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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成 员:

总工办、安检科、通风区、机电科、综合办、基建科、矿调度。

下设安全管理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2条 矿成立“三违”复议仲裁小组

组长:

工会主席

安全副矿长

成员: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工会主席,负责“三违”复议仲裁的接待受理和组织复议工作。

第3条 职工对持有异议的“三违”行为及处罚,可以向矿“三违”复议仲裁小组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分析、核实。

仲裁小组通过调查核实后,若情况属实,由安检科照章处罚,如果“三违”不成立,不予处罚。

仲裁小组并按矿有关规定对分析处理及错抓或乱抓“三违”者进行处罚。

第4条 全矿职工必须狠反“三违”,发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并把“三违”人员交安检科分析处理,按程序进行帮教学习。

第5条 查出的“三违”行为,由安检科“三违”办公室进行分析认证,安全副矿长组织工会、纪委、排查人、“三违”人员所在单位副主要负责人以上领导及“三违”本人参加,及时对“三违”行为进行分析,根据《杨家寨煤矿2013年安全管理奖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建议或决定。

第6条 若某种“三违”行为在本《办法》中暂没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按性质给予处罚,并及时下便函告知各单位,下次出现同类“三违”时按补充规定执行。

 

第7条实行“三违”、工伤连坐管理,凡是出现“三违”工伤现象的,实行连坐处罚。

第8条为进一步规范职工现场操作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对“三违”人员实行亮相曝光制度,凡“三违”人员由该单位干部到各工区班前会上作巡回检查。

不参加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

实行“三违”抓“三违”管理规定,凡抓到“三违”的,给予奖励处罚“三违”人员同等数额的奖金。

      

第9条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者,给予表彰奖励:

1、模范遵守煤矿安全法规、政策、指令,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预兆,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或报告上级有关部门避免事故发生的;

3、制止“三违”行为,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危害的;

举报“三违”行为,查证后属实的;

4、抢救事故有功的;

5、安全技术工作有发明创造,推广先进技术有显著成绩的;

6、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查证属实的。

对安全有功人员的认定,由安全副矿长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奖励标准根据贡献大小控制在100—1000元之间,经安全副矿长审核报主管矿长批准后执行。

第10条职能部门或生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人给予200~1000元罚款:

(1)总工办因采掘生产技术失误、规程措施现场落实不到位,造成片帮、冒顶等事故的;

(2)总工办因地质、测量工作失误,造成采掘工作面透老空(巷)、误贯通等事故的;

(3)调度室因生产调度指挥失误造成事故的;

(4)安检科因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事故的;

(5)综合部因未对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安全技术工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造成事故的;

(6)机电科、经营管理科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事故的;

(7)综合部因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不及时、不到位、定员不合理造成事故的;

(8)机电科因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失误造成事故的;

(9)通风工区因“一通三防”监督管理失误造成事故的;

(10)运输工区运送伤员延误时间的;

(11)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措施、规程无针对性、可操作性,不能有效指导现场施工的。

第11条对工区管理人员(包括班组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500元。

(1)违章指挥的;

(2)施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限期内未进行整改的;

(3)未签订“师徒合同”的新工人,安排入井作业的;

(4)未及时组织职工学习传达《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安排施工的;

(5)无规程、措施组织施工或无《开工报告》安排开工的;

(6)班前会安排工作无针对性、未交待清楚安全注意事项、未明确现场安全负责人造成事故的;

(7)现场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管理混乱造成事故的;

(8)重生产、轻安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

(9)发生以上情况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12条对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任者100元罚款。

(1)对违章指挥不抵制的;

(2)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事故险情或预兆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4)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姑息包庇、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5)未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现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6)隐瞒安全事故不报的;

(7)发生工伤超过24小时才报或隐瞒不报的;

(8)瓦检员、安检员对“一通三防”工作监督检查不力造成瓦斯超限或积聚的。

第二章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第13条 擅自早上井,晚下井的罚50元/人。

第14条 违反规定穿化纤衣服下井的罚50元/人。

下井不戴安全帽罚款100元/次。

第15条 入井人员未按规定佩戴矿灯、自救器,入井的所有人员解灯或脱鞋者,一次罚款50元。

第16条 井下假汇报一次,经查实罚汇报人100元。

造成后果的另分析处理。

第17条 查获喝酒下井者,一次罚100元/人,并对工区值班干部和井口检身工分别罚款50元;

井口检身工酒后上岗每次罚款100元,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

第18条 岗位工(除上级文件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岗位人员)班中睡觉、脱岗,查获一次,罚款200元。

第19条 入井人员严禁在井下睡觉、严禁在工作岗位上搭设“卧铺”、不准在班中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看小说等),查获一次罚款100元。

安检员等特殊工种井下睡觉、班中脱岗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20条 地面、井下主要岗位场所,记录必须齐全完整,否则,罚单位分管领导20元/次。

当班不记录或记录不清楚,罚当班责任人50元。

第21条 违章坐电机车头、矿车,解除劳动合同;

