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环境评估报告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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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环境评估报告Word下载.docx

建设佛山市高明区明第二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对保护环境,保护水体质量和生态环境十分必要。

通过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建设可以基本改变三洲片区的环境状况,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护生命健康,增强地区竞争力,促进三洲片区的更大发展,对保持三洲片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污水量预测佛山市高明区明第二水处理厂远景(2020年后)控制规模为12万m3/d,远期(2020年)建设规模为10万m3/d,近期(2012年)建设规模为4万m3/d。

佛山市高明区明第二水处理厂一期已建规模为2万m3/d,二期增建规模为2万m3/d(其中细格栅及沉砂池、二次沉淀池、生物除臭系统按4万m3/d规模建设,污泥脱水间按远期规模建设,鼓风机房及提升泵房按4万m3/d规模更换设备)。

本次工程建成后总用地面积为:

36159.70m2,其中二期工程新增建设用地为16720m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有关规定,该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因此,建设单位委托珠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承担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评价单位接受委托后进行了现场踏勘,并根据国家和地方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价要求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完成本环评报告书。

1.2评价目的

本次评价的目的:

调查建设项目厂址及周围地区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项目的工程特征和污染特征,查清本项目所有污染源,根据对当地水、气、声等环境的历史监测数据反映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调查拟定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分析论证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提出环保工作的不足并给工程制定出合适的环保措施,使项目全面符合必要的环保要求,确保其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1.3编制依据

1.3.1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及实施方案》,2008年6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

(1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

(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年7月1日;

(1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2001年12月17日;

(1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1999年10月1日;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15)《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2005年12月16日;

(16)《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00]36号;

(17)《关于印发<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的通知》,国家建设部、环境环保总局、国家科技部(建城[2000]124号);

(18)《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

(19)《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22日;

(20)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92号;

(21)《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3]25号2003年3月);

(22)《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环办[2007]111号);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2009年3月1日。

1.3.2地方环保法规

(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2005年1月1日;

(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

(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试行)》;

(4)《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

(5)《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

(6)《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办(1997)29号文;

(7)《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办(2000)7号文;

(8)《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试行方案>

》粤府函(1999)553号;

(9)《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3号公告),2007年7月1日;

(10)《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函[1999]74号);

(11)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计资[2003]27号);

(12)《广东省实施<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规定》,1999年;

(1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5月1日;

(14)《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日;

(15)《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12月;

(16)《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9]104号);

(17)《佛山市实施<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

办法》(1999年12月28日);

(18)《佛山市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规划纲要》(2003年8月);

(19)《佛山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粤府函[1999]88号);

(20)《高明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2001-2020)》(2000年);

(21)《高明河水污染控制与水源保护规划》(1998年3月);

(22)《关于全面开展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工作的通知》(明环[2005]27号);

(23)《关于印发佛山市2004、2005年度珠江综合整治工作要点和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佛珠整治委[2004]1号);

1.3.3环评工作技术规范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93、HJ2.2-2008、HJ/T2.3-93、HJ2.4-2009);

(3)《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4)《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2006年3月18日;

(5)《关于印发<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

的通知》,粤环〔2007〕99号。

1.3.4产业政策及规划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年12月;

(2)《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第40号),2005年12月;

(3)《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3月17日;

(4)《广东省工业九大产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

1.3.5批复文件及其它

(1)《佛山市高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

1.4环境功能区区划

1.4.1水环境功能区划

本项目废水经处理达标后经专用管道排至高明河。

根据《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粤府函[1999]553号)。

规定高明河上游(托盘顶至明城敬老院)为Ⅲ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高明河下游(三洲新桥至入海口)亦为Ⅲ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而高明河中段(明城敬老院至三洲新桥)则定为Ⅱ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详见表1.4-1。

项目周围水环境功能区划图见附图。

表1.4-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执行标准单位:

mg/L,水温、pH值、粪大肠菌群除外

序号

项目

Ⅱ类标准

Ⅲ类标准

1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温度≤1、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值

6~9

3

化学需氧量(CODCr)

≤15

≤20

高锰酸盐指数

≤4

≤6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

5

溶解氧(DO)

≥6

≥5

6

氨氮(NH3-N)

≤0.5

≤1.0

7

总磷(以P计)(TP)

≤0.1

≤0.2

8

石油类

≤0.05

9

10

11

氟化物

12

13

≤0.01

14

15

氰化物

16

挥发酚

≤0.002

≤0.005

17

硫化物

18

六价铬

19

20

≤0.00005

≤0.0001

21

LAS

22

粪大肠菌群数

≤2000

≤10000

注:

水温的单位为℃、pH值无量纲、粪大肠菌群个/L。

1.4.2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2)本项目所在地属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2000年1月6日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见表1.4-2。

表1.4-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执行标准

项目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mg/m3)

选用标准

二氧化硫

SO2

年平均

0.0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2000年1月6日修改单)二级标准

日平均

0.15

1小时平均

0.50

二氧化氮

NO2

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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