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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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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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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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GF-2014-0171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出卖人:

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其他事项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

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

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内容,根据所售项日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

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

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

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

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房屋登记:

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所有权转移登记:

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9.房屋登记机构:

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10.分割拆零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返本销售: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2.售后包租: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R【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R【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号: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Í】,

证号:

Í

出生日期:

Í年Í月Í日,性别:

Í

通讯地址:

Í

邮政编号:

Í联系电话:

Í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R【出让】□【划拨】【Í】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地块R【国有土地使用证号】【Í】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年月

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秦房预售字第号。

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Í】。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钢混,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R【幢】□【座】【Í】

单元层号。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

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秦皇岛市房产测绘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米,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R【未抵押】

抵押类型:

Í,

抵押人:

Í,

抵押权人:

Í,

抵押登记机构:

Í,

抵押登记日期:

Í,

债务履行期限:

Í。

抵押类型:

Í,

抵押人:

Í,

抵押权人:

X,

抵押登记机构:

Í,

抵押登记日期:

Í,

债务履行期限:

Í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Í;

5.Í。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X%(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

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商品房价款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计算该商品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币种)Í元,总价款为人民币(币种)Í元

(大写Í)。

附属物总金额:

人民币(币种)Í元,(大写

Í)。

总房款为:

人民币(币种)Í元,(大写

Í)。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币种)

元,总价款为人民币(币种)元(大写)。

附属物总金额:

人民币(币种)元,(大写

)。

总房款为:

人民币(币种)元,(大写

)。

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币种)Í元

(大写Í)。

附属物总金额:

人民币(币种)Í元,(大写

Í)。

总房款为:

人民币(币种)Í元,(大写

Í)。

4.按照Í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币种)Í元(大写Í)。

附属物总金额:

人民币(币种)Í元,(大写

Í)。

总房款为:

人民币(币种)Í元,(大写

Í)。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币种)元(大写:

),该定金于□【交付首付款】【签约】时R【抵作】【Í】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人民币(币种)元(大写:

),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

□【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年月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币种)元(大写),占全部房价款的%。

余款人民币(币种)元(大写

)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Í。

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

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Í,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Í,账号为Í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X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X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

(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X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X%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

分之X(该比率不低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逾期在30日之内,双方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

逾期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在逾期第30日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0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如合同继续履行的,则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按应付未付房款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X。

4X。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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