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整理精简版行政执法人员考试考点串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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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整理精简版行政执法人员考试考点串讲

第一编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大纲

一、知识点介绍:

1.√★★法的本质:

(1)法的本质表现为法具有意志性和规律性,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2)法的本质表现为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3)从应然意义上讲,法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2.√★★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2)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3)法具有普遍性(4)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5)法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6)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3.√★★法律体系的概念:

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4.√★★法的体系的特点:

(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2)法律体系是一个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

(1)宪法法律部门

(2)民商法法律部门(3)行政法法律部门(4)经济法法律部门(5)社会法法律部门(6)刑法法律部门(7)诉讼与非诉讼法法律部门。

7.√★★法律规范的特点:

明确性、具体性、反复适用性。

8.√★★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1)行为模式

(2)事实状态(3)法律后果。

9.√★★法律规范的分类:

(1)授权性规范、义务规范和复合规范

(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3)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4)调整性规范与构成性规范。

10.√★★法律责任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有两层语义

(1)法律责任关系

(2)法律责任方式。

11.√★★法律责任的特点: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即主体A对主体B的责任关系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或追究否定性、不利性后果(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12.√★★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

(2)违法行为(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5)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13.√★★法律责任的分类:

(1)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诉讼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3)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4)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14.√★★依法行政: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15.√★★依法行政的本质:

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

16.√★★依法行政的主要特征:

(1)依法行政是对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

(2)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即国家行政或公共行政(3)依法行政中的“法”,首先必须是体现国家和人民整体意志,反映社会进步发展规律的法,而不是长官意志、个人意志、少数利益集团意志的反映;其次,“法”应主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

其他政策办法不能作为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再次,从法律要素上看,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应包括法律法规,还应包括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目的和法律条文背后所隐含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

(4)依法行政中的“行政”和“法”的关系是:

法优先于行政,法高于行政;行政必须有法,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必须服从于法。

法律独具的至高无上的强制力和权威性,是约束行政权力任意专断的最有效的手段。

(5)依法行政在我国是一种积极保障有效行政与消极防范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有机结合。

17.(重点)√★★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1)法律优先原则

(2)法律保留原则(3)职权法定原则(4)行政合理原则(5)行政公开原则(6)行政诚信原则(7)信赖保护原则(8)权利救济原则。

18.√★★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

(1)行政主体合法

(2)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3)行政机关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9.√★★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

(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

20.(重点)√★★依法行政主体:

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21.(重点)√★★行政主体的含义:

(1)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或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3)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或社会组织(4)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的国家或社会组织(5)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1)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行政权的运作,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行政目标,因而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相区别

(2)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3)具体行政行为能直接产生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使用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增加或者减少(4)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

23.√★★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2)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间接的法律效果(3)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往后效力。

2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1)决策调研

(2)征求意见(3)咨询论证(4)风险评估(5)合法性审查(6)会议决定(7)公布结果。

25.√★★行政执法:

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适用法律于具体的相对人或具体事件的行为,即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相并列的具体行政行为。

26.√★★行政执法的分类:

(1)以行政执法主体的权限为标准,行政执法可分为综合行政执法与专业行政执法

(2)以行政执法的内容为标准,行政执法可分为权利性行政执法与义务性行政执法(3)以行政执法的形式为标准,行政执法可分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救助等。

27.(重点)√★★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合理原则(3)公开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

28.√★★行政执法的基本制度:

(1)行政执法主体制度

(2)行政执法程序制度(3)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4)行政执法责任制度(5)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

29.√★★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要件:

(1)主体合法

(2)权限合法(3)内容合法、适当(4)程序合法。

30.√★★行政机关的种类:

我国的行政机关可以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有:

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

地方行政机关中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工作部门管理的工作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办公和办事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3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又称行政授权组织,是指依照单行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

3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特征:

(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非行政机关的组织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职权由单行法律、法规授予,而非行政组织法授予(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权而非一般行政职权。

33.(重点)√★★行政委托:

是指行政机关将自己拥有的部分行政职能交由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组织行使活动。

行政委托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

34.√★★行政执法人员的特征:

(1)行政执法人员是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

(2)行政执法人员是能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3)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主体的在职在编人员。

35.√★★行政执法依据的种类:

(1)法律

(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规章(6)行政规范性文件。

36.√★★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

(1)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5)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6)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37.√★★行政执法依据冲突的解决办法: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其他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裁决机制(由国务院提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由国务院决定;应该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4)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8.√★★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

(1)书证

(2)物证(3)视听资料及数据化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39.(重点)√★★调查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

(1)全面

(2)客观(3)公正(4)及时。

7日内。

40.√★★证据保全的条件:

一是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性,二是证据有难以取得的情况。

41.√★★证据保全的程序:

(1)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申请

(2)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采取证据保全措施(3)登记保存(4)及时作出处理。

42.√★★行政执法证据效力:

行政政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43.√★★不能认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的证据:

一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三是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四是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以及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六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七是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八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九是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44.√★★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依据的证据:

一是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二是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三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行政执法人员询问的证人的证言,四是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五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六是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七是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45.(重点)√★★行政执法程序的原则:

