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裁量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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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并处五万元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44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并处货值金额是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二十倍罚款。
245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罚款。
246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并处十万元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并处十二万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247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并处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二十五倍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并处货值金额二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三十倍罚款。
特别严重
已经造成人身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吊销许可证。
248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249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50
第一百二十四条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251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并处五千元罚款。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52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并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53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54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
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
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五千元罚款。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