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伏电站林地土地使用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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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伏电站林地土地使用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在国土部门,一般区分为基本农田、非农地、建设用地等几种形式,而林业部门可能将国土中的未耕地规划为宜林地。

简单地说就是,在国土部门那里是荒山未利用地,在林业部门那里可能就是宜林地。

事实上,在光伏电站建设上,遇到土地问题并不少见,业内众所周知的案例就是,在云南就曾经有过类似情况,最后是通过土地调规,更改土地使用情况,使该项目得以合法顺利进行。

与此同时,在电站建设中,对土地的使用,国家支持的是征租结合的方式,即必需的管理用房、建筑用房等实行征用,而支撑电池板所使用的土地则采取租用模式,一般不改变原有土地的使用模式。

按道理建设光伏电站需要的土地手续相对比较严谨,一般需要土地部门和林业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完成项目立项和开工建设,正泰项目早就已经开始发电,一般不会缺少这个程序,最可能的情况是,占用土地的面积和批准的面积不符合。

另一种可能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批复,但是把控国家政策时度的掌握尺度不一,将没有树木的宜林地面作为荒地进行批复,做出的决策意见与上级管理部门不同。

“也有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私自将树木砍掉,与林业政策造成冲突。

但对于所有光伏电站来讲,违法占用林地想不被发现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每年国家都会对林地进行航拍,很容易发现改变林地用途的情况,正泰近1000亩的电站违规项目,根本无法逃过航拍的检查。

另外土地性质不清使得光伏电站开发用地难以解决。

这是当前制约光伏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

《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提出,“因地制宜利用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鱼塘、湖泊等建设就地消纳的分布式光伏电站”。

但在实施过程中,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对土地性质认定的规范不同,相关数据库没有联网合并,导致某些项目用地在国土部门的规划中被划为“未利用地(盐碱地等)或是荒地”,而在林业部门的规划内则变成“规划林地或是宜林地”,造成往往实际上贫瘠荒芜的山地滩涂,因戴上“林地”的帽子而无法得到有效开发利用,一些早已获得核准和备案的项目迟迟无法施工。

甚至有些地方政府,违规“占补平衡”将荒山刷成绿色逃避航拍,改成林地和耕地。

所以在现场地勘的时候,必须一定要明确提供土地的土地性质的证明文件。

附录一:

(一)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

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

征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使用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其权属由集体所有改变为全民所有;

占用林地,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依法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林业用地,权属仍为全民所有。

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办理手续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程序

1.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国家林业局)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目前,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企业的施业区。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①提交经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逐级签署审核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勘验表》各一式三份;

②下列材料一套:

1)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文件。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1)、2)项规定的材料。

③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项目,在①、②规定数量的基础上,各增加一套材料。

(2)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规定向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进行。

(3)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4)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按照现行的《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应直接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用地单位不能直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这里,需提醒用地单位注意的有:

一是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需要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是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时,可以在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收回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2.临时占用林地

临时占用林地是指因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或其他需要,依法使用林地不超过2年的情况。

临时占用林地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其程序是:

(1)临时占用单位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如临时占用原因、依据;

被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

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等。

(2)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

(3)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

(4)经批准并交纳费用后,到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

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即可。

(三)森林经营单位自身占用林地办理程序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由用地单位向所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按批准的面积、范围、项目、用途使用自身经营的林地;

无需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这些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修筑上述之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除了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外,还必须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到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附录二: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简明流程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因此要想在集体农用地上进行工业、商业等开发,就会涉及到农用地转用程序,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为此,就农用地转用的程序问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作简要的叙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目前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程序简单扼要地有以下步骤:

【第一步】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

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第二步】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

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步】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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