电机车司机不制止的一次罚200元。

第22条 职工不参加规程或措施学习、签字,一次罚20元/人。

学习、签字后不知道内容的,一次罚单位技术负责人20元/人,含业务职能科室相关人员。

凡有施工人员未传达规程、措施便上岗的,每查出一人次,罚单位技术负责人50元(已传达但未履行签字手续者,视为未传达);

因未传达规程、措施而造成事故者,严肃追究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第23条 “三违”人员必须进安检科“三违”学习班学习按杨家寨煤矿“三违”帮教管理规定执行,从通知之日起,不参加学习者,处罚主要负责人及“三违”本人每人每天各30元

第24条 由于工作原因辱骂安检员、瓦检员的,一次罚100元。

打人致伤者,另行处理。

第25条所有岗位工上岗,都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凡查出岗位工未持证上岗的,罚当日值班干部50元/次,不持证上岗者每次罚100元/次,安排无证者上岗的责任人每次罚50元;

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瓦检员按其它规定执行)。

第26条 对强行爬车的人员,押车工不制止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劝阻的,处罚押车工200元。

违章乘坐皮带、溜子或趴、蹬、跳车的,按照规定每次罚200元。

第27条 井口20m范围内发现烟头罚井口检身工10元/个,其他范围内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火工品管理规定

第28条 运送炸药、雷管,未分装、分运或未使用专用工具和雷管盒的,一次罚100元/人。

第29条 使用火工品的施工地点无炸药箱、雷管盒,一次罚放炮员200元、现场管理人员100元/人。

炸药、雷管混装一次罚放炮员200元。

第30条 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或不完好,一次罚放炮员200元。

第31条 炸药、雷管乱丢、乱放或丢失,按相关规定处理。

造成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32条 炸药箱、雷管盒内有炸药、雷管时混装其他材料,对放炮员以及现场管理人员各罚款200元。

第33条 未按规定做“炮头”的,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边打眼边装药的,一次罚瓦检员、施工班(组)长、放炮员、安检员各200元。

第34条 未按规定处理“拒爆”的,一次罚施工班长、放炮员各500元,罚安检员、瓦斯员各2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第35条 未按规定装药,不使用“水炮泥”,一次罚放炮员300元,施工班长、瓦检员、安检员各200元,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放炮前查到放炮脚线与脚线、母线与母线之间连接有明接头的,对放炮员罚300元,施工班长、瓦检员、安检员各罚款200元。

防突头放炮母线无接线盒或接线盒失爆等现象,对施工单位责任领导和班长、放炮员、瓦检员、安检员各罚款500元/处。

第36条 修复巷道或其他作业地点放炮时,未对作业地段的设备、管线、皮带等设施进行有效保护,罚责任人200元,当班管理人员100元。

造成设备损坏或引发其他事故的,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

第37条 井下放炮站岗地点无警戒牌、绳,发现一次对站岗人罚款100元;

放炮母线长度不够、违章放炮或在井下用放炮器做导通试验等,每次对放炮员罚款200元。

第38条现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施工地点放炮放不响时,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否则每次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①第一次起爆不响时,现场班长必须立即汇报工区、矿调度室;

工区接到汇报后,立即组织跟班干部、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放炮员,查明原因,组织整改后,汇报矿调度,请示第二次起爆;

②第二次起爆不响时,跟班干部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矿调度接到汇报后,通知机电科、技术科、安检科等业务科室各派一名分管副科级干部及施工单位主管主要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排查,在查明原因,确认整改后,汇报矿调度,请示第三次起爆;

③第三次起爆不响时,施工单位主管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汇报矿调度,矿调度接到汇报后,立即通知矿分管领导赶到现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若违反上述规定,施工人员采取强行放炮,经分析认定,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造成事故的,依法依纪严肃进行处理。

第39条未提及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的暂按《关于对火工品(炸药、雷管)领退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机电运输管理规定

第40条 入井设备必须由机电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并贴合格证,方可准许入井使用。

设备未经验收或无合格证,对设备发放员罚款100元,领用者罚款50元。

第41条井下供电系统不按规定选择电缆供电,查出一次罚施工单位500元,机电副主要负责人(班长)各200元,造成事故另分析处理。

第42条 入井设备在搬运、安装过程中,拉伤或损坏按原价赔偿,造成设备失爆,对搬运或安装者罚款200元。

第43条 安装好的设备,验收时检查出设备不完好或失爆,对安装人员,不完好的罚款100元,失爆的罚200元,对分管主要负责人和安装负责人各罚款100元。

第44条 所有电气设备杜绝失爆,由机电科、安检科监督。

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查出一次失爆,对当班机电工或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45条 一次查出3台以上设备失爆,对当班机电维护工罚款1000元,机电班长、分管主要负责人同等处罚。

第46条 井下电气设备不按期涂上防爆油的,查出一台按失爆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47条 井下严禁带电检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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