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然与所当然如何统一对朱子的一个解释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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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则认为是“实践理性”,是指导人的行为的普遍法则或原理。
又有人认为是“实用理性”,即为现实政治服务并提供论证的,或为现实目的服务的。
当然还有人认为是“认识理性”,即概念的认识。
究竟何为理性?
在西方哲学中是有争论的,但是,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就是指人的理智能力,这种能力能够把握事物的客观普遍性,必然性。
如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朱子之理也可以称之为理性,但究竟是哪种理性,则由于个人的理解不同而不同。
2、指本体。
即认为朱子是讲本体论的,理就是本体。
但是,一说到本体,就很容易用西方的本体论进行解释,认为朱子的理就是西方哲学所说的本体。
但是,西方哲学的本体就是实体,本体论就是实体轮,本体与现象是对立的,分属于两个世界。
一方面,本体是现象之本体,现象是本体之现象;
另一方面,只有本体是真实的,现象则是不真实的。
有学者指出,西方哲学的本体“真而不存”,现象“存而不真”,中国的哲学本体在现象之中,而现象是真实的。
这当然很有道理。
但是,即便如此,朱子所谓理是不是实体?
这还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
朱子所说的“道体流行”、“天理流行”,就同静态的不变的实体并不相同。
3、规律。
即认为朱子的理是指自然界的普遍规律。
但是,规律之说同自然科学有密切的关系。
西方近代以来的科学是以牛顿为代表的物理学,与此相应的哲学则是机械论、还原论的,即认为自然界是一个机械的物理世界,受因果律支配。
世界犹如一架钟表,甚至人本身就是一架精巧的机器。
但朱子哲学的理从根本上说是讲生命的,而生命现象是不能用机械规律所能解释的。
即使是朱子所说的“物理”,同西方物理学上所说的规律也是不完全相同的。
朱子所说的“物理”,是与生命有联系的。
“桎梏有性”之说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4、法则、原理。
即认为朱子的理是指某种客观法则或原理。
但是,这里也有一个问题,这个“法”是谁立的?
是靠人来立的?
还是超自然的绝对主体所立的?
或是自然界固有的?
一谈到“法则”,总会想到有一个“立法者”。
西方基督教哲学主张“上帝立法”,主体论者主张“人为自然立法”,也“为自己立法”,自然主义者主张“自然法”,如此等等。
很多人认为,朱子是客观主义者,其所谓理是客观的,外在的,那么,这个“法”究竟是谁立的?
是什么力量用这样的“法”来主宰自然界和人类?
朱子说过“主宰”的话,但所谓“主宰”者,并非有一个上帝在那里发号施令,所谓主宰者就是理,而理不在别处,就在心中。
因此,人可以自我作主。
如果说,朱熹是他律论者,似乎也有一定的困难。
5、形式。
即认为理是事物的形式。
这是用亚里斯多德的“四因论”中的形式因解释朱子的理,认为理气关系是形式与质料的关系。
按照这种解释,任何一物,都是由形式和质料构成的,形式是一物之所以为一物者,质料是一物之成为一物者。
任何事物,都有各自的形式,有多少事物就有多少形式。
因此,世界上没有无形式之物,无形式之物只是一堆材料,什么也不是。
由此进一步推演,形式就成为规定事物之所以为事物的根源性的东西。
所谓“本质主义”就是如此。
形式之说在解释理之“所以然”时确实很有用。
但是,朱子的理却不是纯粹形式,它不仅是在气中存在的,而且是有内容的。
