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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需予补税的,应按其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税款。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都应按该项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予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

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6)对由于《海关进出口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征税款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7)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予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8)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转为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四、计税依据  1.一般贸易项下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1)在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在成交价格外另支付给卖方的佣金,应计入成交价格,而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则不能列入,如已包括在成交价格中应予以扣除。

  

(2)卖方付给进口人的正常回扣,应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3)卖方违反合同规定延期交货的罚款,卖方在货价中冲减时,罚款则不能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4)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货价以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构成的一种价格,其中还应包括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5)为避免低报、瞒报价格偷逃关税,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不能确定时,本着公正、合理原则,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2.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1)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

  

(2)若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口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

  (3)离岸价格不包括装船以后发生的费用。

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

  (4)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买方还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计入成交价格。

  (5)当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五、税收优惠  1.《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中规定的减免税,称为法定性减免税。

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海关可以酌情减免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到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六、征收管理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7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2.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额1‰的滞纳金。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纳税人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的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4.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海关有权在1年内予以补征。

  5.如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缴。

第二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是指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1.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

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提示:

房产出租的,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出租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产权未确定或者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5.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按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

(1)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2)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等在内地拥有的房产,也要缴纳房产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征收房产税;

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例题·

单选题】关于房产税纳税人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2年)  A.房屋出租的,承租人为纳税人  B.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为纳税人  C.房屋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  D.房屋产权未确定的,房产代管人为纳税人

『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房产出租的,出租人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出租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从地理位置上: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从征税对象上:

指房屋。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判断题】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也应作为房屋一并征税。

上述的“各种附属设备”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烟囱等。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各种附属设备”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烟囱等。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

  1.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计税余值=房产原值×

(1-10%~30%)  

(1)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2)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

  ①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②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3)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

  ①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照“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②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视同出租,按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融资租赁的房屋:

以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税率及计算(重点)  1.两种计税方法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提示】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税率

税额计算公式

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

(1-扣除比例)×

从租计征

房产租金

12%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

12%(或4%)

【例题·

单选题】某企业2009年度自有生产用房原值5000万元,账面已提折旧1000万元。

已知房产税税率为1.2%,当地政府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

该企业2009年度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为( )万元。

(2009年)  A.18  B.33.6  C.42  D.48

『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税额的计算。

根据规定,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该企业2009年应缴纳的房产税=5000×

(1-30%)×

1.2%=42(万元)

单选题】王某自有一处平房,共16间,其中用于个人开餐馆的7间(房屋原值为20万元)。

2012年1月1日,王某将4间出典给李某,取得出典价款收入12万元,将剩余的5间出租给某公司,每月收取租金1万元。

已知该地区规定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则王某2012年应纳房产税额为( )。

  A.1.652.万元  B.0.816万元  C.0.516万元  D.1.632万元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房产税税额的计算。

(1)开餐馆的房产应纳房产税=20×

(1-20%)×

1.2%=0.192(万元);

(2)房屋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王某作为出典人无需缴纳房产税;

(3)出租房屋应纳房产税=1×

12×

12%=1.44(万元);

(4)三项合计,应纳房产税=0.192+1.44=1.632(万元)。

三、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征税。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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