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应激反应与应激障碍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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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被拘禁、难民、移居国外。

这些强烈或持久的应激因素,对大多数人来说,都可引起应激反应。

1.应激的情绪反应

①焦虑(anxiety)是人预期将要发生危险或不良后果的事物时所表现的紧张、恐惧和担心等情绪状态。

②恐惧(fear)是一种企图摆脱已经明确的有特定危险会受到伤害或生命受威胁的情景时的情绪状态。

③抑郁(depression)表现为悲哀、寂寞、孤独、丧失感和厌世感等消极情绪状态,伴有失眠、食欲减退、性欲降低等。

④愤怒(anger)是与挫折和威胁有关的情绪状态,由于目标受到阻碍,自尊心受到打击,为排除阻碍或恢复自尊,常可激起愤怒。

2.应激的行为反应

①逃避与回避:

逃避(escape)是指已经接触到应激源后而采取的远离应激源的行动;

回避(avoidance)是指事先知道应激源将要出现在未接触应激源之前就采取行动远离应激源。

②退化与依赖:

退化(regression)是当人受到挫折或遭遇应激时,放弃成年人应对方式而使用幼儿时期的方式应付环境变化或满足自己的欲望。

退化行为必然会伴随产生依赖(dependence)心理和行为,退化与依赖多见于病情危重经抢救脱险后的病人以及慢性病人之中。

③敌对与攻击:

敌对(hostility)是内心有攻击的欲望但表现出来的是不友好、谩骂、憎恨或羞辱别人。

攻击(attack)是在应激刺激下个体以攻击方式作出反应,攻击对象可以是人或物,可以针对别人也可以针对自己。

④无助与自怜:

无助(helplessness)是一种无能为力、无所适从、听天由命、被动挨打的行为状态,自怜(self-pity)即自己可怜自己,对自己怜悯惋惜,倾听他们的申诉并提供适当的社会支持可改善自怜行为。

⑤物质滥用:

某些人在心理冲突或应激情况下会以习惯性的饮酒,吸烟或服用某些药物的行为方式来转换自己对应激的行为反应方式。

(二)应激障碍

应激反应不等于应激障碍,只有应激反应超出一定强度和/或持续时间超过一定限度,并对个体社会功能和人际交往产生影响时,才构成应激障碍。

严重心理创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症状和诊断可以是变化的:

(1)急性应激反应

(2)创伤后应激反应

(3)几个月后又出现抑郁

(4)多年后进食障碍或酒依赖或药物依赖

1.应激障碍问题

灾难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生活事件,它往往与危机共同存在。

灾难事件的结果也不仅仅是生命和财产的损失,由于灾难本身极大的超出了社区和个体的应对能力,灾难事件不可避免会导致易感个体继发各种常见精神卫生问题,如急性应激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症、自杀是灾后常见精神卫生问题。

灾难事件后常见的精神卫生问题可以分为6组相对独立的后果:

(1)灾后特定精神障碍;

(2)非特定的悲伤反应;

(3)其他健康相关问题:

(4)长期慢性的生计相关问题:

(5)资源丧失;

(6)青少年特定问题。

其中,灾后特定精神障碍是国内外研究最为集中的一个领域,灾后特定精神障碍主要指急性应激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症以及自杀等。

2.应激障碍诊断与鉴别诊断

应激所致心理障碍的病程及严重程度标准。

病种持续性的,如果仅为1~2天,则不应诊断为心理障碍。

若持续7天以上,则考虑心理障碍的论断;

其严重程度如已影响工作、学习及生活,或有自杀行为,则是心理障碍。

应激所致心理障碍的症状学标准(症状体征)

有失眠、情绪低沉、话少、性格改变、烦躁、自责、疲乏、恐惧、紧张时,应考虑心理障碍。

(1)警觉及敏感意识觉醒程度高,敏感,外界突如其来的较轻微的声响也可引起惊跳反应,如心惊肉跳。

(2)失眠主要表现为入睡困难,早醒,中间易醒。

(3)情绪 

低沉,活少,易激惹争吵,易哭泣、任性、焦虑、紧张及无名恐惧、烦躁自责,有时表现为焦虑的躯体化症状,如坐立不安、小动作增多、手抖、口吃、不愿意与人接触,口渴,尿意频繁。

(4)头昏无力易倦,全身慢性疼痛。

(5)注意力不集中,工作中容易出差错。

(6)思维紊乱,茫无头绪,轻率决定问题,不加思索或不能决定,往往犹豫而矛盾。

(7)性功能减退,月经不调或停经,停止泌乳。

(8)性格明显改变,表现为回避人际交往。

二、应激障碍分类

(一)应激障碍分类比较

应激障碍是指一组由心理社会因素引起异常心理反应所导致的障碍,任何应激原所引起应激,其生理反应和变化都几乎相同,因此,应激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非物异的性质(nonspecificnature)。

应激障碍根据临床表现及病程长短可分以下几类:

急性应激障碍(ASD);

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抑郁与焦虑、分离障碍、酒精与药物滥用、自伤与自杀。

应激障碍通常存在三种分类标准:

(1)我国现行的精神疾病分类系统(中国精神疾病-心理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

(2)世界卫生组织的精神疾病分类系统(世界卫生组织标准ICD-10)

(3)美国的精神疾病分类系统(美国标准DSM—IV)

三种分类标准应激障碍描述比较

诊断工具

DSMI焦虑谱系障碍

ICD-10应激障碍

CCMD3应激障碍

急性应激障碍

(ASD)

症状至少2天内出现,但持续不超过4周。

症状重,一过性,几小时—几天,茫染然。

可部分遗忘。

急起:

