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作品著作权纠纷案谈侵权责任的承担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3446904 上传时间:2022-10-10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3.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舞蹈作品著作权纠纷案谈侵权责任的承担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舞蹈作品著作权纠纷案谈侵权责任的承担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舞蹈作品著作权纠纷案谈侵权责任的承担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舞蹈作品著作权纠纷案谈侵权责任的承担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舞蹈作品著作权纠纷案谈侵权责任的承担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舞蹈作品著作权纠纷案谈侵权责任的承担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舞蹈作品著作权纠纷案谈侵权责任的承担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舞蹈作品著作权纠纷案谈侵权责任的承担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舞蹈作品著作权纠纷案谈侵权责任的承担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剧本由原告执笔,经门文元、施兆淮、付正道、蓝东和原告集体讨论修改,于沈阳定稿。

后经有关专业人员,为其作曲及音乐、舞美设计,形成了土家族婚俗系列舞蹈剧《土里巴人》。

在宜昌市委、市政府大力支持下,演职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该剧在市、省和第五届中国艺术节演出获得成功。

文化部为其颁发“文华大奖”。

原告获省文化厅颁发《土里巴人》编剧特等奖,市文化局颁发的创作特等奖。

年月日,原告为该剧的署名问题向宜昌市文化局、宜昌市歌舞剧团递交了一份后记,对参与修改编导《土里巴人》的个人作用作了评价,并提出对编剧只署陈洪、门文元,或者陈洪。

被告宜昌市文化局、宜昌市歌舞剧团接受了原告的意见,编剧署名为陈洪。

年期间,原告署名编剧,先后在《剧本》、《民族大家庭》等刊物上发表《土里巴人》剧本。

原告在年第期《楚天艺术》杂志上发表该剧本后声明:

“本剧本未经作者许可不得随意使用(包括选自剧中各场单独成章使用)。

”年月至年月期间,被告彭万廷、刘君励在人民日报、戏剧电影报等报刊上发表宣传介绍《土里巴人》一剧的文章时,称《土里巴人》是宜昌市歌舞剧团创作的。

湖北省政府、宜昌市委市政府在通报表彰及颁奖证书中,均有宜昌市歌舞剧团创作演出的《土里巴人》的表述。

年元月,被告门文元接受宜昌市歌舞剧团的委托,为《土里巴人》一剧在中央电视台年春节联欢晚会上演出,按照晚会的时间安排对该剧进行浓缩、改编时,将“抹黑”改为“抹红”(剧本原作,土家族男女青年恋爱时,女青年手上抹满锅烟黑灰将小伙子抹成大黑花脸,小伙子又反过来抹到对方脸上)。

年底被告宜昌市文化局、宜昌青旅在原告不知晓的情况下,印制了部分介绍上家风情、宣传宜昌的年台历,该台历引用了部分《土里巴人》剧本的歌词和剧情简介,但署名编剧为陈洪,该台历印制后没有销售,发送给了会议代表及来宾。

同时查明:

被告宜昌市歌舞剧团演出《土里巴人》场,其中营业性的演出场,门票收人元,未按国家版权局的规定向原告支付报酬。

年月受港方邀约参加第三届神州艺术演出,被告宜昌市歌舞剧团事先将《土里巴人》资料邮寄香港,港方在节目单上只署编导门文元,而编剧、作曲等均未署名。

  原告陈民洪诉称:

我历经多年寻觅土家艺术的历程,于年月完成了土家族婚俗舞蹈剧本《土里巴人》初稿,年月该剧本在长阳首演获好评。

以后被告宜昌市文化局、宜昌市歌舞剧团调演该剧,我提出订立演出合同,被告巧言承诺。

年月,宜昌市歌舞剧团在首演成功后,便将我拒之门外,并无视我的“声明”,先后在城市进行营业性演出,至年底演出场,均未向我支付分文,且在香港演出时删除了我的署名。

被告彭万廷、刘君励发表文章。

公然称“土剧”非原告创作。

年月,被告宜昌市歌舞剧团、门文元未经我许可,擅自将《土里巴人》改编后表演,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时将原作中的“抹黑”改为“抹红”,歪曲了创作本意。

