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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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

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

总结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经验和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施

工现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和

专家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章,其主要内容有:

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消

防设施、防火管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和公安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

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往: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

湖南长沙市中意一

路158号,邮政编码:

410004,邮箱****************.cn),以供今后修订时参

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

本规范参编单位: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重庆大学、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甘肃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谭立新肖绪文倪照鹏陈富仲张磊

杨建康金光耀刘激扬卞建峰申立新

马建民朱蕾肖曙光张强李宏文

孟庆彬倪建国谭青华建民郭伟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

许溶烈郭树林范庆国王士川陈火炎

曾杰丁余平杨西伟焦安亮高俊岳

1总则

1.0.1为预防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

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

1.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不同施工

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方便适用。

1.0.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临时用房Temporaryconstruction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建筑物,包括办公用

房、宿舍、厨房操作间、食堂、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库房等。

2.0.2临时设施Temporaryfacility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设施,包括围墙、

大门、临时道路、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作业棚、机具棚、贮

水池及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管线等。

2.0.3临时消防设施Temporaryfirecontrolfacility

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引导施工人员安全疏散

等各类消防设施。

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

识、临时疏散通道等。

2.0.4临时疏散通道Temporaryevacuationroute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供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

或安全地带所经的路径。

2.0.5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Temporaryfirefightingandrescuesite

施工现场中供人员和设备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场地。

3总平面布局

3.1一般规定

3.1.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3.1.2

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

2场内临时道路;

3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4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

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

5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

3.1.3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

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

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

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3.1.4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

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及第3.2.2条要求。

3.1.5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

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

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1.6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

区。

3.1.7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

下。

3.2防火间距

3.2.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

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

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3.2.2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2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

A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表3.2.2施工现场主要临时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m)

注:

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如临时用房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算起。

2两栋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3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3.3消防车道

3.3.1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3.3.2

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

置尺寸不小于12m×

12m的回车场;

2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3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4、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

载。

3.3.3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除应按本规范3.3.2条的要求设置回车场外,尚应按本规范第3.3.4条的要求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在建工程;

2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在建工程;

3超过10栋,且为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

3.3.4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

2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3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

4建筑防火

4.1一般规定

4.1.1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术措施。

4.1.2临时用房的防火设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等情况进行确定。

4.1.3在建工程防火设计应根据施工性质、建筑高度、建筑规模及结构特点等情

况进行确定。

4.2临时用房防火

4.2.1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

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3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4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米;

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5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6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其它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m2;

7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8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4.2.2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

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层数应为1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3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m2;

4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2.3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2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3在建工程防火

4.3.1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并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

4.3.2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2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m;

3临时疏散通道为坡道时,且坡度大于250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

4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爬梯时,应有可靠固定措施;

5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如为临空面,必须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

6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

7临时疏散通道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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