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学习讲义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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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
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如有些中药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如:
山楂、桂圆、杏仁、木瓜、牡蛎、大枣、生姜等。
2、食品安全:
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恶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3、预包装食品:
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4、食品添加剂:
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5、保持期:
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贮存的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6食品安全事故:
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二、食品安全法立法的目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地规定了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具体地说就是为了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
《食品安全法》立法的目的集中地凸显了“安全”二字,凸显了《食品安全法》的终极目的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富裕程度的提高,社会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大大增强了。
然而,近几年来,我国频繁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例如“苏丹红事件”、“多宝鱼事件”以及多起严重的“问题奶粉事件”等,充分说明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
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引发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心理恐慌,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良性发展造成巨大冲击。
例如:
去年的“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对于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造成沉重打击,给我国乳制品行业等到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旦出现“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这样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就会对中国制造的产品信誉产生连锁性的恶劣影响。
因此,食品安全法把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增强人民群众体质作为立法的中心主旨。
在法律制度设计上主要表现为:
一是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成为制定或者修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
二是坚持预防为主。
遵循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运输工具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确定有关制度,并建立良好生产规范,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等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
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是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以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并据此规定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标签制度和索证索票等制度,同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是建立以权责一致为原则,分工明晰、责任明确、权威高效、决策与执行适度分开、相互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进一步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
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强化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
它是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得以有效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在三个层面上对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
第一个层面规定: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最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
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个层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承担食品安全协调职责,一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二是食品安全标准制定。
三是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
四是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程的制定。
五是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六是其他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事项。
第三年层面规定: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这就明确了食品安全分段管理的体制。
即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之所以实行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主要是由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链条比较长,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工作单独由一个部门承担可能会力不从心,造成监管失。
如果由几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监管,实现环环相扣的无缝衔接可以有效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发挥其各自专业领域的优势并形成合力,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
四、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家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同时,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为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我国对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都制定了相应的标准,符合规定的添加剂方可用于食品。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是经过科学评估制定,必须强制执行。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食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是与消费者进行交流的重要手段,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途经,同时也为食品溯源及保障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保障。
5食品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是确保食品从生产到消费链中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
因此,食品生产经营应该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包括生产企业设计、卫生管理、原料、生产过程、贮存、运输等。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是依其产品属性及食用人群决定是否列入食品安全标准。
如针对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蛋白质、脂肪指标与这类人群的健康密切相关,就属于强制条款,“大头娃娃”奶粉事件就是奶粉中的蛋白质含量不符合标准而导致的健康危害事件。
7、食品检验方法的操作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五、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
行政方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人是社会的要素和细胞,国家实行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应当是为了人的发展和。
民以食为天,国家要以民为本,维护人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以下三种情况的食品经营许可可以精简:
1、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2、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3、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了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违反了以上规定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地,食品监管相对薄弱,即不能都实施许可,又不能放任不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般是指固定从业人口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加工的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或个人。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方便当地群众购买食品生产地方风味特色食品或传统食品,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小作坊生产条件简陋,生产隐蔽、食品安全监管难度大等原因而成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历来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点。
据统计至2007年7月调查的44.8万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其中10人以下的企业35.2万家占调查企业的78.7%,证照不齐的22.3万家占49.8%,无证无照的16.4万家占36.6%。
比例是相当大的。
由于生产条件所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无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也就无法取得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对食品加工小作坊,更要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强化日常监管。
食品摊贩对于方便群众就近购买食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保持城市整洁,交通顺畅,食品卫生,消费者索赔,食品安全监管等形成了矛盾,成为我们打击取缔的对象。
而食品摊贩现象又涉及一部分基层群众基本生活与社区居民生活便利的问题。
因此,《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本法制定。
我们在监管工作中应注意严格实施限期整改,加强巡查,强化规范。
六、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