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庭审观摩心得体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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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庭审观摩心得体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但问题就出现在,香港星海公司基于自己对三部影片的著作权在香港和澳门地区发行了套装的三部影片的DVD数码修复版光碟。

而内地方面,中凯公司也基于之前享有的影片发行权在内地地区也发行了套装光碟,封面同样印有DVD数码修复版的标志。

香港星海公司因在北京图书大厦发现销售与自己同样商品,光碟封面及内部分别印有被告一至被告四的名称,认为五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将五被告共同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法律事实,可以将无被告分为三类:

第一类包括被告一及被告四,他们分别是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出版人。

第二类包括被告二及被告三,他们分别先后是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发行人。

其中二者通过合同的方式将权力从被告三转移到了被告二身上。

第三类则是被告五,它属于此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销售者。

对于第三类被告来说,在整个案件中可能是涉及的法律关系最简单的一类。

图书大厦作为该音像制品的销售者,与中国最大的音像制品发行商广东中凯建立了长期的购销关系,图书大厦通过合法渠道与中凯签订合同,将成龙电影套装光碟购入以供销售。

即使广东中凯提供的是侵权产品,作为与其建立了长期商业往来关系的图书大厦只要是通过合法手段购入的方式,都可以推断其为合法产品。

可以说,即使产品造成了侵权,作为图书大厦方面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最多也只是因过失所致。

因此,若判定该套光碟为侵权产品,根据《著作权法》,图书大厦可以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返还违法所得即已销售的光碟的价款的侵权责任。

而作为第一类被告来说,用他们的话来说“有点冤”。

在法庭辩论阶段,广东中凯一代理人已承认被告一中国文化传媒总社及被告四天津音像作为出版人是其在制作光盘时将其名字加在封面及光盘上的。

依据的是《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的相关规定。

依据庭审整个过程中双方提供的情况,被告一及被告四的名称应该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标注在本案涉及的产品上。

应该说,即使产品已造成侵权他们在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在我看来,本案中最重要,对于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最关键的就是被告二和被告三,他们与原告的法律关系在整个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

依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与被告二三对事实的阐述,应该可以基本明确的得知,原告对于此三部电影的音像制品的发行权通过多次的授权已转让与被告三广东中陆手中。

而后被告三又与被告二广东中凯签订了授权合同,中陆将对于这三部电影的所有发行权转让给了被告二。

在合同中,双方具体说明了授权的内容及产品制作中涉及的技术问题。

通过对于被告的分类及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发现要想判断此案件是否存在侵权,就要将注意力放在被告二和被告三之间的授权合同中。

广东中凯是否发行了侵权产品就要看其是否超越了被告三的授权范围实施了越权的行为。

进一步,要判断被告二的行为是否属于越权,就要看在二者签订的授权合同中规定的授权具体事项是怎样的规定的。

其授予的权力是否及于发行此三部影片的DVD光碟。

依据庭审所提供的信息可知,被告三已将三部电影的发行权完全授予了被告二。

所以被告二发行三部电影的DVD光碟是合法行为。

但此案件复杂之处就在于,原告在港澳独家发行的所谓的套装DVD光碟是数码修复版这一新的形式。

由此可以分析出案件的争点就从被告二的行为是否超出合同范围进一步具体细化为DVD数码修复版光碟是否不同于DVD光碟,发行DVD数码修复光碟是否产生了一项新的著作权。

  当然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二和原告就基于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当然双方为了驳倒对方争取法官的认同,摆出了各种理由,而主要都是通过论述技术及载体的相同或不同来证明自己的论点。

原告认为数码修复版光碟采用了先进的技术,将老电影母带中声音,画质等方面的瑕疵得以修复,改善了电影的播放质量。

庭审中原告采用了加拿大全球视野公司提供的有关数码修复技术的资料详细讲解了此技术所带来的新的作用。

而被告二则认为无论采用了什么先进技术,通过母带制作光碟的技术是相同的,无论DVD还是DVD数码修复版都是以DVD光碟作为载体,因此发行修复版光碟并未产生新的权力。

在我看来,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忽视了一点很重要的内容。

电影音像制品的发行权属于电影作品这一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存在一定的差别,著作权保护的是产生作品的智力创造,而邻接权保护的是传播作品和其他成果的过程中投入的资金和劳动。

作为邻接权客体的并不是作品本身,而是作品的一种传播方式,或者说是作品面向大众的一种形态。

邻接权的客体并不需要具备独创性。

看来无论是DVD还是DVD数码修复版都是电影作品以光碟的形式面向大众的一种载体。

DVD光盘作为电影作品的传播方式无需独创性。

虽然技术有所改进,但载体确实没有发生变化。

因此我认为,发行DVD数码修复版光碟并未产生新的权力,由此也可推出,被告二广东中凯并没有超越授权范围进行发行,其在内地发行的套装电影光碟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力,不属于侵权行为。

  当然,有点商业头脑的人都知道原告将五被告告上法庭的根本原因。

目前,原告虽仅在港澳地区发行了此种套装光碟,但其目光一定还会进一步瞄准大陆市场,在港澳地区发行过后必然会将此种套装光碟引入大陆市场出售,以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

而大陆方面现已有公司基于合法授权,在市场上发行出售了此种商品,这相当于抢走了原告即将开发的市场,造成原告可预知的经济利益的损失。

基于此,原告才将大陆的发行商和销售商告上了法庭,试图追回一部分经济损失。

除了诉讼,原告是否可以以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一商业上的问题呢?

