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尽职调查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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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尽职调查实行双人(多人)共同调查制度。
主调查人,以及对重要/关键事项调查的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从事商业银行信贷工作1年以上。
(二)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管理等知识。
(三)品德良好,能依诚信原则独立进行调查。
第八条市场营销和调查人应根据我行确定的发展规划和信贷政策指引,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并对其进行业务营销和调查。
第九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式,包括:
(一)实地调查。
到客户的营业场地和生产场地,直接观察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
(二)资料核查。
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对于客户提供的复印件,调查人员须在核对无误并与原件一致的情况下签署“经核对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
(三)面谈。
探访客户经营领导人、关键部门负责人或生产员工等,把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及同一问题向不同的对象调查咨询。
(四)外部调查。
获取资信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股票行情,银行同业的评价,政府机关与行业团体的评价,同行客户的评价,权威机构公布的排名名次,经济年鉴,行业年报,新闻媒介的报道等。
第十条调查人应格守“独立调查”原则。
(一)按照制度规定程序进行调查,不得按照他人倾向性意见进行授信调查。
(二)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必要时,可借助外部信息对调查要素进行核实、辅证,但不能依赖外部信息。
(三)不论是单一授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还是银团贷款,都须按照独立调查原则,对客户分别进行独立调查。
第十一条调查人还必须遵守“客观全面”的要求。
(一)调查人应对客户的信息进行全面的了解,并客观充分揭示其各类风险。
(二)对客户重要信息、关键信息,调查人需逐一进行审慎调查和核实,并客观评价授信的风险程度。
(三)授信调查报告必须如实反映其调查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对利用职权授意、诱使等手段干扰尽职调查的,调查人须保留相关证据和记录,作为其尽职和免责的依据。
第三章尽职调查程序和内容
第一节 客户资料搜集
第十三条调查人必须搜集客户的基本信息资料,建立客户档案。
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注册及项目批准文件、近年财务资料、担保品资料等公开信息和与授信相关的贸易背景资料、合同协议等企业内部资料和软信息。
资料清单提示参见《附录》中的“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
第十四条对集团公司进行授信时,还必须搜集、分析其核心附属机构的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供授信的分支机构;
(二)总资产与集团合并总资产占比大于40%的分支机构;
(三)主营收入与集团主营收入占比大于40%的分支机构;
(四)集团核心产品、主导产品的主要生产和销售机构。
第十五条调查人必须对客户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记载和确认。
第十六条必要时,调查人还要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作为客户资料的补充,以验证客户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节客户基本信息调查与分析
第十七条客户主体资格调查。
(一)通过验看客户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人代码证原件,确认客户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合法性。
(二)了解客户的基本经营特点。
包括企业的行业性质、生产的季节变动规律、基本设备情况、生产能力等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客户关联关系调查。
(一)查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材料核实客户的资本投入情况、股权结构(投资方及出资方式、比例)、分析客户的股东背景、实际控制者,并按照集团客户管理要求罗列其关联人,构建其集团家谱。
(二)调查客户的主要原料供应和销售对象。
列出占比前5~10位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和产品销售对象,以分析其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和持续性。
第十九条公司治理调查。
(一)查看监管机关(如证监会等)的法律法规及客户的公司章程,分析客户的内部治理结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限,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开方式、议事规则等,评价其内部治理结构是否合规、健全、有效。
(二)通过实地走访企业的职能部门,调查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产生重大决策的程序等管理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条组织形式调查。
查验客户的组织形式是否发生变化(或可能发生变化),了解并评价现时其经营的独立性、稳定性,分析其企业组织结构的变迁可能会对授信构成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企业信用和外部评价调查。
(一)通过调查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经理等关键管理人员的履历、管理经验、过往业绩、个人品德和信用记录,分析与判断客户的管理层素质和经验。
(二)通过公开信息或者实地访谈,了解客户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海关等政府管理部门谴责、通报、处罚的情况,判断企业的信用水平。
第三节客户经营情况调查与分析
第二十二条客户经营情况的调查与分析侧重于行业风险和客户经营风险两个方面。
第二十三条行业风险调查与分析。
