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兴边交通管理培训班开班典礼讲话与对人大个案监督工作的再思考汇编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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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民兴边交通管理培训班开班典礼讲话与对人大个案监督工作的再思考汇编Word文件下载.docx

希望参加这次学习的同志认真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全身心地投入学习中,使自己的素质和水平有一个更大的提高。

下面,我对参加这次培训学习的各位学员提出两点希望: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参加学习培训的主动性、自觉性

这次**交通管理干部学习培训班是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政府“兴边富民工程”**调研会刚刚结束时举办的一次培训班。

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领导经过慎重考虑,并报请省交通厅同意后举办的,表明省交通厅、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对**交通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是高度重视的,对交通管理干部作用发挥是寄予厚望的。

随着公路建设等级和质量的提高,对公路交通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参加培训的同志要充分认识到此次学习培训的重要意义,把参加培训作为全面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能力的需要和重要机会,切实增强参加学习培训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珍惜学习机会,努力做到学有所获、学有所成、学有所用

一是集中精力认真学。

这次培训时间紧、任务重,共4天的学习时间。

年末岁尾,双方工作任务都十分繁重,在这样的情况下组织大家培训确实不容易。

应当说这次学习机会难得,大家要端正学习态度,专心致志参加培训,坐下来,静下心,集中精力、全力以赴,争取学深、学透、学好。

要尽快实现角色转变,自觉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和课堂纪律,尊重老师,不得缺课或擅自迟到、早退,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服从培训统一安排,充分展示我县交通系统干部的良好形象。

二是讲究方法积极学。

这次集中学习培训的时间有限,也很紧张,大家不要把此次到省城学习当作是交友聚会娱乐休闲的好机会。

要发扬“挤”的精神,排除干扰,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提高学习效果。

这次学习的内容安排得很丰富,大家在课堂上要做好读书笔记,便于在课后以及培训结束回到工作岗位后,利用空余时间继续学,以便进一步消化、理解、吸收。

同时,还要以此次集中培训为契机,养成自觉学习、主动学习的好习惯,做一名学习型干部。

三是联系实际扎实学。

理论联系实际越紧密,学习的效果就越好,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就越明显。

大家要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边学习、边思考、边创新,努力推进实际工作。

大家平时做具体工作多,真正静下心来思考少,相互讨论交流更少,因此,要借这次集中学习培训的好机会,相互学习,相互交流,取长补短,特别要结合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与探讨,真正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语、学有所获、学有所成。

同志们,省交通厅、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和**县委、县政府对这次培训班是寄予厚望的,希望大家通过学习,提高业务,增长才干,学以致用。

大家培训结束回去后要及时组织本部门、本乡镇公路养护人员进行传达培训,达到培训一批带动一片,使全县交通管理队伍的专业素质得到全面提升,做到用所学知识指导实际工作,不断开拓创新进取,促进全县县乡公路建设管理养护逐步达到国家标准,好路率逐年上升,为全县交通事业加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最后,衷心祝愿大家在培训期间学习进步、生活愉快,预祝这次培训取得圆满成功!

对人大个案监督工作的再思考

依据宪法、人大组织法等有关规定,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采取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评议、视察等形式,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最普遍的是个案监督。

个案监督主要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实体处理违法、程序违法和执法人员违法等案件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交由有关机关办理或者并报结果、听取办案情况汇报、组织调查、提出建议和意见、作出有关决定并交有关机关执行等方式。

人大对个案监督有两方面的作用:

它是法律执行的最后保障机制;

通过对涉嫌违法的具体案件的监督来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促进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采用这样的最后纠错监督或者保障机制,其效率和成本以及对于正义的维护是否最优当然值得探讨,但是应该承认,在现行体制下由国家权力机关保留这种执法和司法案件监督权,对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个案监督的基础工作已经成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部门的日常工作。

作为在人大制度下对适用法律不当的具体案件的最后纠错监督机制,这种工作形式容易见效果,出成绩,但是如果不加以规范化,失去“度”,就可能反而不能达到促进实现公正和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

因此有必要正确认识个案监督的意义。

一、个案监督不应是人大司法监督的主要形式

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实施监督,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由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逐步发展而来的。

最早对个案监督进行地方立法的是辽宁省,1987年11月,《辽宁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暂行规定》率先出台。

之后,各地方人大相继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例如广东、江苏专门制定了个案监督的地方性法规;

四川、重庆等省市则制定了“司法案件监督条例”;

吉林、湖北、广西等省制定了“监督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或者“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等地方性法规;

北京、上海、浙江、新疆等省市区制定的“监督司法工作条例”,其中涉及到“个案监督”的内容。

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都有了关于个案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甚至在市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也制定有个案监督方面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还没有开展过个案监督,而且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个案监督的问题上曾一度持保留态度,在1989年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曾有这样的表述:

“人大在监督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时,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

