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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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Word文件下载.docx

但因职工大锅饭思想没有转变,对立情绪没有化解,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十分困难。

加上职工为身份、产权归属等问题上访不断,XX年4月市化工局书面通知海天集团退出海橡公司,单方面终止收购合同。

海天集团不同意,化工局便在市领导的支持下以海天集团未安置好职工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5月25日查封了海橡公司,至报告发表时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分析与评论:

  民营企业收购经营不善的国企,本是一件双赢的好事,问题是受种种因素限制,民营企业往往并不能以一个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开展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有的企业本来已经破产几乎失去全部价值,一旦民营企业要去收购就变成了黄金;

国企职工下岗时尚能正确对待,一旦有民营企业收购或兼并就无理取闹,搞得企业无法应付;

政府则往往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惜牺牲民营企业的利益以求得一时安稳。

在这样的外部环境下,民营企业确实是举步维艰。

  

(二)企业生存权受到侵害  案例2(资料来源:

《民营经济内参》XX年6月8日。

贵阳一民营企业被政府建设项目卡断生路  贵阳兴华铁合金厂是一家引进外资,于1987年注册成立的民营企业。

在该厂建成投产后的第六年,贵阳新机场选址将兴华铁合金厂厂区划定为龙洞堡机场的净空保护区域。

1995年11月中旬,在贵阳市副市长(兼龙洞堡机场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的主持下召开的专题会议上作出三点行政结论:

要求兴华铁合金厂在1996年3月以前变迁完毕;

成立专门的搬迁工作组负责实施;

鉴于兴华铁合金厂经济效益较好,指挥部同意对被搬迁企业给与赔偿。

同年12月,搬迁工作组向兴华铁合金厂传达了专题会议精神,送达了《贵阳市花溪区政府(1995)61号文件》,责令该厂按照文件要求事项执行。

  兴华铁合金厂在61号文件下达之后,立即停止了经营活动,停签和终止履行1996年度的购销合同,于1996年2月底熄火停止生产,待命搬迁。

同时该厂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了资产评估,并作了异地搬迁重组生产的预算报告送达有关部门。

但是该厂停产之后,便无人理睬搬迁事宜,建设指挥部与搬迁工作组之间相互推诿,搬迁费始终没有到位。

据了解,搬迁费已被有关领导挪用去市区繁华路段修改大楼和兴办实业公司做生意去了。

1997年,该厂向贵州省政府提交报告并获省长和副省长批示,但公文旅行1年有余,由于各有关方面相互推诿,问题仍未能解决。

在行政投诉无效的情况下,该厂向省高级法院起诉,结果诉讼以铁合金厂的败诉结束。

  无奈之下,该厂领导在多方征询民航管理局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无异议之后,于XX年元月开炉生产。

不料机场又提出该厂所在位置是机场划出的净空保护区域,其生产影响飞行安全,构成安全隐患。

XX年4月,贵阳花溪区环保局长带人到达兴华铁合金厂,宣布了手写的强令该厂立即停产的紧急通知,强行拉闸断电,打上封条。

对工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余万元。

事后至今又是1年多过去,该厂仍处于既不能生产、又不能搬迁的困境,企业生存无望。

  此案例清楚地表明,民营企业的地位是多么地低下。

首先,与企业切身利益有重大关系的厂址迁址问题仅由工程指挥部召开一个会议就决定下来,企业只是事后在工作组“传达专题会议精神”时才知晓搬迁要求,并且只能被“责令按照文件要求事项执行”。

其次,企业停产之后,因搬迁费用没有着落而无法搬迁,企业此时已陷入困境,而有关方面不仅没有努力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反而互相推诿,当初的承诺成为泡影却没有一个人或部门承担责任。

第三,在企业被迫无奈,于停产4年后开始生产自救时,区环保局长仅凭一纸手书即可强令企业停产并打上封条。

试想,如果兴华铁合金厂是一家国有企业或者外资企业,会遭到如此对待吗?

与这两类企业相比,民营企业现有的地位显然无法与政府部门谈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的“文件”面前是微不足道的。

  (三)财产占有权受到侵占  案例3(资料来源:

《南方周末》XX年12月6日。

荒唐的法院判决  XX年6月,在广州办公司的港商李某被河南某商人雇佣~势力绑架,被迫写下借款110万元的欠条。

绑架者在回到河南洛阳之后,居然堂而皇之地向洛阳中级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李某归还莫须有的110万借款。

荒唐的是,在广州警方已于XX年8月对犯罪嫌疑人立案、原告已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洛阳中级法院仍然判处借条有效,原告胜诉。

被告上诉至河南省高级法院之后,高级法院未充分核实借条真伪的情况下迅速判决维持中院原判。

由于未能得到河南警方的配合,罪犯一直未能抓获归案。

XX年7月,广州警方将参与绑架的犯罪嫌疑人之一抓获归案,在广州警方将有关证明材料送交河南两级法院之后,洛阳市中院仍于9月份将李某的房产拍卖并将所得款项交给了原告。

  在此案中,我们不仅看到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子,而且还不能不怀疑其中是否存在内幕交易。

否则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法院怎么也不应该匆匆判案并急于执行。

由此看来,搞好执法部门的廉政建设、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至关重要。

与国有企业不同,民营企业生来便没有政府权力部门给予的“父爱”和“母爱”,如果司法部门再不能秉公执法,那么在遇到纠纷时,民营企业岂非“死定了”。

  案例4:

除不尽的“四乱”(资料来源:

《南方周末》XX年11月15日。

)  XX年2月,四川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下调了个体工商户关林非收费标准。

时隔半年,四川蓬安的个体户却发现,蓬安工商分局一直拒绝执行新的规定,相反却大幅度提高了收费标准。

按其标准,擦鞋匠每年要交费用最高的达到320元,其中包括“个管费”等8项费用。

而擦鞋匠都是来自贫困家庭和下岗职工,每月收入不过一二百元。

蓬安县政协的报告反映:

“最近,某工商所长向擦皮鞋的个体户打招呼说:

明年我们实行职称制,给你们擦皮鞋的评职称,办职称证。

”  开服装店的残疾人李某,XX年缴纳管理费400元,到XX年管理费便猛涨到1500元。

经多次交涉才降到900元。

而按照省物价局和财政厅的文件,作为残疾人他本应免交管理费,即便没有减免,每年也只应缴纳300元。

经该县个体户的比较,平均每人被多收了1100元。

按此推算,全县1万余名个体户被多收费可能达到数百万之多。

此外,该工商分局随意核定营业额、强迫订报、强制收取镜框费、违规收集资款等问题也十分常见。

  此外,XX年

  全国人大对各地落实《乡镇企业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结果发现不少地方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的“四乱”问题突出。

据调查,乡镇企业收费总额约占到税后利润的70%左右(汪异明,《经济研究参考》XX年第七期。

)。

  擦皮鞋的也要评职称真是天下奇闻。

为制造收费名目,一些地方的执法机构可谓是绞尽脑汁。

在“四乱”的重压之下,民营企业的营业利润大量被剥夺,哪里还有再投资的动力和能力,企业发展更是无从谈起。

“四乱”之所以屡禁不止,还是因为利益驱动。

实践表明,仅仅靠发文件三令五申是不行的,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从根本上切断执法机构与收费行为的利益联系。

  (四)投资收益权难以保障  案例5:

政府为什么屡屡失信于投资者(资料来源:

《民营经济内参》XX年第1期,“一个命运多舛的私营企业”。

)  云南龙跃公司是一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私营企业。

1994年,在昆明市长春路拓宽改造期间,因区属长春路改建办公室(简称长改办)未能解决某服装厂的拆迁安置问题,在区政府的协调下,改由龙跃公司执行该厂原与长改办签订的建楼协议。

按照有关协议,龙跃公司于1995年11月向长改办支付了各项费用275万元,长改办在收取费用之后应为公司解决“五通一平”问题。

但经多次催促,长改办长期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

为不影响工期,龙跃公司只能另行花费200多万元资金自己解决用水用电、煤气管道、通讯线路。

至今长改办收取费用已5年多,龙跃公司建设的综合楼也早已投付使用,但正式的供水供电设施仍未解决。

  次年8月,长改办又与龙跃公司签订协议,将已建成综合楼南面近6亩土地出让给龙跃公司建设商厦。

在按规定办理了立项报批手续之后,龙跃公司进行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花费资金200多万元。

不料次年12月,昆明市政府将原规划在他处的农贸市场改在已出让给龙跃公司的土地建设,龙跃公司在事前不知情、事后不容商量的情况下,被长改办强制终止协议,收回土地。

农贸市场施工时,承建单位未经城市规划部分批准,在距龙跃公司综合楼仅13米的地方建起23层的高层建设,致使龙跃公司已建成商品房条件严重恶化,一半以上无法售出。

对此龙跃公司曾多次向市区政府、建委、规划局、城市监察大队等有关部分反映,均无济于事。

  只因是私营企业,昆明盘龙区长改办便可以任意摆布,置龙跃公司已投入的大量资金于不顾,将协议和承诺都抛之脑后。

稍加注意,就会发现此类案例实在不少。

例如安徽的国祯集团在开发阜阳市阜临路广场项目时也遇到同样问题。

该公司于1996年与阜阳市政府签订了开发协议,市政府曾召开数次专题会议协调项目进展。

1997年集团公司先期支付了150万美元,但协议中关于付款后10日内交付土地使用证的条款却始终没有执行。

三次规划方案均获市政、规划部门评审通过,又三次因市政府的“研究研究”而搁浅。

XX年元月,市政府单方面宣布收回出让土地,至于国祯公司已支付款项是退款还是继续开发利用则无人作出任何解释。

XX年7月26日《南方周末》刊登的“‘吴百万’破产记”则讲述了一个私营企业主如何由百万富翁变成流浪汉的曲折经历,其中原因,也是地方政府部门屡屡不遵守协议,欠款不还、吃拿卡要。

联想到我国首例以民营经济为主投资2.5亿元,运用bot方式建成的泉州刺桐大桥,虽然获得了各方人士的一致喝彩和地方政府的特许经营权,但由于在大桥收费、配套设施经营权等方面受到来自政府部门的种种限制,当初的投资回收方案已经无法实现。

  吸引民营投资又不按市场规则办事,资金投入便如泥牛入海无影无踪更谈不上回报,这种“投资”方式是任何正常的投资者都无法承受的。

政府一再失信于投资者,不仅会吓跑一大批企业家,更会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贻害长远,因而这种做法实在是要不得。

  二、民营投资权益保障环境不佳的原因  

(一)被动接受民营经济的后遗症:

理论指导迟滞  回顾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感受到决策~的无奈。

可以说,在改革之初,体制改革的设计者们并没有打算使民营部门成为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民营经济是在国有经济逐步丧失效率和活力的背景下,被迫和匆忙接纳其发展的。

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后,随着中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国内外经济贸易环境的变化,国有经济体制僵化、经营机制转变迟缓的问题日益凸显,增长速度出现大幅度滑坡,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明显减弱,政府就业和财政的双重压力日益加剧。

在无以解困的情况下,政府(特别是财政日益陷入困境的地方政府)就不得不转而借助民营企业来支持经济的发展。

  由于是被动接受,理论指导的滞后几乎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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