年底,被告宜昌市文化局和宜昌青旅未经我许可,擅自印制发行年《土里巴人》台历、使用了我的剧情简介和部分歌词。

现请求:

、判令被告彭万廷、刘君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向我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万元。

、判令被告宜昌市歌舞剧团停止演出、赔偿经济损夫万元;

支付原告报酬元;

对侵犯署名权向我赔礼道歉。

、判令被告宜昌市歌舞剧团、门文元就随意改编的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万元。

、判令宜昌市文化局、宜昌青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万元。

  被告彭万廷、刘君励辩称:

我们发表文章称宜昌市歌舞剧团创作《土里巴人》,有湖北省政府的通报奖励、宜昌市委市政府的表彰决定等依据,且所写文章属新闻评论,故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被告宜昌市歌舞剧团辩称:

原告只是《土里巴人》文字提示稿的执笔人,我们创作的是《土里巴人》舞蹈作品,因此我团是《土里巴人》作品无可争议的作者。

我团演出自己的作品无需与任何人签订许可合同;

原告参加了我团对《土里巴人》的创作演出活动,并获得相关荣誉,原告这种行为的默示,事实上是承认了我单位的创作。

况且在年月前原告根本未提出过签订合同的要求,我团也不能付给原告所谓“演出收入提成”。

另外,在香港演出的节目单是由香港方面制作的,编剧等未署名是何原因我们并不知道,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门文元辩称:

我受宜昌市文化局、宜昌市歌舞剧团委托,在中央电视台年春节联欢晚会上为适应该台演出需要,对《土里巴人》剧进行浓缩、修改,其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而且改编中的“抹黑”改为“抹红”,并未侮辱上家风俗。

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宜昌市文化局辩称:

出于宣传宜昌的目的,印制了《土里巴人》年台历,因《土里巴人》是单位作品,故不需经原告同意,况且我们印制台历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未对外销售,故不构成侵权,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宜昌青旅辩称:

我社印制台历是为了宣传宜昌、介绍土家风情,没有出售,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该台历署名编剧陈洪,无侵权事实发生,且原告已丧失诉讼时效,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在单位的工作职责虽不是从事创作,但原告按照上级单位布署的创作任务,所创作出的《土里巴人》剧本应为职务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划分为作者个人享有和单位享有,因该作品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第款规定的情形,故该剧本的著作权应归原告享有。

  ()《土里巴人》剧本由上级部门为社会公益性演出需要,调到宜昌市使用,宜昌市歌舞剧团对该作品的作曲、音乐、舞美设计等内容进行了再创作,形成《土里巴人》舞蹈剧,宜昌市歌舞剧团享有对其改编作品的演绎权。

原告在参与该剧改编的过程中,在杂志上发表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的声明,对被告宜昌市歌舞剧团使用原告的剧本没有约束力。

被告宜昌市歌舞剧团在赴香港演出时节目单上未署原告姓名的事实存在,对其责任不应由被告市歌舞团承担。

但使用原告的剧本进行营业性演出,应按规定向原告支付报酬。

  ()被告门文元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演出,浓缩修改《土里巴人》一剧时将“抹黑”改为“抹红”,虽有背于原作,但其目的是突出春节喜庆色彩,可不以侵权追究。

  ()被告彭万廷、刘君励在报刊上发表文章称《土里巴人》一剧是宜昌市歌舞剧团创作的,属新闻评论,不构成对原告剧本的侵权。

  ()被告宜昌市文化局、宜昌青旅将《土里巴人》一剧的部分歌词和剧情简介印制到台历上,其目的是善意使用,并非营利,且台历署名有原告,故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参照国家版权局关于《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宜昌市歌舞剧团向原告支付《土里巴人》剧营业性演出报酬费元(场×

元×

),并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元。

  二、驳回原告对各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元,由被告宜昌市歌舞剧团负担元,原告负担元。

  判决后,原告陈民洪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陈民洪上诉称:

《士里巴人》是上诉人个人作品,原判认定为职务作品不当;