在朱子哲学中,一物之成为该物而不是他物,不仅由理决定,而且由气决定。
不仅由于理不同而物不同,而且由于气不同而物不同,所谓“理同气异”之说就是如此。
这样看来,情况就极其复杂了。
6、秩序。
即代表事物发展变化的秩序或方向,能使其“顺而不乱”。
这是一种动态的解释,比较符合中国哲学的原义。
秩序存在于事物之中,又能决定事物发展变化的道路和方向。
秩序之说肯定事物的发展是有序的,而不是无序的;
是有方向性的,而不是还原论的;
是不可逆的,而不是可逆的。
这就同机械决定论区别开了。
秩序之说同规律也不相同,规律可在相同条件下不断重复,但秩序是不能重复的,一次性的,有历史的。
这就好比人走路,只能沿着一个方向前进,直奔目的地,而不能走回头路,也不能重复已经走过的路。
秩序决定了事物之间的和谐,繁而不乱,多而不杂,使世界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这同单子论的“预定和谐”有一点相似,但是单子论强调个体的“自由意志”,而理则是个体与整体的有机统一,一物有一物之理,但总天地万物之理,则又是一个理,因此,是整体有序的学说。
7、观念或理念。
即认为朱子之理是柏拉图式的理念。
这与形式之说有一定关系,但形式是就具体事物而言,理念则是纯粹概念论的。
概念又是有等级的,由此分出一般与特殊、共相与殊相的关系。
一类事物有共同的理,一类中之特殊事物又有特殊之理,类之中又有大类,而总天地万物所有的理,便是太极之理。
太极是最高理念,相当于柏拉图的善。
从逻辑概念讲朱子之理,可称之为“逻辑分析”。
但是当概念被抽象出来之后,就变成独立的存在,如同实在论、新实在论所说。
因而,在朱子哲学中便有一个“理世界”,这个“理世界”在现实世界之上,是超时空的。
对于朱子的理,有必要进行概念分析,但是,能不能说成是独立存在的“理世界”,就值得进一步研究了。
事实上,在朱子那里,逻辑分析只有认识的意义,并无存在的意义。
从存在上说,理就在物中且只能在物中。
在朱子哲学中,只有一个世界,没有两个世界,很难说朱子是观念论者或理念论者。
上述这些解释,各自都有一定的资料来源或理论根据,但是,大部分都是按照西方哲学的某种观念解释朱子的。
应当承认,今日研究中国哲学,不能离开西方哲学的背景,不能离开西方哲学的语言、概念,我们总是参照或使用西方哲学的某些概念对中国哲学作出解释。
但是,当我们这样作时,既要看到它的适用性,即中西互通的一面;
又要看到它的不可适用性,即二者之间的差异。
这样,才能保持中国哲学的特性,不致在所谓“共通性”的口号下,用西方哲学概念进行套解。
我并不同意中西哲学完全“异质”而“不可通约”的说法,但是承认差异,讲出中国哲学的特点,这才是进行对话与沟通的前提。
二、朱子本人对理的解释和用法
朱子是理学家中唯一对理作出全面解释的思想家。
他虽然运用了一些概念分析,但又不是纯粹概念分析的哲学家。
他在不同情境中说明理的不同用法,在不同语境中说明理的不同意义。
这些不同用法和意义又是相互联系的,可以说共同构成理的全部内容。
具体地说,朱子之理有如下几种用法与涵义。
1、“所以然者”。
这是朱子最常用的说法,表示理的最重要的一种意义。
理作为“形而上者”,具有抽象概念或观念的性质,是客观的、普遍的。
“形而下”之物则是具体的、可感知的。
“所以然者”就是一物之所以成为一物的本质规定者,具有形式或“范型”的意义,它使一物成为此物而不是他物。
“所以然”还有原因的意义,但不是因果律中的原因,后者有时间的先后,先因而后果。
这里所谓原因,是从逻辑上说的,先有“所以然”者,后有所然或实然之物,但这仅仅是一种逻辑的推论,并不是事实上如此。
朱子所谓“推上去时,理在气先”云云,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并不是说,理真地先于物而存在。
朱子虽然运用了逻辑推论,强调“所以然”之重要,但并不以此为据,说明“所以然者”是独立的、超时空的存在。
朱子不讲“存在”,但是讲“存”、讲“在”。
