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第10号令doc教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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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航运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等船舶值班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第五条航运公司应当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值班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能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职责。

第六条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当地有关防治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预防措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者发生事故等原因造成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二章 航次计划及值班一般要求

第一节 航次计划

第七条船长应当根据航次任务,组织驾驶员研究有关资料,制定航次计划,及时通知各部门做好开航准备工作,保证船舶和船员处于适航、适任状态。

制定航次计划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大副、轮机长协商后,预先确定并落实本航次所需各种燃润料、物料、淡水以及备品的数量;

(二)保证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齐全、有效;

(三)保证本航次涉及的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准确、完整、及时更新;

(四)保证运输单证及港口文件齐全。

第八条航次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航线的总里程和预计航行的总时间;

(二)计划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

(三)各转向点的经纬度;

(四)各段航线的航程和预计到达各转向点的时间;

(五)复杂航段的航法以及航线附近的危险物的避险手段;

(六)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开航前,船长应当恰当地使用航海图书资料和其他航海出版物,计划好从出发港到下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清楚标绘在海图上,并对预定航线进行核实。

驾驶员在航行期间应当认真核实预定航线上每一个拟采取的航向。

第十条船舶航行中,计划航线的下一停靠港发生改变或者船舶需要大幅度偏离计划航线的,船长应当及早计划好修正航线,并在海图上重新标绘。

第二节 值班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航运公司和船长应当为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以保持安全值班。

第十二条船长应当安排合格的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

值班的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安全及保护海洋环境的要求,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在船长统一指挥下,值班的驾驶员对船舶安全负责。

轮机长应当经船长同意,合理安排轮机值班,保证机舱运行安全。

船长应当根据保安等级的要求,安排并保持适当和有效的保安值班。

第十三条值班应当遵守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要求:

(一)根据情况合理地安排值班船员;

(二)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适任的局限性;

(三)值班船员应当熟悉其岗位职责和部门职责;

(四)值班船员对值班时所接收到的与航行有关的信息应当能够正确领会、正确处置,并与其他部门适当共享;

(五)值班船员应当保持各部门之间的适当沟通;

(六)对为保证安全所采取的行动,值班船员如果产生任何怀疑,应当立即告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

第十四条值班的高级船员认为接班的高级船员明显不能有效履行值班职责时,不得交班,并立即向船长或者轮机长报告。

第十五条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交班前正在进行重要操作的,应当在确认操作完成后再交班,船长或者轮机长另有指令的除外。

第十六条接班的高级船员应当在确认本班人员完全能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后,方可接班。

第十七条不得安排船员在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值班的工作。

第十八条值班船员应当将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件按照要求做好记录。

第三章 驾驶值班

第一节 值班安排

第十九条确定驾驶台值班人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保证安全航行需要:

(一)保证驾驶台24小时值守;

(二)天气及能见度情况、白天及夜间的驾驶要求差异;

(三)临近航行危险时需要值班驾驶员额外执行的航行职责;

(四)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雷达或者电子定位仪等助航仪器及任何其他影响船舶安全航行的设备的使用和工作状态;

(五)船上是否装有自动操舵装置;

(六)是否需要履行无线电职责;

(七)驾驶台上的无人机舱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及其使用程序和局限性;

(八)特殊的操作环境对航行值班的特别要求。

第二节 了望

第二十条船长应当合理安排航行值班船员,以保持连续正规的了望。

船长安排值班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能见度、天气和海况;

(二)航行所在区域的通航密度和所发生的其他活动;

(三)在分道通航区域内及其附近水域时所必须注意的情况;

(四)由船舶特性、即时操纵要求和预期操纵可能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五)指定的值班船员适于值班的状况;

(六)值班船员的专业适任能力及经验;

(七)值班驾驶员对船舶设备、装置和程序的熟悉程度及操船能力;

(八)必要时召唤待命人员立即到驾驶台协助的可能性;

(九)驾驶台仪器和操纵装置(包括报警系统)的工作状况;

(十)舵和推进器的控制以及船舶操纵特性;

(十一)船舶尺度和指挥位置的视野;

(十二)驾驶台的结构对值班人员了望的影响;

(十三)其他涉及值班安排、适于值班的标准、程序和指南。

第二十一条值班驾驶员应当始终保持正规了望,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利用视觉、听觉等一切可用的方法和手段对当时环境和情况保持连续观察、观测;

(二)充分估计到碰撞、搁浅和其他可能危害航行安全的局面和危险;

(三)及时发现遇难的船舶和飞机、船舶遇难人员,及时发现沉船残骸等危害航行安全的物体。

第二十二条在驾驶台和海图室分设的船上,值班驾驶员为了履行其必要的职责,在确信航行安全情况下,可以短时间进入海图室。

第二十三条了望人员和舵工的职责应当分开,舵工在操舵时不应当同时担当了望人员职责。

在操舵位置四周的视野未被遮挡且没有夜视障碍,不妨碍保持正规了望的情况下,舵工可同时担当了望人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在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情况下,值班驾驶员可以是唯一的了望人员:

(一)白天;

