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攻坚战实施方案最新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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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攻坚战实施方案最新文档格式.docx

三、时间安排

X年7月上旬至12月31日。

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级别启动预警,并执行相应等级应急减排措施。

四、主要措施

(一)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分别编制各级别的具体企业限产、停产和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道路扬尘控制等应急减排清单,经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于X年7月25日前报报市环保局备案,同时,分别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市发改委负责督办燃煤发电企业限产清单并进行备案;

市工信委负责督办工业大气污染限产减排企业清单并进行备案;

市公安局负责督办各地公安部门按照同级政府要求,划定限行区域,启动应急限行方案,规定限行车辆类型清单并进行备案;

市住建局局负责督办建筑施工工地停工清单并进行备案;

市交通局负责督办城区周边及国省干道两侧堆场清单并进行备案;

市公路局负责督办公路施工工地清单并进行备案;

市水利局负责督办水利工程停工清单并进行备案。

(二)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实行与X统一的预警标准,修订《X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科学确定不同响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同步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按照市级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因地制宜制定应急减排措施,细化影响公众生活的措施,规范预警发布,细化响应流程。

同时,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编制操作方案,将各项任务细化为“谁来做”“何时做”“如何做”,并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

各地要于X年8月20日前,将新修订的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部门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操作方案一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各部门的实施方案应同时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重点时段管控。

全力做好夏收、秋收、冬季采暖、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市工信委负责督促各地制定X年11月至X年1月31日期间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市公安局负责督促各地制定完善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办法,并督导落实;

市农业局负责督促各地制定夏收、秋收期间秸秆禁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遇有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各地要采取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渣土车、工程车停止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扬尘污染。

X年8月20日至9月6日,我市作为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协作区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采取X热电有限公司两台机组停产一台、X热电有限公司四台机组停产两台、X热力有限公司四台机组停产三台,X有限公司、X有限公司、X有限公司、X集团X水泥有限公司、X集团X水泥有限公司X分公司、X市X水泥有限公司、X市X水泥熟料有限公司、X化工有限公司和X汽车有限公司限产50%等严格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在此期间预测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按照预警级别,执行高一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级别。

(四)加强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

各地环保与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每日进行空气质量指数(AQI)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结果,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

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

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采取相应级别的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见附件)。

同时,可根据本地大气污染实际,视情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加严格的减排措施,切实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六)加强督导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及时组织成立督导督查组,对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发改部门负责督导检查燃煤发电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情况;

工信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督导检查机动车辆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措施落实情况;

住建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烧烤等措施落实情况;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国省干线公路货车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水利部门负责督导检查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农业部门负责督导检查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落实情况;

环保部门负责开展督政巡查,加强监管执法,严惩违法排污企业;

公路部门负责开展城市外环及国省干线道路扬尘及道路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当启动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照有关应急减排清单和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开展现场督导,确保地方政府和本系统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同时,将督导情况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保局),并存档备查。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组织对各地政府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和有关部门督导情况进行综合督查,并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七)加强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媒介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有效保障公众信息知情权,指导公众及时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减少身体危害;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适时公布专项检查情况,公开曝光一批偷排直排、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企业,接受社会监督。

(八)加强信息报告。

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实行信息日报制,为全市统一协同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提供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等情况报告市环保局。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

初报应在预警信息发布后2小时内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情况等内容;

续报应在初报后每天12时前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

终报在预警解除后及时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

(九)认真开展应急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并报市环保局。

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

通过开展总结评估,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不足、持续改进,进一步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十)严格考核奖惩。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环保局根据各地总结评估报告,结合信息调度、现场督导、综合督查等情况,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重点考核各地预案编制、监测预警、预警发布、应急响应、信息公布报告、总结评估、清单编制等情况;

考核有关部门现场督导、信息报告等情况。

对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应急应对措施严格落实到位、重污染天气得到大幅减少、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特别是G20峰会空气质量保障等重大政治任务圆满完成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一是在全市通报表扬,并在市主要媒体上宣传;

二是在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

对未能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不按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并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空气质量急剧恶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人民群众集体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发生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一是在全市通报批评,并在市主要媒体上公开曝光;

二是对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暂停审批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是对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约谈、诫勉谈话、责令通过X电视台检讨道歉,并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附件: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后,各地要立即采取但不仅限于以下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

1.Ⅳ级应急减排措施。

主要是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由各级政府组织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减少散烧煤使用量。

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鼓励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2.Ⅲ级应急减排措施。

在Ⅳ级应急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强化以下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

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再削减20%以上,督导各企业1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

发改部门负责督导未建成超低排放的燃煤发电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限产;

环保部门应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2)机动车减排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3)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非冰冻期,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4)其他措施。

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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