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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监理单位预验收方案附件

文件编号________

监理单位预验收方案

 

20年月日

附件

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升信息化统筹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丽水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整合方案》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含上级补助资金和专项资金)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新建、续建或升级改造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数据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包括智慧城市和两化融合等方向的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其他需纳入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按投资额度200万以内、200万(含)至500万、500万(含)以上分为一般类项目、较大类项目、重大类项目。

第五条丽水市数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数管中心)具体承担市本级政府部门信息化项目的预审工作,参加项目验收,受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办)委托负责牵头丽水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制订市本级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检查、指导或组织实施。

市经信委负责对预审通过的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批,并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和项目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市府办为全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的主管部门,市数管中心承担全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服务具体工作。

市经信委会同市数管中心编制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发布实施。

市级部门信息化专项规划编制应预先做好与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衔接,规划发布后报市经信委备案并抄送市数管中心。

  第七条市数管中心牵头负责市本级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工作。

市级部门和单位每年12月底前向市数管中心报送次年年度计划申请和项目建设书。

市数管中心组织对年度计划对接、评审、筛选等程序后,向市政府提出年度计划编排建议于每年4月底前公布。

年度计划公布后增加或取消建设项目须在每年9月底前经市数管中心预审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调整情况抄送市经信委。

第八条项目业主单位按财政规定对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对列入年度计划项目无故拖延建设、拒绝提供数据共享、建设程序不规范、整改不落实等情形的将暂停两年项目申报受理。

第三章项目立项管理

第九条列入年度计划的较大类项目(含)以上业主单位应委托具备信息工程咨询或综合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正式项目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同一项目的方案编制单位不得作为项目实施方、监理方、评审或评测方等,实施方不得作为监理方、评审或评测方等。

第十条方案中软件投资估算参考工信部《软件研发成本度量规范》标准折算,硬件投资估算按“政务云”资源服务的计算、存储、网络安全等分类折算,如方案设计新增物理硬件不部署“政务云”平台的应提供充分依据。

第十一条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政务数据信息共享相关规定,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提出项目数据资源承诺共享开放目录作为立项申请文件的附件。

第十二条市数管中心对项目业主单位正式报送的立项申请、方案、承诺等进行材料审查,对材料不完整或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出具审查书面意见并退回来文单位,对符合规范性和完整性要求的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方案论证。

第十三条方案论证会议主要对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设计合理性、技术架构可行性、建设内容完整性、投资预算合理性、项目效益预测、信息安全可靠性等方面提出意见或建议。

项目金额在50万(含)以下由市数管中心内部专家进行论证,限额以上项目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书面意见。

论证通过的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由业主单位完成方案定稿后报送市数管中心,市数管中心出具预审意见,主送市经信委审批并抄送业主单位,原则上市经信委不再组织专家论证。

论证未通过的项目由业主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重新编制方案并重新申请论证,超期未执行的项目取消年度计划及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方案中项目施工周期原则上为当年完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较大类项目(含)以上均须按照采购相应规定确定具备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项目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全程参与项目等各个环节。

第十六条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工作。

其中属于弱电、安防、智能化等较大类项目(含)以上承建单位应具有国家住建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重大类集成项目承建单位应具备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三级(含)资质以上,软件开发类项目承建单位应具备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含)认证以上,涉密项目承建单位应具备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乙级以上。

第十七条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全程管理工作,在每年的11月份分别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数管中心报送项目年度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情况。

市经信委会同市数管中心以及相关部门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建设情况进行必要监督和检查等。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变更需要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项目数量或金额超出批复文件数量清单或资金总预算额度10%以上、变更金额绝对值超出预算500万的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出现严重逾期、建设无法进行、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市经信委报告并抄送市数管中心,市经信委会同市数管中心、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出具项目整改、暂停建设直至撤销的书面意见。

第五章项目验收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完毕或稳定试运行起2个月内,项目业主单位应自行组织项目初验,如项目分包由不同中标商承建应组织分包初验。

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应分别提交书面监理报告和项目竣工报告。

初验小组应由业主单位代表2名和邀请第三方专家代表3名以上组成,初验小组出具书面结论应明确是否通过初验。

第二十一条项目业主单位在初验合格后1个月内向市经信委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抄送市数管中心,并将初验报告、监理报告等材料作为附件。

市经信委会同市数管中心、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小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代表组成并出具书面结论。

第二十二条属于重大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由市数管中心认可的具备软件、信息安全等方面评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测并出具评测报告,监理报告和评测报告作为重大类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和项目全周期档案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业主单位须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出竣工复验申请1次。

第二十五条市经信委会同市数管中心对历年项目开展绩效评估工作,绩效评估参照《丽水市电子政务绩效评价规范》(丽信办〔2012〕1号)执行。

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监理、评测、验收、绩效评估等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市级国有企业、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两级共建或统一招标项目按“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等原则开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2017年6月16日发布的《丽水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7〕6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编号: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作名称:

建设单位:

备案日期: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M²)

结构类型、层数

工程造价

工程用途

开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规划许可证编号

施工许可证编号

施工图审查批复编号

监督注册号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参建单位意见

勘察

单位

意见

 

项目负责人:

质量等级: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公章)

设计

单位

意见

 

项目负责人:

质量等级: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公章)

施工

单位

意见

 

项目负责人:

质量等级: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公章)

监理

单位

意见

 

项目负责人:

质量等级: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公章)

建设

单位

意见

 

项目负责人:

质量等级: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公章)

备案文件清单

内容

份数

验证情况

备注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施工许可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4)勘察单位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

(5)设计单位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

(6)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

(7)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8)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2、规划、公安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建筑节能认可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6、住宅工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7、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8、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邮政信报箱验收证明等

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经办人

日期

注:

1、本表用黑色、蓝黑色钢笔填写清楚;

2、本表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所列文件如为复印件应加盖报送单位公章,并

注明原存放处;

3、本表一式二份,由建设单位填写。

备案审查后交建设单位一份,备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工程备案申请表

备案事由:

 

建设单位:

(公章)法定代表人:

工程负责人:

报送时间:

年月日

备案机关审查意见

 

(公章)

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由建筑单位全面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质量问题责任单位的责任和经济赔偿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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