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变更签证及索赔管理研究论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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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不同,变更的提出有可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中的任何一个单位,有些则是上述几个单位都会提出。

原设计必须更改时,必须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设计变更经过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签字认可后由设计单位以变更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并作为施工与工程结算的依据,竣工验收的技术资料。

2、设计变更主要由下列原因产生:

通过图纸会审,决定对图纸进行较大修改或纠正设计错误、遗漏;

施工过程纠正设计错误、遗漏;

增减具体工程内容,如增加管线;

改变使用功能;

修改复杂难以施工的施工工艺技术使之更先进合理(包括设备的改变),如基坑支护方式的变更、建筑物基础形式变更(包括桩基、条基及其他类型的变动);

满足现场条件变化、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准确而引起的修改,如基础加深;

提出合理化建议;

施工中产生错误;

使用的材料品种的改变等。

3、工程洽商的概念。

在图纸会审后,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三方应经常举行会晤,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会晤洽谈的内容应以洽商记录形式形成施工文件,工程洽商记录是工程变更的另一种形式,但不限于工程变更的内容。

若洽谈与分包商有关,应及时通知分包单位参加会议,涉及其他专业时,该专业技术人员也应参加并签署意见并获得洽商单。

各专业工种的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应加强相互联系,避免信息不通造成新的变更和费用增加。

原洽商条文在施工中因情况变化时,应另行办理新的洽商。

4、产生工程洽商变更的原因:

发现图纸仍有差错,对原设计影响较小的具体修改;

图纸中非结构问题的处理;

因施工条件变化;

材料代换;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合理化建议;

各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工程数量上的变更;

业主的功能要求变化、发生不影响原设计标准、功能的具体修改变更;

用户的合理的特定要求。

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施工顺序与时间的变化;

5、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的管理措施:

①、因为工程洽商的事件中经常涉及对原图纸的变更,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

先变更,后施工”的纪律。

②、规范填写工程洽商记录。

签发内容应填写齐全,注意填写工程名称、变更或洽商日期、各方参加者姓名;

详细记录洽谈协商的内容以及达成的协议或结论;

变更位置、变更产生的原因、背景,做法、规格和数量,以及变更后的附图,涉及对图纸的修改则必须注明图纸的图号;

材料代用内容的变更,应杜绝内容不明确、没有详图和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有纯材料用量的变更。

由于工程洽商同时也是工程结算或竣工结算的依据,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的要求;

③、记录应经各方签字,形成有效文件。

一般洽商记录由发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签署确认。

当涉及图纸中主体结构变更、影响原设计标准、功能的变更,必须经过设计代表签字同意。

④、变更应及时。

避免因拆除造成浪费及索赔事件发生。

⑤、因为设计原因以及与现场实际不符,非改不可的,尽可能设计变更程序进行。

⑥、尽可能减少工程变更,重点加强对变更部位施工的质量检查。

施工管理过程中的工程变更,由于涉及前后施工界面的处理难易、施工者的畏难情绪、变更实施过程的紧迫性、引起材料、技术、组织的匆忙和忽视等原因,往往造成质量粗糙、变更遗漏等问题,成为施工质量低劣的因素之一。

变更实施中应加强变更部位质量检查,以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和获取合理经济效益。

6、工程变更的实施与费用结算。

变更若在设计图已经实施后才发生变更,应注意牵扯到按原图施工的人工、材料费及拆除费用;

调减或取消项目也要签署设计变更单,以便结算时扣除。

由于设计部门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需采取补救措施的,由造价部门协同业主方与设计单位协商是否索赔;

由于监理失职或错误指挥造成设计变更的,应由监理单位承担一定的费用;

二、现场签证

1、现场签证的概念。

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按照合同约定就施工过程中部分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施工方法等方面涉及签约合同价款(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不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之外的责任事项所作的签认证明。

是为工程结算或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依据。

签证单通常由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代表共同签署生效。

签证分为费用签证、工期签证、特急签证(是指必须立即执行而且延缓实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签证)。

2、现场签证的主要内容(责任事件):

合同义务的零星工作;

应发包人要求完成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如发包人委托施工的零星工程、拆除、拆迁用工;

工程开工前的局部施工现场“三通一平”等费用。

临时设施增补项目;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工期及费用损失

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拆改费用,如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

非正常施工条件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

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由非施工单位原因而出现的设计变更、材料改代造成的工程量及费用的变化;

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等;

凡非承包商的各种原因而额外发生的切涉及人工、材料、和机一具问题,如停水、停电,业主材料不足或不及时,设计图纸修改、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人力不可抗拒灾害造成的损害;

………等等。

3、现场签证管理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

现场签证是工程施工中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部分,现场签证管理常见问题及原因如下:

3.1、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不重视签证,随意签证、造成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高估冒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

原因:

