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检查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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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内容与依据
设计文件评价
备注
1
窗墙比
建筑窗墙面积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6.1.4条的规定;
或不符合规定时,按要求进行权衡判断。
□符合
□不符合
2
可见光透射比
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6.1.5条的规定。
□不符合
3
可开启面积比
房间的外窗或幕墙可开启面积比例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6.1.6条的规定。
4
屋顶透明部份
屋顶透明部份的面积比例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6.1.8条的规定;
5
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屋面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6.2.1条的规定;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6.2.1条的规定;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6.2.1条的规定;
单一朝向外窗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6.2.1条的规定;
屋顶透明部份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6.2.1条的规定;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综合遮阳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6.2.2条的规定;
屋顶透明部分设计的综合遮阳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6.2.2条的规定;
外窗和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设计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6.2.3条的规定。
必须对采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7.1.1条的规定。
6
空调设备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计算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7.1.26条的规定。
电热锅炉、电热水器的选用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7.4.2条、第7.4.3条的规定。
选用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7.4.4条、第7.4.5条、第7.4.6条的规定。
空调水管路应通过详细的水力计算,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7.4.12条的规定。
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7.4.13条的规定。
集中空调系统冷量的计量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7.5.12条的规定。
低压配电系统应设置分项能耗数据计量仪表,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8.1.10条的规定。
7
电力设计
照明功率密度值设计(选用)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8.2.2条、第8.2.3条、第8.2.4条、第8.2.5条、第8.2.6条的规定。
8
照明设计
室内光源选择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8.2.9条的规定。
室外光源选择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实施细则》(SZJG29-2009)第8.2.10条的规定。
综合评价
设计图纸:
□符合□不符合
检查组成员签字:
日期:
(检查组填写GB50189-2015)
甲类公共建筑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2.4条的规定。
屋顶透光部份
甲类公共建筑屋顶透光部份的面积比例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2.7条的规定;
有效通风换气面积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幕墙)有效通风换气面积面积比例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2.8条的规定。
屋面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3.1条的规定;
外墙(包括非透光幕墙)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3.1条的规定;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传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3.1条的规定;
单一立面外窗(包括透光幕墙)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3.1条的规定;
屋顶透光部份(屋顶透光部分面积≤20%)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的计算及设计(选用)的作法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3.1条的规定;
建筑外门、外窗的气密性设计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3.5条的规定。
建筑幕墙的气密性设计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3.6条的规定。
公共建筑入口大唐采用全玻幕墙时的非中空玻璃的面积设计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3.3.7条的规定。
甲类公共建筑必须对采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4.1.1条的规定。
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计算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4.3.22条的规定。
(非强条)
采用锅炉、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4.2.2条、第4.2.3条和第4.2.5条的规定。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4.2.8条的规定
选用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4.2.10条、第4.2.14条、第4.2.17条、第4.2.19条的规定。
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的能量计量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第4.5.2条的规定。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供暖空调系统、散热器及辐射供暖系统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4.5.4条、第4.5.6条
电气
电能监测与计量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6.4节的规定。
照明功率密度值设计(选用)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非强条)
光源选择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第6.3.4条的规定。
表7-22017年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检查表
(检查组填写)
督查
项目
自然通风设计
小区自然通风设计应符合《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第4.2.1条、第4.2.2条规定。
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第4.0.13条规定。
建筑各朝向窗墙面积比不超过《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第4.0.4条规定;
或超过限值时,其空调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超过参照建筑的相应指标。
天窗
天窗面积、传热系数、遮阳系数不应超过《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第4.0.6条规定;
围护结构部位
屋顶和外墙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符合《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12)第4.0.7条规定;
当设计建筑的南、北外墙不符合规定时,其空调年耗电指数(或耗电量)不超过参照建筑的相应指标。
分户墙、楼板、架空楼板、户门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符合《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