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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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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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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地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扰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扰行。

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年奖励5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

(2)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国普通高校金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

(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0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一4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一3档。

(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年奖励4·5万名。

其中:

硕士生3·5万名,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1万名,每生每年3万元。

(5)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奖励中央高校全日制研究生,中央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

中央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巧000元;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3000元。

(7)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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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扰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扰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8)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

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1)免学费。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

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

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扰行(不含住宿费)。

(2)国家助学金。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

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一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一3档。

第八条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1)

免学杂费。

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西藏、四省藏区和新疆南疆四地州学生继续扰行现行政策。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2)国家助学金。

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

1000一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一3档。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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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中央高校的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地方高校的学业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地方高校的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按照本专科生每生每年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的标准,不区分生源地区,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80%,第二档中央财政负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负担50%、

30%、10%。

上述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市);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第三档包括辽宁、山东、福建3个省;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第五档包括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

分档情况下同。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助学贷款规模,权重为25%;获贷情况,权重为25%;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权重为巧%;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权重为35%。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适时对相关因素和权重进行完善。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

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均由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测算标准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

其中:

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80%;第二档中央财政负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负担50%、30%、10%。

学生生源地为第一档但在第二档地区就读的,中央财政负担80%;生源地为第一档、第二档但在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地区就读的,中央财政分别负担80%、60%。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

民办学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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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四条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

其中:

第一档中央财政负担80%;第二档中央财政负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负担50%、30%、10%。

中央财政逐省核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

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

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五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

省级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中央高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

求下达。

第十六条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中央高校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高校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每年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省份当年预算资金。

中央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给高校。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扰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扰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

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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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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