几小时—1周

病期:

1个月

创伤后应激障碍

(PTSD)

病期大于4周;

急性:

3个月以;

慢性:

3个月以上;

迟发:

6个月以上。

大灾难,症状重急性6个月;

性格改变可2年以上。

创伤后数日—数月。

符合症状至少3个月。

适应障碍

症状出现在应激后3个月内。

急性不超6个月,慢性可6个月以上。

应激后1个月内出现症状,但病期不超过6个月。

应激后1个月内起病,病期不超过6个月。

(二)CCMD-3应激相关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我国现行的精神疾病分类系统(中国精神疾病-心理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

我国精神疾病诊断分类系统CCMD-2与CCMD-2-R推出后,中华精神科学会依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争议以及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于1995年成立了CCMD-3工作组,在1996~2000年,对1538例17种成人精神疾病患者及773例7种童年和少年精神疾病患者的分类与诊断标准开展前瞻性现场测试与随访观察。

并编写了《CCMD-3》和《CCMD-3相关精神障碍的治疗和护理》。

《CCMD-3》先由各执笔单位完成初稿,然后逐条核对《CCMD-2R》,随后描述部分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的《ICD-10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诊断标准参考《ICD-10研究用标准》和美国的《诊断与统计手册第4版(DSM-4)》,同时结合现场测试结果作适当修改。

《CCMD-3》的正文,经中华精神科学会常委会讨论通过,作为学会的分类和诊断标准发表,并附录了主要参考书《CCMD-3相关精神障碍的治疗和护理》。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经中华精神科学会常委会讨论通过,作为我国精神疾病的分类和诊断标准于2001年正式发表与实施。

CCMD-3的编制原则是兼顾症状学分类和病因学分类;

分类诊断继续向病因病理诊断的方向努力,能按病因分类者则尽量按此分类,并使我国的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逐步与国际疾病分类接轨。

中国精神疾病应激相关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应激相关障碍:

指一组主要由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引起异常心理反应,导致的精神障碍,也称反应性精神障碍。

决定本组精神障碍的发生、发展、病程,及临床表现的因素有:

(1)生活事件和生活处境,如剧烈的超强精神创伤或生活事件,或持续困难处境,均可成为直接病因;

(2)社会文化背景;

(3)人格特点、教育程度、智力水平,及生活态度和信念等;

(4)不包括癔症、神经症、心理因素所致生理障碍,及各种非心因性精神病性障碍。

(三)美国的精神疾病分类系统(美国标准DSM—IV)

1980年出版的DSM-Ⅲ及其1994年出版的DSM-Ⅳ,分类框架较之其前所颁布的两版有了极大的修订,尤其是针对每个精神疾病的诊断都制定了明确的诊断标准,可以说是世界精神疾病诊断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另外还提出了以“临床轴”为主的多轴诊断概念,因而是目前具有巨大国际影响的诊断分类系统。

DSM系统的精神疾病分类诊断,虽然主要通行于美国(美国的精神病学教材也遵循此体系),但因其有合理、详细的诊断标准,而有巨大的生命力、指导作用和国际影响。

其后,ICD-10也参照该系统的模式增加了针对每种疾病的诊断标准(临床版称为“诊断要点”)。

DSM-Ⅳ的多轴诊断概念

1980年美国精神科学会(APA)正式将多轴诊断概念引入DSM-Ⅲ,并列出了针对不同层次的五个轴,但使用者甚寡。

经研究发现,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是:

(1)多轴系统太复杂,临床医生不易掌握;

(2)缺乏具体的操作手段与评估格式;

(3)对促进全面评估用处不大。

针对上述弊端,DSM-Ⅳ作了适当的改进,列出如下五个轴。

轴1:

临床障碍(包括上述分类中的1~15类,但精神发育迟滞除外);

可能成为临床注意焦点的其他情况(即上述分类中的第十七类)。

轴2:

人格障碍(上述分类中的第十六类),精神发育迟滞(上述分类第一类中的一项)。

轴3:

一般医学情况(指精神科以外的各科疾病)。

轴4:

心理社会问题及环境问题。

这些问题可归纳为9点,即:

(1)基本支持系统问题;

(2)与社会环境有关的问题;

(3)教育问题;

(4)职业问题;

(5)住房问题;

(6)经济问题;

(7)求医问题;

(8)与司法单位有关的问题;

(9)其他问题。

轴5:

功能的全面评定,按GAF量表进行,以百分制评分,最好的功能状况评为100分。

(四)世界卫生组织的精神疾病分类系统(世界卫生组织标准ICD-10)

1948年WHO颁布了ICD-6,首次将精神疾病分类纳入其中,但内容非常简单,缺乏实用价值。

直到ICD-8(1968年)作了大量补充后才基本可正式应用于临床,因而逐渐为各国精神科学界所重视。

经过其后多年针对性的充实、完善与发展,WHO于1992年出版了更为成熟且反映更新发展变化的《ICD-10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版本》、《ICD-10研究用版本》和《ICD-10基层精神卫生标准版本》,并编制了与它们配套的复合性国际诊断用交谈检查表、神经精神病学临床评定表(SchedulesforClinicalAssessmentinNeuropsychiatry,简称SCAN)和精神病学词汇。

ICD-10包括各科疾病。

精神疾病是此书的第五章(ICD-10各章躯体疾病都称为“疾病”,只有第五章精神疾病称为“障碍”)。

在精神科文献中,ICD-10通常是第五章的简称。

我国在1980年代引进并出版了ICD-9的中译本,1992年则出版了ICD-10第五章的单译本《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

三、应激障碍的认知理论

认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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