发包人没有配备专业的投资控制人员,不了解工程造价发生的有关规定,对合同费用组成各项费用组成概念不清;

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受施工方的利益诱惑;

3.2、签证遗漏或未及时签证。

主要原因:

管理随意造成拖延;

没有搞清哪些费用需要签证、对合同条款把握不清,造成签证遗漏;

签证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如不同计价约定的合同,对工程量增减,工程量的增减项、计价方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等的把握不清、不便成图描述;

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工程签证方面的内容没有明确或虽明确了但具体操作规定没有细化,造成分包人与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签证的依据,签证的范围和标准理解分歧,形成签证办理过程的争议;

3.3、签证内容不规范。

许多签证上只有“同意”“属实”字样。

没有附图及详细资料,工程量无从核实,费用项目无从确定。

发生材料代用情况下,办理材料代用单时内容不明确,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签证。

在业务处理知识上没有掌握签证与结算、索赔的关系。

3.4、签证责任人不清、签证责任方签字不齐全。

无合同规定的有授权的各方签证人共同签字,或者出现多头签字,被钻空子。

对签证有效性缺乏合同意义上的理解;

签证管理制度混乱;

不规范的市场经济行为。

3.5、现场签证日期与实际不符。

因不同时期有关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及有关费用调整不同,有些承包商任意将签证时间调整,以求尽可能多得超额利润。

因签证不及时,汇总签证后用签结日期替代事件日期或回忆日期与实际日期不符;

当处理一些复杂、耗时较长的合同外工程时,承包人经常请发包人代表、监理人员去现场,等时过境迁(一般不超过签证时效)他们只记事情不记尺寸时,再去签证;

地下障碍物以及建好需拆除的临时工程,施工单位等拆除后再签证;

3.6、同一工程内容存在重复签证、交叉签证,常见于土方挖运、障碍清除、工程拆迁等项目中。

签证人员对清单工程量项目中所包含的内容不清,导致某些已经包含于清单项目中的施工内容单独签证或对中标承包价中已经包含的内容进行重复签证。

由于涉及到变更,某些签证内容在工程变更中已经体现,导致重复。

3.7、虚假签证,如将设计变更前未施工部分按照已按原图施工完成进行签证,骗取费用。

道德因素、承包商不当获利思想;

3.8、任意修改已批准确认的施工方案导致费用增加。

承包商自身原因。

3.9、现场签证做不到“边发生边核实边签证”,补签证、回忆录式的签证导致准确程度差。

一些因施工条件变化的施工项目,因为不可预见问题,如不明障碍物处理,开挖深度、宽度、拆除办法,一直处于不确定的变化中,数据汇集,采用的签证方式均难以有定论;

专业人员力量不足,难以做到及时跟踪。

3.10、签证内容不明确、签证单的资料记载不详细、内容含混不清、模棱两可,计算费用的依据条件不足。

造价人员无从下手。

比如挖方258;

是土方还是石方、或是各占多大比例、人工开挖还是机械开挖、挖出的土方如何处理的、运距多少没有明确。

缺乏签证与造价业务处理知识与经验。

4、承包人如何做好现场签证工作?

现场签证与工程造价以及施工索赔密切相关,签证费用顺利转化形成合同价款,需要有关各方、各专业之间的分工协作,有效的沟通配合,各专业业务知识的复合应用,签证工作的好坏对承包商获得合理经济效益有直接影响。

4.1、根据工程规模大小,设置对应的签证管理部门或专职签证人员、明确职责、目标;

因为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过程完全了解,通常签证工作有项目技术部门负责;

4.2、坚持好现场签证的基本原则

4.2.1、坚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从承包商的角度说,尽管有获取实际利益的需要,但不夸大、不无中生有、不高估冒算,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有助于赢得签证各方的信任与尊重,避免相互扯皮、推脱现象,有利于签证办理效率和成果固定。

4.2.2、坚持一单一算、一月一清原则:

一个现场签证单应编制一份费用预算,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

现场签证单内容应与费用预算书对应列项。

每月汇总已完签证增减费用。

这样可以保证防止结算漏项;

对于按约定当月支付签证费用的工程,可以及时获取合同收入。

对于合同约定由支付签证费用限额要求的,可以汇总列项,使签证工作条理化。

4.2.3、坚持量价分离原则。

现场项目部只确认发生的工程量,其价格由项目造价人员负责。

一般的现场签证不以金额的形式签证费用。

4.2.4、现场跟踪、完工确认原则。

签证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经常约请监理人员以及造价审人员视察现场,形成临时记录,使其对整个过程产生的工期、数量、技术组织的变化、可能发生的费用有客观的了解、判断。

当现场签证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申办签证,特别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避免争议。

4.2.5、先估价后施工原则.对于工程量或工作量较大、或规模较大,从而发生费用大的的签证项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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