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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潞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中心,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尊重他人,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并于入学后出示有效证明;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因素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应征入伍后义务服兵役前正在学院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常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院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体检复查中,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本人进行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并交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

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时,学生应当足额缴纳学费,再行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

未注册者不得参加教学活动。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应当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获准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助工助学等方式为困难学生提供经济援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由教务处负责,操行方面由学生处负责。

学业方面,要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考核考查学生的各科成绩;操行方面,要从思想品德、组织纪律、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学生成绩要按学期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科目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考核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应当重修或者补考。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操行考核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操行考核不及格者,不予毕业或缓期毕业。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学院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专业就读。

第二十二条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四)休学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者;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院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应做退学处理者;

(五)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学院实行学年制。

在校修业年限最长为基本学制延长2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在一学期内因请假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须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写出休学申请,附带有关证明及材料,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院领导批准后,由学生处备案,并出具休学证明。

第二十九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费用自理;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四)凡已休学的学生,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院,更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六)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特殊情况,须经学院批准;

(七)休学学生应当在三日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两周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医院复查,证明已病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学生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的原专业或者相近专业。

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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