政策宣传有待加强。

外汇局和银行应通过宣传媒体、印发宣传手册、业务培训等各种方式,不断地宣传外汇管理政策,提高外汇管理的透明度。

银行违规为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案赵磊

利益与责任,是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兼顾的两个从业守则,如果以放弃责任为代价片面追求利润,必然得不偿失。

如何完善外汇指定一行代位监管机制,是当前外汇局和银行共同面临的共同课题。

年外汇检查处根据资本项目处移交的案件线索,经检查发现,银行在年月日、日为公司办理亿港币、亿港币,合计亿港币资本金结汇业务时,未审核企业提供的有效结汇资金用途书面支付命令,也未按规定在个工作日内将结汇人民币资金支付给收款人,而是将上述笔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合计亿元于结汇当日划入公司的人民币账户,并于年月日为其转存通知存款。

至检查日当天,其中的亿元人民币仍留存在该公司通知存款账户中。

【定性处罚】

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行为违反了《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行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对其做出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元人民币,并处人民币万元的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中,银行在明知其行为违反外汇局有关资本金结汇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为拉住大客户,不惜铤而走险,最终得到了应有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一些外汇指定银行为片面追求利润不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例屡见不鲜,反映出当前外汇指定在内控机制上还存在着很大不足,从更深层面上暴露出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还十分薄弱。

如何建立更加有效的“代位履职”制度和制度执行监督机制,是新时代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共同面对的重大课题。

某银行配合个人拆分结汇逃避限额管理案赵磊

本案中外汇检查部门根据业务记录并巧妙结合以监控录像手段,成功查获银行配合个人拆分结汇逃避限额管理案例值得借鉴。

年月日,省某外汇指定银行在下班时间(:

至:

),为何某等位存折户连续结汇总计美元(除户结汇美元以外其余户各结汇万美元),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全部进入章某帐户,总计人民币资金元。

以上笔结汇,每张传票后面结汇人身份证复印件、结汇人签字齐全,表面合规性合规,但存在以下几大疑点:

一是位结汇人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全部进入章某的帐户;

二是每人结汇都为万美元(除户结汇美元以外其余户各结汇万美元);

三是该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的笔结汇,全在下班时间办理且结汇时间连续。

为解开以上疑点,省外汇局辖内某中心支局采取了“查看电视监控录像”辅助检查手段,通过查看当日结汇柜台:

的电视监控录像发现:

当时营业柜台外客户只有客户,户结汇人的存折都是该客户递入的,而且户结汇人结汇传票后面的签字都是该客户一人代签的。

在查看电视监控录像的基础上,我们分别找当日柜台经办员及营业网点业务主管做了“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在此基础上取得了该外汇指定银行违规办理业务的“事实确认书”。

根据业务记录并巧妙结合以监控录像手段,该中心支局终于查实该外汇指定银行配合个人拆分结汇逃避限额管理违规行为案情:

年月日:

(时间),该外汇指定银行客户(华侨章某的丈夫)持何某等位客户存折及身份证件要求结汇美元(除户要求结汇美元以外其余户各要求结汇万美元),该外汇指定银行在个结汇人本人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将位客户以自己到场结汇的形式予以结汇(总计结汇美元),位客户结汇凭证上结汇者本人的签字全部是华侨章某的丈夫代签的,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全部进入章某帐户,总计人民币资金元。

该外汇指定银行在知情的情况下,为何某这户客户办理的个人年度总额内结汇,属借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结汇,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规定。

该市中心支局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外汇指定银行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一)检查类似违规案件,使用“查看电视监控录像”辅助检查手段,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现阶段,外汇指定银行在“效益性”经营宗旨的指引下,存在部分银行存在片面注重服务而配合客户逃避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做法,本案就为典型的一例,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法规适用】

本案中银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结汇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规定,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房地产公司违反返程投资管理规定案――境外投资不登记及返程投资行为定性分析

赵磊

目前的外汇管理政策,针对企业资本项下外汇资金流入和流出的可操作性规定较少,这对外汇检查,特别是对涉嫌违规的企业处罚定性带来很大的难度。

本案中,企业法人境外投资未办理外汇登记手续,返程投资后大量外汇资金结汇使用,该外汇局以非法使用外汇的名义进行处理的做法值得借鉴。

年月日,永新房地产公司法人陈某在未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下,在境外注册成立离岸公司“富豪集团有限公司”。

年月日,富豪集团有限公司与永新房地产公司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富豪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永新房地产公司。

月日,永新房地产公司取得了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月日,该公司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外汇登记,并取得了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登记证》。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永新房地产公司分三次收到境外汇入资本金万港元、万港元和万港元,合共亿港元。

其间,该公司将万港元未用退回境外;

万港元因汇入累计资本金超过注册资本金被银行原路退回;

万港元结汇后使用,检查中未发现异常情况。

(一)永新房地产公司及其法人陈某在境外投资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该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号)第二条“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的规定,当地外汇局根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永新房地产公司处以万元的罚款。

(二)永新房地产公司在未办理境外投资的前提下,通过境外上市融资,实际以“返程投资“的方式并购国内公司,非法骗取《外汇登记证》,企图使其非法汇入的资本金合法化,其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地外汇局对永新房地产公司处以万元的罚款。

煮柔坊注:

版《条例》第四十五条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

(二)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

(三)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四)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版《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以下的罚款。

【定性点评】

本案处理的争议和难点在于定性。

从表面上看,永新房地产公司的违规行为主要是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实际上,由于该公司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造成了其外资企业的资格不合法,其外汇资本金流入和结汇使用也不合规。

梳理《条例》法律责任部分各条款,只有第四十五条所列举的“非法使用外汇”第四种情形――“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可以对应。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第三十六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理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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