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待处理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12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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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法清算后,基层支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
(二)支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取得抵债资产。
(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押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签订以物抵债协议或根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定实施以物抵债,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抵偿本行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经支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并报经总行审批同意、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六条除第五条第
(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或担保人生产经营已终止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或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确实无力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只能以其资产抵偿,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本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
(二)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无法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置仍无法成交的。
(三)债务人或担保人出现只有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本行债权的其他情况。
(四)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变现、保管、贮藏,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置变现。
(五)抵债资产产权明晰,所有权和使用权无争议,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并经相关部门认可,能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第七条以下资产不得接收为抵债资产: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费已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价值的;
(三)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如依法被查封、扣押和监管的资产,单独的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因证照不全,无法年检等原因无法过户的交通、运输工具等);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储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法律规定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
(七)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专利权及商誉等)不得单独接收为抵债资产。
(八)依法已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或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九)法律禁止转让或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十)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债务。
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但应当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按照规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十一)其他不宜抵债或无法变现的资产。
第八条抵债资产入账价格的确定。
抵债资产以法院裁定、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或借贷双方协议价格作为接收价格。
借贷双方协议价格,原则上以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合理评估为基础,严禁高估抵债资产价值,损害本行利益。
对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基层支行应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若拍卖流拍,确需收取抵债资产时,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作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
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在抵债资产的原价中优先扣除,并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抵债资产的净值作为计价价值。
第九条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内、表外利息)的差额在抵债资产未处置变现前,原则上不得以货币资金退还给借款人或担保人。
第十条抵债资产的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内、表外利息)的差额要继续追索,并在原贷款科目中核算,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第十一条抵债资产的接收程序。
(一)各支行在取得抵债资产前必须做好拟接收抵债资产的调查,到有关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
调查资产是否存在产权或质量上的瑕疵;
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其他权利;
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
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
是否是借款人或担保人享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
抵债资产的价格构成情况;
抵债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包括税费、过户费、评估费等,抵债资产的市场需求状况及处置前景。
经办人员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二)由支行向总行提交拟接收抵债资产的书面报告,总行风险管理部派员配合基层支行洽谈具体方案。
(三)支行根据集体会办意见,填制抵债资产接收审批表,报总行审批。
(四)经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同意后,风险管理部通知支行签订以资抵债协议,或接受法院、仲裁机构裁定、判决,并进行账务处理,抵债协议要经总行法律顾问审查,必须合法有效、内容完整、用词规范。
第十二条接收抵债资产的申报材料。
(一)接收抵债资产的申请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过程,抵债资产接收的合法性、可行性(包括市场情况及变现能力预测,价格确定方式等),抵债资产管理方式及处置意向等。
(二)抵债资产接收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一)。
(三)原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和有关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借款人、担保人上年度和上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或已破产(关闭)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资质证明。
(六)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
第十三条需过户的抵债资产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
对于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抵债资产实行规范化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十五条支行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必须逐户建立抵债资产明细台账,详细记载抵债资产的名称、数量、类型、入账价格、取得时间、保管地、保管方式、保管责任人、抵偿贷款本息的数额、处置情况(租赁、变现等),定期向总行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会计部门要按管理需要分类设置专户进行核算,账表和登记簿要定期核对,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抵债资产具体分类为:
(一)动产。
包括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等。
(二)不动产。
包括办公、营业用房、住宅及其它建筑物等;
(三)无形资产。
主要指土地使用权。
(四)其他资产(国库券、有价证券等)。
第十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若由其他支行管理债权支行的抵债资产的,债权支行必须向接管支行做好基础资料(包括接收抵债资产审批手续、接收抵债资产协议、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书、借款借据、产权证、租赁协议等相关原始资料原件)交接工作,并由会计部门做好账务划转工作。
接管支行按相关要求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及报表的统计报送工作。
第十七条抵债资产日常管理实行支行行长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各支行要将抵债资产管理责任人名单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抵债资产管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的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二)做好抵债资产台账的记录、基础资料的保管工作,按时向总行报送有关抵债资产报表。
(三)每个季度对抵债资产的实物(尤其是设备、车辆、生产资料、生活日用品等动产)进行检查,与抵债清单进行核对并作好记录。
必须做到账簿一致、账实相符,若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抵债资产管理实行责任人赔偿制度。
第十九条抵债资产不得自用,确需自用的需经总行批准。
第二十条抵债资产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出借、赠送抵债资产。
第二十一条抵债资产如需委托他人保管,要签订保管协议,明确保管责任。
第四章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抵债资产接收后应尽快处置变现。
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定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原则上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
除股权外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
动产原则上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处置。
第二十三条抵债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主要通过中介机构公开拍卖,拍卖底价由总行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报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对难以一次性处置的抵债资产,在不影响后续处置的前提下,可以分开逐步出售变现,也可以在降低风险并落实担保措施的前提下,通过信贷方式处置。
第二十五条对不符合拍卖条件的抵债资产经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有权人批准,可采取公开竞价、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或其他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处置抵债资产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支行对拟处置的抵债资产应提交书面申请报总行风险管理部,经风险管理部审核后,提交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研究确定。
所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处置抵债资产的申请报告。
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抵债资产的接收经过,接收价格,预计变现损益以及拟处置意见等。
2、抵债资产处置审批表(见附件二)。
3、拟通过信贷方式进行抵债资产处置的,须报送受让资产企业的资信调查及审查报告。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总行研究同意处置后,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经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作为处置底价。
(三)将资产处置信息进行登报公告、拍卖。
(四)若不能通过拍卖方式处置,按本章第二十五条所列的其他方式处置的应由总行风险管理部协助支行进行处置,但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变卖的抵债资产,应积极做好租赁工作,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租赁期间要积极寻求资产变卖。
对拟租赁的抵债资产,支行应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租赁期限、年租金收入、收取方式及收取时间等),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核后,提交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有权人批准。
租赁协议必须经风险管理部审核后与承租人签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抵债资产处置变现收入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理抵债资产应交纳的税金;
(二)支付保管费用、评估费用、拍卖佣金等各项费用;
(三)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
第五章抵债资产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一)当借款人不再有能力用货币资金归还贷款时,应按规定取得抵债资产所有权,按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借记“抵债资产”科目,按对应贷款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贷记“×
×
贷款”、“应收利息”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发生的差额,如为借方差额,应借记“营业外支出——资产处置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处置损失”科目,如为贷方差额,应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冲减贷款减值损失的金额不得高于原计提的贷款减值损失金额,高出部分贷记“营业外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