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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 言 1

一、家庭暴力犯罪及其防卫的基本范畴 3

(一)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 3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成立 6

1、家庭暴力犯罪的客观要件 7

2、家庭暴力犯罪的主观要件 9

3、家庭暴力犯罪的量度要件 10

(三)家庭暴力犯罪中的防卫行为 11

(四)家庭暴力犯罪及其防卫行为的实质 13

二、家庭暴力犯罪中防卫的现状分析 14

(一)问题现状 14

(二)立法现状 15

(三)司法实践现状 16

(四)研究家庭暴力犯罪及其防卫行为的意义 18

三、家庭暴力犯罪中正当防卫的认定与完善 19

(一)家庭暴力犯罪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19

(二)立法上的完善 21

1、对家庭暴力行使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的完善 22

2、对家庭暴力行使防卫权的“紧迫性条件”的完善 22

3、在立法上借鉴“受虐者妇女综合症”理论 23

(三)司法实践上的完善 24

1、“以暴制暴”的轻刑化 24

2、对家庭暴力犯罪行为进行事前干预 25

(四)完善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中正当防卫的价值和意义 26

四、结 语 27

参考文献 28

致 谢 30

论家庭暴力犯罪中的正当防卫

引言

引 言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家庭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例中,关于薛某某故意杀人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案属于因不堪忍受严重家庭暴力而杀害施暴人的案件。

2007年,河北省临漳县薛某某因受不了其养父薛某太长期的家庭暴力行为而将其杀害,最后审判法院认定被告人薛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但是考虑其长期遭受薛某太的奸淫行为等家庭暴力行为,其杀人行为的主观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而且得到了相关居委会与群众的联名从轻处罚的请求,最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依照刑法第232

条、第72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对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但是造成薛某太死亡的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属于有预谋的犯罪行为,只是因为怨恨而杀害薛某太,不具有防卫因素,不属于防卫行为。

这两种意见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于被告人薛某某的杀人行为的认定问题。

而审判法院认定薛某某的行为不具有防卫因素。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时有发生,且引起了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特别是一些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和名人的家暴行为的曝光,使得家庭暴力行为无所遁形,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家暴受害者对施暴者进行反抗的行为也开始走入人们的视野,而对这些反抗行为的认定,学界有很多声音,有的认为因为受虐者的特殊处境,应该对正当防卫的条件进行扩大,认定其为正当防卫;有的则认为应该严格按照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来对其行为进行认定,受虐者的事后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行政司法干预,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犯罪,最大限度减少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发生,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2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其规定还不完善。

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研究在我国起步比较晚,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很多事项还没有一个系统的规定,学界对其的研究也只限于婚姻法等方面,对于刑法方面的研究甚少。

虽然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

1案件引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例。

2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司法政策理解适用与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4页。

1

引言

论家庭暴力犯罪中的正当防卫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规制,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犯罪中受害者的保护还不是很明确,对受害者的防卫行为尤其是正当防卫行为还没有进行相关的规定。

一个家庭的存在,孕育着很多的生命,家庭是生命的摇篮,也是一个社会的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组织形式。

一个个健康而稳定的家庭就组成了一个健康而稳定的社会,家庭的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但实际上,有人群的存在就存在矛盾,并不是所有的家庭都是和谐的,有的家庭中充斥了矛盾与冲突,甚至存在着鲜为人知的暴力侵害。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它对家庭中的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权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而由于家庭暴力行为的特殊性以及社会的容忍程度等的影响,对于家庭暴力犯罪的规制以及对受虐人反抗行为的规制一直处于一个尴尬的境地。

2

论家庭暴力犯罪中的正当防卫

一、家庭暴力犯罪及其防卫的基本范畴

一、家庭暴力犯罪及其防卫的基本范畴

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直接破坏了家庭内部的和谐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其实,早在20世纪70年代,家庭暴力问题就已经成为西方国家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了,并且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已发展成熟。

但是我国对其的关注较晚,且所谓的关注也只限于在心理学、社会学和医学等领域上,在法学界上也仅仅限于民法学界和婚姻法学界领域,刑法学界鲜有研究,只是在暴力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之时,司法机关才开始介入,按照一般的刑事程序认定其为一般的犯罪行为。

其实,在现实中,家庭暴力这一行为构成犯罪行为的不在少数,只是由于其隐蔽性和成员之间的特殊社会关系而没能走入大众的视野,从而放纵了犯罪嫌疑人,削弱了对受害者的保护。

此外,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引发出来的弱势群体的防卫行为也有很多,而对于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来说,对其防卫行为的研究有利于保障其合法的利益不受侵害。

(一)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

研究家庭暴力犯罪,首先要研究家庭暴力这一行为,家庭暴力犯罪是由家庭暴力行为引起的,普遍意义上来说,这一暴力行为一旦触犯了刑法就构成了家庭暴力犯罪。

其实,家庭暴力这一概念在一定意义上是由社会行为催生出来的概念,在这之前,社会上是用“夫妻打架”、“教训孩子”、“不孝顺老人”等具体的行为来描述家庭暴力行为的。

关于家庭暴力,学界并没有一个权威的统一的规定,对其的概念主要散见于各个法律文件中。

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规定也是千差万别,有其各自的规定:

