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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份证复印件

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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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工伤范围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实践中很多人将工伤保险的材料误认为是工伤认定的材料其实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中需要的材料只有用人单位先给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才能在职工受伤时进行工伤认定所以这两种材料所在的程序是不同的更多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知识请到网站进行了解

兼职工,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国家为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因工而受到生命健康威胁时能获得一定基本的生活保障那么兼职工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者其工伤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能享受工伤待遇?

本文整理了兼职工,工伤保险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案例:

孙某为某服装有限公司制衣工该公司为孙某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XX年9月因该服装公司放假孙某便到另一服装厂从事短期工作XX年11月13日孙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头部受伤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XX年12月经该服装厂申请孙某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该服装厂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孙某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被拒绝并被告知因服装厂没有为孙某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应由服装厂自行承担与为孙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服装有限公司无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答复符合规定?

律师回答: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服装厂应当及时为孙某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手续并缴费不能因孙某在原单位有工伤缴费就自然地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否则到头来还是要由自己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成都劳动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

工伤赔偿一直是司法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很关心的一个问题也是劳动者关注的焦点之一不同地区的工伤赔偿标准也不同那么成都劳动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1、医疗费:

元(依据发票据实计算)(社保基金)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的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35元/天×

天(住院天数)=元(社保基金)

【不低于16元/天】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3、外地就医的交通费:

元(社保基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的治疗】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康复性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工伤职工的治疗】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配置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

元/月×

月=元(单位按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7、护理费:

元/天×

天=元(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治疗期间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二、造成残疾

8、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27月=元【不低于2,382元/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一至四个级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十四条【相关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3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9、一级伤残津贴:

月=元

或者一次性伤残津贴:

3,970元/月×

3.3月×

(74.75)=元(不低于100月)

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0.3月×

(74.75)=元(不低于6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一至四个级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川劳社办[xx]76号)“

(一)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其伤残津贴计算标准按照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

一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3.3个月;

二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3个月;

三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2.7个月;

四级伤残每满一年发给2.4个月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100个月、90个月、80个月、70个月按照前款的计算方法伤残农民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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