毕竟诉讼存在败诉的风险。

我想原告是否可以在得知大陆方面已出售相同产品时及时与中凯公司协商,通过双方谈判已取得一个共同受益的结果。

  #法庭观摩心得2#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侵犯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力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条法律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用以计算赔偿额的具体规定。

但通过观看今天的庭审,不难发现条文虽规定的具体但实际的操作性却不大。

若本案中原告的理由得到法院认可,被告行为系属侵权行为。

  但作为原告,因大陆方面发行了其在港澳地区同样发行的套装光碟而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是很难计算清楚的。

如其产品能够拿到大陆来销售,到底能有多大的市场,能获得多少利润都会因为夹杂的各种商业因素而很难得到确切的答案。

我想法律中进一步规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这个规定看似是在减轻原告的举证难度,但实际操作中困难却不一定小。

拿本案原告来说,广东中凯到底发行了多少套装光碟,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如何,已获取多少利润,都是其无法获知的。

庭审中当法官询问原告是否能提交其要求赔偿的依据时,原告也只能说我们无法获知被告获利的数目,依次按法律规定提出了最高额五十万元的赔偿请求。

  虽然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但这或多或少的加大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这有可能引起原被告对公平裁判的猜疑。

我想是否可以在确认案件存在侵权事实的基础上由法院利用职权搜集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比如销售清单之类能确定违法所得具体数额的证据。

这样一来,法官可以依据客观的证据加以判案,以避免自由裁量带来的弊端。

  #法庭观摩心得3#

  在我们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去了赛罕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观摩庭审。

中午吃完饭,我们两个班的同学一起坐着公交车就出发前往法院了,虽然离得比较远,但是我们还是到的比较早,我们就在外面等了一下时间后经过了严格的检查。

我们进入了这个神圣又庄严的地方,开始了这场具有深刻意义的观摩庭审。

审判法庭的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审判台方右侧设公诉台,审判台的正前方是书记员的席位,书记员的席位前是犯罪嫌疑人的席位。

原告和被告所在的位置分别在审判台的两方,原告在正对审判台的左方,被告在审判台的右方。

两个位置都比审判台略低,旁听席与审判区由一条栏杆隔开。

  这次观摩的庭审是一场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审判长宣读了一下法院规则,宣布正式开庭,确认双方出庭人员阶段,原告通过法定程序宣布了对于被告出庭人员打的出庭异议。

但是由于被告的代理人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出庭,所以改为他人出庭,审判长因此驳回了原告的异议,庭审继续进行。

原告对于此次双方的纠纷做了一个简单地陈述。

被告对于原告作出的关于原告的建筑对于环境有污染状况作出作出的公告违反了正常的法定程序,请求法院进行行政复议,紧接着,双方对于这个问题各自进行了举证,并且提出了自己的异议。

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双方对于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公告进行了详细的辩论。

  通过这次观摩庭审,我认识到了律师的相关情况:

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进行,应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同时必须援引确切的依据以支持自己收集整理的观点,但决不要反反复复重复自己的论点,因为重复很可能会使法官感到厌烦,而且浪费了庭审的时间。

辩论发言要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明,逻辑要严密。

  我觉得这次庭审实践活动十分有意义。

作为一个学法律的学生、未来的法务工作者多参与类似的活动十分有必要。

审判观摩也是学生旁听法庭真实案件的审理,能使学生亲身体会到法庭的威严,感受庭审各阶段的进程,加深对实体法和对程序法的把握。

现阶段我们主要是学习理论知识,参加实践活动是对课堂教育的延续。

从法学本身来看,法学是关于法律的本质和规律的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

再从法学教育的性质来看,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养从事法律工作的专门人才,这决定了法学教学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该是学生的法律实践工作能力。

所以我建议在课堂教学之外,有必要举行和开展审判观摩、辩论技巧、法律诊所、司法交流、法律咨询和案例讨论等实践性法律教学活动。

  #法庭观摩心得4#

  近期,我参加了预备法官培训班组织的庭审观摩教学活动。

该次庭审的内容是长沙中院就被告人被控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对于在法院从事了八年书记员工作的我来说,对于庭审现场、庭审程序并不陌生。

而本着学习的态度、坐在旁听席上听庭还是头一回,因此此次庭审观摩与以往我担任庭审记录的案件审理相比,给我的感受更深刻、更具体。

  此次庭审总的来说,我认为庭审程序合法,庭前准备充分,使得庭审达到了主审法官用语简洁、细节把握得当,思路清晰、引导得当的良好效果,并注意到了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

在此,我仅结合实践中的工作经验和此次庭审观摩的感受,就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要注意的细节问题,谈三点浅显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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