通过调查和整理相关行业有关信息和资料,收集和整理国家产业政策及进入或退出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其他相关信息资料,调查:
(一)客户所处行业的市场结构基本特点,分析其竞争状态、行业的赢利性和稳定性等。
(二)客户所处行业的业务内容,特别是行业规则。
(三)影响行业发展的主要内外部因素。
(四)行业的发展和利润趋势,包括市场需求变化,技术替代趋势等。
比较客户在行业的经济周期、比较分析客户和主要竞争对手的优劣势,分析其经营战略的合理性,并预测企业发展前景。
第二十四条客户经营风险调查与分析。
调查客户在行业的地位,优越性和竞争力:
(一)通过调查客户的生产或销售规模、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产品多样化程度及经营策略等,评价客户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战略是否合理。
(二)通过与同行业平均和/或先进指标的比较,评价客户核心竞争力:
1.原材料的进货价格与同行业比较;
2.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价格与同行业比较;
3.进货条件和销售条件与同行业比较;
4.制造成本、销售成本、管理成本与同行业比较;
5.主导产品的技术先进性、生产设备领先性、原材料的易获得性和后续产品的研发能力与同行业比较;
6.经营组织、内部资源及财务状况与同行业比较。
第四节客户财务信息分析
第二十五条对上市公司和外资企业,调查人必须要求客户提供经审计的财务资料;
其他客户,调查人尽可能地要求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半年报)。
第二十六条调查人需关注审计意见的类型。
审查出具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审计师的品行和信誉,必要时须与注册会计师管理机构核实审计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七条调查人必须认真完整阅读审计意见、审计报表及其附注等。
重点审阅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并判断审计报告的可信度。
第二十八条对客户重大的资产、库存,必须在阅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核实。
第二十九条根据实地调查和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的结果,对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审慎性调整。
(一)注意各期财务报表期初数与期末数是否对应衔接,不对应衔接的,要进一步了解原因,以判断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二)通过分析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有关科目之间的相互关系,如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借款与财务费用、长短期投资与投资收益对应关系,初步评判财务报表数据的可靠性;
(三)通过咨询、查账等手段尽可能剔除流动性不强、难以成为还款来源的资产,如待摊费用、待处理损失、无形资产、形成呆滞的投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长期积压的存货等,还原真实的资产流动性;
(四)将财务分析的结论同实际调查的有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财务分析结论不能解释定性分析调查结论的,要进一步分析原因。
第三十条经济实力分析。
通过比较客户在行业中净资产额、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销售额、净利润等状况分析其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一条经营能力分析。
通过测算和比较销售利润率、净利润率等指标对客户的赢利水平、赢利稳定性和持久性作出分析和判断。
通过测算和比较应收账款回收期、存货周转率、应收及存货增长是否超过销售收入的增长等对企业经营能力进行判断。
第三十二条负债结构分析。
通过测算与比较资产负债率、齿轮比率、长短期负债结构、银行负债明细,分析并判断公司负债总量、结构是否合理、偿债能力是否充足。
第三十三条变现能力分析。
通过测算与比较流动资产的质量及流动比、速动比和银行借款等刚性负债占流动负债的比重,分析并判断企业偿债压力大小及短期偿债能力强弱。
第三十四条现金流量分析。
通过计算过去、预测未来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和净流量的情况,分析客户现金流量的历史状况及还款情况,判断客户的还款资金来源及其稳定性,确定其是否具偿还能力。
第三十五条根据上述对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结构和现金流量的分析,综合评价客户是否具备再举债能力和到期偿还授信能力。
第五节授信用途、还款来源调查与分析
第三十六条用途的合法合规性调查。
通过实地调查和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分析客户直接的、真实的借款用途,判断该用途是否合法合理。
第三十七条还款来源调查。
(一)按照本制度要求对客户还款能力和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调查落实还款来源的可靠性。
如果还款来源依赖于与授信用途有关的某笔交易顺利完成,重点调查这笔交易顺利完成的可能性,如果还款来源属于某项非经营性的现金收入,重点调查该笔现金收入来源是否可靠。
通过上述调查分析,确认客户还款计划的合理性。
(二)对还旧借新客户,必须调查还款来源的真实性。
打印客户银行结算清单作为上报审批(或者放款)要件,以分析其还款资金的真实来源。
第六节担保调查与分析
第三十八条担保调查与分析的重点是担保人的资格、财务实力、抵(质)押品的变现能力、担保人的担保意愿、担保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调查与客户的资格调查方式和要求基本相似,除此以外,还需符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担保人资格禁止性条款的规定。
公司对股东或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需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
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的,还需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还需符合中国证券业监督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具体规定。
第四十条保证人财务实力的调查分析方法参照前述对客户的调查评估方法进行,除了分析保证人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