(二)能在需要时立即召唤其他合适人员到驾驶台协助;

(三)下列因素条件能够确保安全:

1.天气及能见度情况;

2.通航密度;

3.邻近的航行危险物;

4.在分道通航制或者其附近水域内航行时所必须注意的情况;

5.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因素。

第二十五条夜间航行时应当至少有一名值班水手协助驾驶员了望。

第三节 值班交接

第二十六条接班驾驶员在接班前,应当对本船的推算船位或者实际船位进行核实,确认计划航线、航向和航速以及无人机舱控制装置的工作状况,并应当考虑值班期间可能遇到的任何航行危险。

第二十七条接班驾驶员在视力未完全调节到适应环境条件以前,不应当接班。

第二十八条交、接班驾驶员应当清楚地交接下列情况:

(一)船长对船舶航行有关的常规命令和其他特别指示;

(二)船位、航向、航速和吃水;

(三)当时的和预报的潮汐、海流、气象、能见度等因素及其对航向和航速的影响;

(四)在驾驶台控制主机时的主机操作程序和方法;

(五)航行环境。

航行环境应当至少包括:

1.正在使用或者在值班期间可能使用的所有航行设备和安全设备的工作状况;

2.电罗经和磁罗经的误差;

3.附近船舶的位置及动态;

4.在值班期间可能遇到的情况和危险;

5.船舶的横倾、纵倾、水的密度变化及船体下坐对富余水深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四节 值班职责

第二十九条负责航行的值班驾驶员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并按照经过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其他安全航行规定进行操纵和避让。

第三十条值班驾驶员应当做到:

(一)在驾驶台保持值班,不得离开驾驶台;

(二)船长在驾驶台时,值班驾驶员仍然应当对船舶安全航行负责,除非被明确告知船长已承担责任;

(三)给予全体值班人员一切适当的指示和信息,以保持安全值班。

第三十一条值班驾驶员应当使用安全航速。

需要时,应当立即采取转舵、主机变速和使用声响信号等措施。

在情况允许时,应当及时通知机舱拟进行主机变速,或者按照适用的程序有效地使用驾驶台的无人机舱主机控制装置。

第三十二条值班驾驶员必须充分掌握在任何吃水情况下本船的冲程等操纵特性,并应当考虑船舶可能具有的其他不同操纵特性。

第三十三条值班驾驶员应当充分了解本船所有安全和航行设备的放置地点和操作方法,熟练掌握电子助航仪器的使用方法,了解这些设备性能及操作上的局限性。

第三十四条值班驾驶员在值班期间,应当有效使用船上的助航仪器,以恰当的时间间隔对所驶的航向、船位和航速进行核对,确保本船沿着计划航线行驶,并注意在适当的时候使用测深仪。

第三十五条值班驾驶员应当经常和精确地测定驶近船舶的罗经方位和距离,及早判断有无碰撞危险。

必要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与他船协调避让措施。

第三十六条在下列情况下,值班驾驶员应当对航行设备进行操作性测试:

(一)到港前和出港前;

(二)可预见的影响航行安全的危险情况发生之前。

情况允许时,在海上航行期间值班驾驶员应当尽可能地对航行设备进行操作性测试。

上述测试应当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值班驾驶员应当定期检查下列内容:

(一)确保手动操舵或者自动舵使船舶保持在正确的航向上;

(二)每班应当至少测定一次标准罗经的误差,如可能,在大幅度改变航向后也应当测定;

应当经常进行标准罗经和陀螺罗经核对;

复示仪与主罗经应当同步;

如发现误差变化较大,应当及时报告船长;

(三)每班至少测试一次自动舵的手动操作;

(四)确保航行灯和信号灯及其他航行设备正常工作;

(五)确保无线电设备正常工作并且按照要求值守;

(六)确保在驾驶台的无人机舱控制装置、警报和指示器工作正常。

第三十八条在使用自动舵时,值班驾驶员应当考虑:

(一)为了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潜在危险局面,及时使舵工就位并改为手动操舵的可能性;

(二)在无人协助的情况下因采取紧急措施而中断了望的危险性。

手动操舵和自动操舵的转换应当由值班驾驶员决定。

第三十九条值班驾驶员应当能熟练地使用雷达,并应当做到:

(一)遇到或者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或者在通航密集水域航行时,应当使用雷达,并注意其局限性。

使用雷达时应当遵守经过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使用雷达的规定;

(二)应当确保所使用的雷达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能及早地发现物标。

应当考虑微弱或者反射力差的物标可能被漏掉;

(三)使用雷达时,应当选择合适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并确保及早进行雷达标绘或者系统的分析;

(四)天气良好时,如可能,值班驾驶员应当进行雷达使用方面的操练。

第四十条发生下列情况时,值班驾驶员应当立即报告船长,船长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上驾驶台,必要时由船长直接指挥:

(一)遇到或者预料到能见度不良;

(二)对通航条件或者他船的动态产生疑虑;

(三)对保持航向感到困难;

(四)在预计的时间未能看到陆地、航行标志或测量不到水深;

(五)意外地看到陆地、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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