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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准心得体会银行

七不准心得体会银行

  篇一:

银行业经营“七不准”和“四公开”公告

  银行业经营“七不准”和“四公开”公告尊敬的客户:

  按中国银监会要求,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七不准”与服务收费“四公开”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信贷业务“七不准”

  

(一)不准以贷转存。

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准存贷挂钩。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准以贷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准浮利分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准借贷搭售。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准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准转嫁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服务收费“四公开”

  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政策公开。

  以上内容敬告广大客户。

  服务咨询、监督投诉电话:

96688

  甘肃嘉峪关农村合作银行

  二○一二年三月

  篇二:

学习“九不准”心得体会

  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培训心得体会

  近日,我认真学习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九不准”》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收入挂钩、二不准开单提出、三不准违规收费、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八不准收受回扣、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现就学习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事业改革发展成败,关系医疗卫生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当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方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

一些医院大处方、滥检查、收费不规范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时有发生,形式更加多样,手段更加隐蔽;甚至极少数人员跌落违法犯罪的深渊。

这些现象,与医疗卫生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背道而驰,与救死扶伤的神圣职责水火不容,警示着我要严于律己,坚守自己的人格。

  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始终严谨求实,严格要求自己。

不利于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没有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没有收受病人红包,不开大处方人情方,从未违规收费。

在工作中,坚持做到文明礼貌,优质服务,热心、耐心、爱心、细心、关心、体贴患者,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当中,我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改进:

一是努力以“九不准”严格要求自己,忠于职守、热心服务、严守法纪、廉洁从医。

二是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以及业务技能,不断丰富自己的临床经验,为每一位患者解除疾病的困扰。

三是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以适应新时期医务

  工作的需要。

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合理用药,依据患者的病情,尽可能选择副作用小、疗效好、价格便宜的药,尽可能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

遇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妥善处理,与患者坦诚相见,及时沟通,避免医患纠纷。

  “九不准”和规定精神,既是工作部署,又是严格要求;既是从业守则,又是“防雷”红线。

通过此次学习、看到了我党高度重视医疗行业作风建设,以及坚决惩治行业不正之风的决心,近几年医疗事故频发,医患之间出现信任危机,很多医院领导、医生利字当头、早已违背了当时学医时所立下的誓言、使得整个行业蒙羞,如今党和政府大刀阔斧进行改革,清除行业毒瘤,树立卫生行业清风正气。

  医生职业道德所言:

“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

从点滴做起,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做病人所做需,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清清白白做人,兢兢业业工作。

遵守“九不准”的规定,做一个有益于人民的医务人员,那么我相信医疗风气将焕然一新,医患关系也将迎来新的春天。

  篇三:

中国银监会关于会“七不准”、“四公开”内容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银监发〔2012〕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纠正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系统全面开展“不规范经营”专项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

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

  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规收费。

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

  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

  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二)以质定价。

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三)公开透明。

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四)减费让利。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组织本系统在一季度集中开展以“规范贷款行为、科学合理收费”为主题的不规范经营问题专项治理活动。

  

(一)加强源头治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年度经营计划和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入手,整治不切实际的快增长、高指标问题,校正经营导向,从源头上杜绝各级机构、网点及员工的不规范经营冲动。

  

(二)加强程序治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区分贷款融资和各项收费业务的不

  同营销、定价程序。

对贷款融资,要从风险管理角度出发,对受理、审批、签约、放款、贷后管理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层层附加条件;对其他服务收费业务,要从产品开发、功能设计、收益测算等环节进行充分论证和询价公示,防止自定价目和层层加价。

  (三)加强行为治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从事具体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高管和一线员工进行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切实做到不同业务柜面分离、人员独立,不得误导、挤压和要挟客户,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应建立公开、完善的违规收费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掌握分支机构违规收费行为,及时查处纠正。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人员以多种方式进行核查监督。

  

(一)指导机构自查。

银监会各监管部门和各级派出机构要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本通知要求,迅速组织自查自纠,及时清理纠正不当贷款业务和收费项目,并于2012年3月底前审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报告,核评其自查整改情况。

  

(二)实施监管检查。

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将整治不规范贷款和不规范收费问题纳入当前工作安排,组织现场抽查。

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并将检查和处罚结果在全辖范围内通报。

  (三)联合媒体访查。

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联合当地主要媒体,对银行网点和相关客户进行明察暗访,并对严重违规案例公开曝光,通过引入舆论监督推动银行业不断规范经营行为,改善金融服务质量。

  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内容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XX〕3号),提

  出以下“七不准”规定、“四公开”原则:

  一、信贷业务“七不准”

  

(一)不得以贷转存。

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

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服务收费“四公开”

  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优惠政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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