原判认定被上诉人宜昌市歌舞剧团对《土里巴人》享有对其改编作品的演绎权,于法无据;

各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著作权或名誉权构成侵权,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上诉人宜昌市歌舞剧团、宜昌市文化局、彭万廷、刘君励、门文元答辩称:

《土里巴人》是单位作品,它不是上诉人个人作品。

请求二审依法改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宜昌青旅未予书面答辩。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上诉人陈民洪于年月创作出反映土家族民情风俗的《土家情》舞剧剧本。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文化局将此创作列为该县文化工作计划的内客。

同年月,陈民洪完成了创作第二稿,并定名为《土里巴人》。

年月该作品由该县歌舞团首次公演。

年月,被上诉人宜昌市文化局将《土里巴人》剧本调到被上诉人宜昌市歌舞剧团。

同年月,被上诉人宜昌市文化局、宜昌币歌舞剧团聘请被上诉人门文元为总编导,并由上诉人陈民洪修改完善该剧本,陈民洪在门文元、施兆淮、付正道、蓝东等人提出一些修改性意见后,先后几易其稿,最后于年月日定稿。

有关专业人员为该剧进行了作曲及音乐、舞美设计,该剧由宜昌市歌舞剧团公开上演。

宜昌市歌舞剧团在宜昌市、湖北省和第五届中国艺术节上演出该剧获得成功。

文化部为此颁发了“文华大奖”,上诉人陈民洪获得湖北省文化厅颁发的《土里巴人》编剧特等奖及宜昌市文化局颁发的创作特等奖。

年期间,上诉人陈民洪署名编剧,先后在《剧本》、《民族大家庭》等刊物上发表《土里巴人》剧本,并在年第期《楚天艺术》杂志上发表该剧本后声明:

“本剧本未经作者许可不得随意使用(包括选自剧中各场单独成章使用)”。

年月至年月期间,被上诉人彭万廷、刘君励在《人民日报》、《戏剧电影报》等报刊上发表宣传介绍《土里巴人》的文章时,称《土里巴人》是宜昌市歌舞剧团创作的。

年元月,被上诉人门文元接受被上诉人宜昌市歌舞剧团的委托,为《土里巴人》在中央电视台年春节联欢晚会上演出,按照晚会的时间安排对该剧进行浓缩、改编时,将“抹黑”改为“抹红”(剧本原作,土家族男女青年恋爱时,女青年手上抹满锅烟黑灰将小伙子抹成大黑花脸,小伙子又反过来抹到对方脸上)。

年底,被上诉人宜昌市文化局、宜昌青旅印制了介绍土家风情、宣传宜昌的年台历,该台历引用了部分《土里巴人》剧本的歌词和剧情简介,虽署名编剧为陈洪,但未经上诉人陈民洪的同意。

该台历印制后发送给了会议代表及来宾。

年月,被上诉人宜昌市歌舞剧团应邀赴香港演出,在演出节目单及宣传册上均未署编剧陈民洪之名。

被上诉人宜昌市歌舞剧团演出《土里巴人》剧场。

其中营业性的演出场,门票收人元,未向陈民洪支付报酬。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系著作权、名誉权侵权纠纷。

  公民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任何侵权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土里巴人》的作品性质、作品的权利归属、《土里巴人》文字作品与对该作品进行表演形成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及该作品著作权人的相关著作权、名誉权等是否受到侵害等问题发生争议,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对《土里巴人》作品的性质的认定:

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

无论是戏剧作品还是舞蹈作品,都不是指舞台上的表演。

戏剧作品指的是戏剧剧本、而一台戏的形成,除剧本外,还有音乐、美术、服装、道具等。

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其他作者分别对音乐、美术等享有著作权。

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它是通过文字图形以及其他形式将其固定下来。

《土里巴人》是戏剧作品中的舞剧作品,虽然它也是以舞蹈为表现形式的戏剧,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舞蹈,一般的舞蹈主要是给人以美的享受和艺术效果,而舞剧除了上述效果外,还能感受到作者对人生、事业的看法,体现作者的性格和写作风格,有人物和简单的情节等,《土里巴人》具有舞剧的上述基本特征。

年,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部门组织编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