他所谓“存心”,不是存一个空灵之心,而是存心中之理,心即是理之所“存”。
他还讲“在物为理”,就是说,理存在于物中。
这都说明,理不能独立存在,只能在心或物中。
这也就是形而上者“不离”形而下者的意思。
“所以然”之理虽是形而上者,却不能离开形而下之物而存在,只能在形而下的事物中存在。
“形而上者”只具有认识意义,却不是存在本身。
存在就是具体事物的存在,时空中的存在。
这样看来,朱子所谓“所以然者”,同西方的观念论是有区别的。
在这个问题上,朱子认为,既不是“本质先于存在”,也不是“存在先于本质”,而是“本质即存在”,本质与存在是同时存在的。
一般地说,“所以然者”是说明事实的,并不涉及价值问题。
一物之为方为圆、为舟为车、有其为方为圆、为舟为车的“所以然”之理,它只讲事实本身,与人的善为恶之类的态度无关,并不涉及人的主观愿望或需要。
人们喜欢或不喜欢某种事物,并不能改变这种事物的性质或本质,它是客观的。
但是,朱子认为,“所以然”之理是可以认识的,他的“格物”之学,就是“即物而穷其所以然之理”。
这不仅是获得知识,更重要的是要解决人的存在及其价值的问题。
存在和价值最终是要统一的。
2、“所当然者”。
这是朱子关于理的另一个重要规定,与“所以然”具有同样的地位,故经常连用并提,合称“所以然与所当然之理”。
关于二者的关系,后面要专门讨论,这里只谈谈“所当然”问题。
“所当然”就是“应当”,“所当然之理”就是应当如此的道理。
按照这样的道理去做,就是“理所当然”;
不这样做,就是“理所不容”。
这显然是一个价值范畴。
从语言表述上说,“所以然”是陈述句,“所当然”是祈使句或命令句,即要求人们如何如何去做,才是正当的。
这种要求被认为是出于人的主观愿望,并不涉及事实本身。
但是,作为一种理性,同时意味着它是一种普遍原则,也是一种无声的命令,人们应当去遵守。
现在要问,这种原则或命令出自何处?
是超验的还是经验的?
是自律还是他律?
朱子又是如何回答这个问题的?
如果是经验的,那就是在人们的时间活动中逐渐形成的,或者是一种习惯,或者是基于某种需要而制定的条规。
但是,经过“内化”之后,就变成人们日常行为的准则,需要自觉地去遵守。
朱熹的“所当然之理”,似乎不是这样的理。
因为朱子虽然重视经验积累,但从根本上说,理是先天具有的。
如果是超验的,那就不需要任何经验的检验而具有普遍有效性,只能无条件地去遵守。
但这又有不同的情况。
一是出于先验理性的能力,即承认人的理性具有这样的能力:
一种是先于个人理性而存在,人的理性只能认识并接受,从而变成自己的。
前者即所谓自律,后者即所谓他律。
那么,朱子属于哪一种?
这是一个极复杂的问题。
如果说朱子是自律论者,那就必须承认,主体自身就能创造道德法则。
这所谓主体,就是先验的道德本心,自身便是道德理性。
考察朱子的着作,确实有这样的论述。
他认为,心体就是性,而“性即理”,即认为心的本体存在就是“所当然”之理。
如果说朱子是他律论者,就意味着不承认自心具有道德理性,理在心之外,只能通过认识获得这种法则,这个心,只能是认知心。
如果是这样,“所当然之理”就只能是客观理念之类的东西。
但事实上,朱子同其他理学家一样,是天人合一论者,不是人与自然对立的二元论者。
这是一个基本前提。
尽管他们之间有这样那样的区别与争论,但基本的出发点和理论趋向则是一致的。
朱子所谓“所当然”,毫无疑问具有客观性,但他并不认为心只是个认识心,而毫无道德主体之义。
在朱子学说中,固然有“心外有理”及“格物致知”之说,但这并不妨碍其“心体即性”以及“本心”之说。
在认识层面上,朱子承认有主客之分,因而有“穷理”之学。
但“物理”最终通向“性理”,而“性理”则是存在问题,不是认识问题。
我们说朱子学说有认识论的成分,但从根本上说是存在论的,就因为其学说的基点是天人合一论的,人与自然是一体的。
因此,“所当然”之理,既是天地自然之理,又是人心所具之理。
客观地说,它是自然界的法则,主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