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重点整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商法重点整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
制定法;
法律解释;
判例
第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
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
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
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
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
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
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案例:
1.英国E公司委托波兰R公司在波兰购买一批皮货。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在无法与E公司取得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以高价卖出该批皮货并将货款以E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
然而,后来E公司却指控R公司XX而出售货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
2.请分析:
波兰R公司能否以“紧急处分代理”为由进行抗辩?
答:
英国法院认为:
皮货并不是不易保存或者经存储会大损其价值的物品,因此不能认为被告在出售时考虑了原告的最大利益。
因此不能认为被告有必要授权,被告应对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3.P是一个买方经纪人,代表不同的买主收购谷物,A饲料公司是P的一个重
要客户,每年均有4-5笔业务委托给P。
通常程序是:
A饲料公司发出订单,规定数量和最低价,P如果发现合适的货源便订购下来(有时以自己的名义,有时以A饲料公司的名义),然后通知A饲料公司,A饲料公司付款给P,P再向卖方付款。
有一次,P发现一笔极好的生意,非常适合A饲料公司,便决定订购下来,并在订单中注明“代表A饲料公司”。
然而,A饲料公司却不同意要这批货。
4.请分析:
(1)如果P无力为该批货物付款,卖方可否要求A饲料公司付款?
可以,根据合同法:
卖方可以要求A饲料公司先支付价款,然后A饲料公司付款可以向P追偿。
因为表见代理卖方以为P有代理权。
(2)在什么条件下,A饲料公司不能拒绝向卖主付款?
表见代理条件下,就是卖方不知道P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取消、超越代理权代理的情况。
5.小李大学毕业,成绩优异,被一家日本商社聘为该商社驻大连代表,负责东北地区的对日业务。
一天,小李的叔叔找到小李,希望小李利用其掌握的市场信息帮他将一批农产品销往日本,但不希望经过日本商社以免产生佣金。
小李经过犹豫,决定免费帮忙,最终帮助他叔叔将这批农产品销售给了一个日本客户。
为表示感谢,他的叔叔赠送给小李一块价值3000元人民币的手表。
6.问:
小李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自己的职责?
是,《代理法》中规定了代理人其中一项义务是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
包括不与被代理人竞争,不密谋私利,不泄露商业机密。
7.
8.
9.
我国某一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家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同国外某家公司签订进口合同。
但由于国外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货源,使该服装厂空出的生产线遭受损失,该服装厂要求外贸公司按合同赔偿,外贸公司以货是国外公司提供为由拒不赔偿。
试问:
(1)外贸公司应不应该赔偿损失?
外贸公司应该赔偿损失,但只能根据进口合同以买方的名义对外交涉索赔。
(2)为什么?
因为外贸公司接受国内服装厂的委托,以外贸公司自己的名义作为买方,同国外卖方签订进口合同。
在这种做法中,外贸公司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是以外贸公司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进口合同,外贸公司作为进口合同的买方,必须对进口合同承担责任。
被告G聘用原告N为经纪人,为其180英亩土地寻找买主。
后来原告N获悉该地块的低价将会迅速上涨,便决定自己买下这块土地,被告G也同意以800美元/亩的价格卖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
与此同时,原告N以自己的身份将该地块以1250/亩的价格卖给他人。
但在执行协议前,被告G却撤销了与原告N的合同,将该地块卖给了第三人。
原告N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G赔偿其9万多美元的损失。
(1)原告N能否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购买被告G的土地?
10.经委托人(被告G)同意,原告N可以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11.
(2)被告G是否应该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
12.被告G不应当赔偿原告N的9万多美元的损失。
原告N违反了作为代理人应当承担的诚信忠实义务,被告有权撤销合同。
13.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1.有限合伙定义:
有限合伙是将一部分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与合伙的一次纳税待遇相结合的一种商主体形式。
2.合伙企业的特点:
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
强调“人的组合”;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合伙的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平等权利;
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3.退伙债务的承担:
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之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债务仍须负责。
至于已经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的问题,贝U须视不同情况而定。
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对该第三人负责;
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任。
1.2001年,投资人本克开办一家独资企业并自己进行经营。
体原因,本克将企业委托给布莱克管理,并约定:
金额在
2003年3月,因身
2万美元以下的合
同可以由布莱克自行决定,金额超过2万美元的合同必须经本克同意后才可以签订,布莱克应本着诚实、忠信的原则经营、管理企业。
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
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
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请回答以下问题: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乙、丙有如下权利:
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三是查阅账簿;
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
为什么?
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
益的事务的义务。
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
10.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
与经营管。
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
同年10
月,他退出该事务所。
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
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
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
11.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
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
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
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
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2.
B、C二人不得
D签订了一
A认为这个
E要求C偿
因此只同意
A、B、C三人分别投资7万美元、2万美元和1万美元,组建一个合伙企业。
三人约定:
由A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某一日,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
份合同,D只知道B是合伙人,不知道A、B、C三人的约定。
合同无效。
后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还全部债务,被C拒绝。
C认为自己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1/10,还10%的债务。
根据合伙企业的特点,回答以下问题:
(1)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D签订的一份合同是否有效?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虽然内部有约定,B不得对外签订合同,但是D并不知道,所以为保护交易安全,这份合同是有效的。
(2)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人E的6万美元债务,如果E要求C偿还,C是否有义务全部偿还?
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