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清理方案(试行)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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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时间要求
2008年1月底前,完成全部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
四、清理方法
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原则上应当遵循“行政职能确定业务工作,业务工作确定政府信息”的工作流程。
五、具体要求
(一)清理政府信息,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关系到今后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希望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组织工作。
(二)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
被撤销、合并或者机构职能发生转移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合并、转移前形成的政府信息,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清理。
清理中,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范围、内容和时间要求,进行逐条逐项清理,做好清理登记造册,并制作电子版。
登记表内容包括:
索引号、信息名称(文件标题)、内容概述、生成日期、是否有效、公开形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表格由各单位自行制作。
(三)清理时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理时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清理时标注公开类别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按照《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中对公开类别的要求,标注“主动公开”。
市、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条例》第10条、第11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纳入本单位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即: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条例》第12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纳入本单位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街道)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街道)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条例》第10条、第11条规定的政府信息纳入本单位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此外,应当比照《条例》第12条的规定,向社会重点公开相关内容。
(五)清理时标注公开类别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政府信息,清理时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按照《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中对公开类别的要求,标注“依申请公开”。
(六)清理工作中,要将已经无效的政府信息注明“无效”,确保政府信息利用的准确和有效。
(七)各单位2003年1月1日以来政府信息清理工作完毕后,要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上报清理情况书面总结,其中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区法制办备案,之后进一步清理历史信息。
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将于2008年2月上旬组织对全区政府信息清理、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
联系人:
刘金河杜灿杨
联系电话:
89350328
电子邮箱:
zfxxg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