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有意见,可以提出质询和询问。

纠正错案应当由法院、检察院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去办。

”上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个案监督在地方人大中的广泛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案监督的态度出现转变,对个案监督的做法较多地给予了肯定。

但即便如此,1999年为了加强及规范个案监督,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对审判、检察机关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决定》的议案,该议案曾经过两次常委会审议,但由于来自学界和司法部门的强烈反对而中止审议,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第一次将一个法律议案变成废案。

法律监督主要是面上的监督、整体上的监督。

个案监督是对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进行监督,是点上的监督。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组织代表视察等形式,适合于法律监督,便于常委会了解、掌握全面情况、整体情况。

而个案监督所反映的是个别问题、个别现象,在没有形成普遍现象前,并不能说明本地区实施某项法律的整体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监督形式就是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把受理群众申诉归入信访工作。

省人大的监督条例列举了八种监督形式,把与个案监督有关的“受理公民和组织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放在第六位。

可见个案监督是一种监督形式,但不是人大监督的主要形式。

另外,委员会的工作应该服务于常委会的工作。

随着社会发展,委员会工作中,审议大会主席团及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议案和法规草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向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职权范围内的有关议案等议案办理和办理立法、其他重大事项,视察、调研重要问题的比重将越来越大。

例如国内上海、江苏等省市的人大常委会内司委的职能中都将受理申、控案件排在比较后面的位置。

在外国,西方各国立法机关按照与政府部门对应的原则设置相应的委员会,就是为了协助院会或全体会议审查交付的议案。

二、正确认识个案监督的意义

个案监督是首先由地方人大通过受理群众申诉、控告和检举,探索出来的新的监督形式。

它的意义在于通过具体案件,直接抓住典型,以案说法,以理服人,避免了其他监督形式中易出现的走过场、笼统概括、抽象描述的弊端。

这种形式最受广大群众的欢迎,也容易促使司法机关整改。

但是,正因为它是通过典型案例进行监督,在实际操作中,就要受理大量的群众申诉、控告案件,随着人大的威信不断提高,群众把司法公正的最后希望寄托到人大,凡是自认为司法机关处理不公,或者可能处理不公的,都向人大的领导、代表及常委会有关部门反映、投诉。

本着为群众负责的原则,常委会工作部门每天花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去受理、登记、分类处理,接待群众来电、来访,陷入具体事务甚至纠纷之中。

这些案件中,有些是已走完法律救济途径,当事人心有不甘的,有些是处于司法程序中,感觉有可能处理不公,想通过人大监督,给司法机关打预防针的。

有些当事人纠缠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达不到目的就哭骂吵闹,作出过激言辞。

工作人员疲于处理这些案件,没有时间就这些案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研究,大多只能“批、转、发”,当事人催逼压力太大,只能与司法机关经办人商量如何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这种工作方式,不是真正的个案监督,只是申诉案批发站、三审法院,甚至会干扰司法独立,达不到个案监督的效果。

根据省人大个案监督规定,个案监督是常委会的监督,而不是某个工作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

它还须遵循一定的工作原则,按照法定的程序,才能上升为常委会的个案监督。

我会成立以来,尚未有一件真正意义上的个案监督。

至于常委会工作机构日常所做的受理群众申、控案件工作,仅仅是个案监督中的基础工作,属于日常的谨慎审查,不能打着个案监督的旗号,就某一具体案件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

我们认为,无论是个案监督还是个案监督的基础工作,都要围绕组织法规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为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服务。

通过办理申、控案件,把由一系列典型案例反映出来的,有一定代表性的执法问题,向常委会报告,由常委会决定采取什么监督形式督促司法机关进行整改。

如前些年,反映法院“执行难”的申诉案占了总数的一半以上,我们通过工作汇报向常委会报告这一情况。

第二年,常委会对我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工作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报告附上工作部门提供的三个典型案例,报告内容里指出的问题比成绩多,整改建议具体,给司法机关很大震动,促使法院就“执行难”问题大力整改,解决了一大批案件。

这些年情况有所好转。

如果单纯就案论案,即使法院解决了少数执行难案件,对于解决整个广州地区的“执行难”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达不到监督目的。

三、个案监督应规范化、制度化

个案监督是地方人大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出来的方式,至今全国人大还没有在正式的文件中确认这一监督形式。

省人大于1997年顺应各地人大的要求制定了《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个案监督工作规定》,但基于当时的认识,规定得比较原则。

现行实践中,对于如何监督,不同地方人大的做法未能统一,有的工作还未完全到位。

我认为面对这种现象,应该加以梳理整顿。

(一)转变观念,要有服务大局的思想。

加强个案监督,不是为了解决一、两件个案,得到几位当事人的好评;

也不是为了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让他们因此而更加重视人大及代表工作;

更不能办“私案”,利用人大的职权为个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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