最先对家庭暴力进行界定的是联合国提出的《消除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该宣言中指出: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词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

”1还规定了暴力行为的范围:

“暴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在社会上发生的

1联合国关于《消除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第一条。

3

一、家庭暴力犯罪及其防卫的基本范畴

论家庭暴力犯罪中的正当防卫

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国家所做或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无论其在何处发生。

”1这是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对家庭暴力进行的界定,但这一规定也只限于对妇女权益保护,并没有将家庭中其他弱势群体规定在内。

其后,1996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人权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中对家庭暴力犯罪这一概念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无论是在家庭内部还是在其他的人际关系中针对妇女施加的暴力都是家庭暴力;在家庭暴力犯罪中规制的家庭关系主要包括:

妻子、居住伙伴、前妻或以前的伴侣、女朋友、女性亲属(包括但不局限于姐妹、女儿、母亲等)以及其他的女性家务工作者;所有这些由家庭成员对家庭中的妇女施加的以性别为基础的肉体上的、精神上的以及性的侵害行为,从简单的攻击到严重的肉体上的殴打、绑架、威胁、恐吓、强迫、盯梢、口头上的侮辱谩骂、强行或非法闯入住宅、纵火、毁坏财产、性暴力、婚内强奸、因嫁妆或聘礼引起的暴力、女性生殖器残害、强迫卖淫、对家务工作者的暴力以及具有上述行为倾向的行为都可视为家庭暴力行为”2。

这一立法框架从主体和行为方式方面对“家庭暴力犯罪”这一概念进行了定义,但是对受虐者的范围的规定还是仅限于女性,忽略了其他男性弱势群体。

此外,英国是较早在立法上对反家庭暴力进行规制的,它的立法开始于20世纪

70年代,在《1976年家庭暴力与婚姻诉讼法》中通过民事保护令的方式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其后在《1996年家庭法》中专门规定了家庭内部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问题,其中也包括家庭暴力行为。

虽然这一法规并没有直接对家庭暴力这一概念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规定了家庭法上的救济应该适用的对象,即主要针对发生性关系者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问题,即合法的配偶之间、已经脱离婚姻关系的原配偶之间、同居者之间和以前曾经同居过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

然而该法律并没有对暴力形式进行规定。

美国规定家庭暴力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对人体健康、性自由或精神方面进行攻击以及经济上的胁迫,即动手殴打、使用武器、用工具束缚其人身自由、强奸、放火甚至跟踪等。

3而美国律师协会家庭暴力委员会认定,“家庭暴力是指当一方亲密伴侣使

1联合国关于《消除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第二条。

2陈明侠,夏吟兰,李明舜,薛宁兰:

《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础性构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367

—368页。

3刘永涛:

《当代美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94页。

4

论家庭暴力犯罪中的正当防卫

一、家庭暴力犯罪及其防卫的基本范畴

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性、经济暴力试图保持对另一个亲密伴侣的权力控制时,即发生家庭暴力。

没有任何一种身体行为可以充分界定家庭暴力,心理的社会的和家庭的因素综合发生作用,产生施暴行为的环境。

”1此外,美国也在1994年制定了关于家庭暴力的《示范法典》,在法律上规定了家庭暴行为和违反家庭暴力保护令的行为,都属于刑事犯罪(通常构成轻罪)。

2美国立法将所有的家庭暴力行为都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虽然对受害者的保护达到了最大化甚至于全面的保护,但是并没有区分其行为到底构成多大的损害,具有违法性的行为有的时候不等于犯罪行为,这一规定可能会对刑事司法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我国台湾地区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者,谓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为。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犯罪。

”精神上的伤害主要是指,通过警告、打扰、嘲弄或者辱骂他人等方式,是人产生畏惧情怀,亦成之为骚扰。

3第2条还规定:

“本法所称骚扰者,谓任何打扰、警告、嘲弄或辱骂他人之言语、动作或制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为。

”另外,台湾学者周月清认为,“家庭暴力通常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从暴力的受害者上来看可以分为配偶暴力或婚姻暴力,儿童暴力,老人暴力以及手足暴力。

”4

我国学界其实也有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相关研究,2003年中国法学会在“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的建议稿中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具体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以下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行为:

1、对受害人实施或威胁实施身体上的侵害,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控制行为;2、对受害人实施或威胁实施性暴力,实施凌辱、骚扰、贬低或其他损害受害人身体完整,伤害受害人自主、自尊的性行为;3、实施侮辱、诽谤,严重侵犯受害人的名誉、隐私、人格尊严的行为;4、破坏或损坏受害人的财产,对受害人实施任何剥夺、减少或妨碍其获得经济来源的行为;5、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强行堕毙胎儿的行为;6、其他造成家庭成员间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行为。

”“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

1黄列:

《家庭暴力理论研讨》,载《中国妇女研究》2000年第3期,第56—62页。

2陈明侠,夏兰吟,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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