(1)公正原则

(2)公开原则(3)参与原则(4)效率原则(5)便民原则。

46.(重点)√★★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制度:

(1)听证制度(需掌握行政法规关于听证范围的规定)

(2)信息公开制度(3)表明身份制度(4)告知制度(5)回避制度(6)审裁分离制度(7)说明理由制度(8)期间制度(9)送达制度

47.√★★行政处罚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公开公正原则(4)过罚相当原则(5)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6)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48.√★★行政处罚的种类:

(1)申诫罚

(2)财产罚(3)能力罚(4)人身罚。

49.√★★行政处罚设定权限: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5)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50.(重点)√★★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2)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3)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4)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51.√★★行政处罚的管辖:

(1)地域管辖

(2)职权管辖(3)级别管辖(4)移送管辖(5)指定管辖

52.√★★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

(1)一事不再罚规则

(2)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的规则(3)不予行政处罚规则(不满14周岁的人违法;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4)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则(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5)追诉时效规则(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3.√★★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1)适用条件:

一是违法事实确凿有且有法定依据,二是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当场处罚的程序:

一是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具有处罚主体资格;二是现场取证;三是告诉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四是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4.√★★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适用一般程序的条件。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行政违法案件外,其他一律适用一般程序

(2)调查取证(3)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5)行政处罚决定书(6)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55.√★★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是指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在违法案件调查承办人员一方和当事人一方的参加下,由行政机关专门人员主持听取当事人申辩、质证和意见,进一步核实证据和查清事实,以保证处理结果合法、公正的程序。

(1)由听证主持人核对参加者的身份,并宣布听证会开始

(2)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予以行政处罚的理由(3)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4)双方辩论和当事人作最后的陈述。

56.√★★行政许可: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次的扩权强县,所谓扩权就是扩大行政审批权、事业性收费权一并下方,包括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其中非行政许可审批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

57.√★★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与效能原则(4)救济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6)监督原则。

58.√(待增补完整)★★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设定主体

(2)设定形式(3)设定权限。

59.√★★行政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行政相对人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60.√★★行政强制的特征:

(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或对社会秩序及其他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3)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4)行政强制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61.√★★行政强制措施: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62.√★★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

(1)从属性

(2)限权性(3)临时性(4)非制裁性(5)可诉性。

63.√★★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是查封场所、设备或者财物,三是扣押财物,四是冻结存款、汇款,五是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64.√★★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批准、告知、实施和解除。

65.√★★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66.√★★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应当履行的某种法定的义务

(2)义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3)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实施(4)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方式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67.√★★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68.√★★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1)催告(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书面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3)实施(一是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二是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三是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4)中止执行(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一是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是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是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5)终结执行(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一是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是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是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69.√★★行政强制代履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应遵守的规定:

一是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二是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是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是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70.√★行政复议的范围:

(1)行政处罚行为

(2)行政强制行为(3)行政许可行为(4)行政确权行为(5)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8)不予行政许可(9)不履行法定职责(10)不发放有关费用(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71.√★行政复议的管辖:

(1)一般管辖

(2)特殊管辖(3)转送管辖

72.√★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期限为5日。

经审查,应当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裁定不予受理

(2)告知(3)直接受理。

73.√★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侵权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个人

(2)侵权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时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3)必须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且损害事实已经发生(4)侵权主体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74.√★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范围(一是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是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是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是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一是违法实施行政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二是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侵犯财产权的;三是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是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75.√★国家不予赔偿的范围: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6.√★偿赔义务机关:

一般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指实施致害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

特殊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共同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2、授权行政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3、委托行政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4、侵权机关被撤销的赔偿义务机关5、经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

77.√★行政先行处理程序包括:

(一)赔偿请求的提出。

提出赔偿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如果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笔录,但必须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

递交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二)赔偿请求的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请求赔偿的申请书时,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应指定相应的机构及人员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以最终决定是否给予赔偿。

(三)赔偿处理决定的作出

78.√★行政赔偿的方式:

(一)支付赔偿金。

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的赔偿方式,即以货币的形式给付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赔偿。

实践中以支付赔偿金作为财产损害时的赔偿方式的情形有:

国家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财产损坏、灭失,已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且不能恢复原状或财产灭失的;财产已经被国家机关拍卖的;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致使财产权益受损失的;造成财产权的其他损害的。

(二)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它又包括返还金钱及返还财物两种具体形态。

返还财产这种赔偿方式的适用必须具备几个前提条件:

一是原物必须存在并且保持完好无损。

如果原物灭失或遭损坏,则应采取支付赔偿金方式赔偿。

二是返还财产不会给他人或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三是返还财产不属于争讼标的。

四是返还财产要有利于受害人。

(三)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将受到损害的财产恢复到被侵害以前的状态。

适用这种赔偿方式,也要以“能够恢复原状”为前提,即受损害的财产能够恢复原状,才能适用恢复原状,如果物之功能已完全丧失,根本无法恢复,即不能适用这种方式。

(四)其他方式。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使职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重点法律法规要点

9、√★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规范性文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等规则的总和。

10、√★制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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