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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作业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负责起重设备、设施的配备、管理及起重作业过程的监督。

装置项目部、监理公司负责审查起重作业方案的符合性。

大件吊装方案由施工承包商编制初步吊装方案,并组织内审,经业主审查后编制详细技术吊装方案。

由项目施工管理部和监理单位批准。

XXX管理部、施工管理部、装置项目部、监理公司负责对起重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4管理内容

4.1总则

4.1.1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有方案,作业方案经施工管理部和监理单位审批,且方案针对性强。

4.1.2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殊条件下的吊装,由承包商编制吊装方案(含吊装安全技术措施);

实施中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原方案和措施。

4.1.3起重机必须配备超高和力矩限制器。

且吊钩有保险装置。

起重机安装后经验收合格,必须取得准用证。

4.1.4起重扒杆必须有设计计算书,并经审批,使用前必须试吊。

4.1.5起重钢丝绳、滑轮必须吊装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缆风绳安全系数大于3.5倍。

地锚埋设符合设计要求。

4.1.6吊装作业前由技术人员进行吊装技术交底,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吊装方案、指挥信号、安全技术要求及起重机械的操作方法。

4.1.7高处结构吊装作业必须设置防坠落措施,作业人员系安全带且安全带有牢靠悬挂点。

人员上下设爬梯或斜道。

4.1.8起重吊装人员在作业平台作业必须有立足点,临边防护满足吊装要求,且脚手板必须满铺。

4.1.9高处作业必须有信号传递。

4.1.10起重机作业路面地耐力要符合说明书要求,地面铺垫措施满足起重机作业要求。

4.1.11起重作业时被吊物体重量核实明确,不容许有超载作业情况。

每次作业前必须经试吊检查。

4.1.12楼板堆放不超过1.6M高度。

其他物件堆放高度符合规定。

大型构件堆放必须采取稳定措施。

4.1.13起重吊装作业区必须设警戒标志和设专人警戒。

4.1.14操作工、起重工、电焊工必须有安全操作证,且持证上岗。

4.1.15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指挥和作业,严禁无证操作。

4.1.16吊装前,应了解气象变化情况,遇雨、雪天气或风速大于10.8m/s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

当环境温度低于零下20℃吊装时,吊装机械、索具及被吊设备、构件应保证其在低温状态下性能良好。

4.1.17大型设备吊装前,承包商应组织相关人员按吊装方案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吊装方案后,由吊装总指挥签署“起吊令”,方可进行试吊和吊装作业。

4.1.18吊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坚守岗位,听从指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无指挥者的命令不得擅自操作,但紧急停车信号除外。

4.1.19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

在必须使用吊篮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安全保护措施,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批。

4.1.20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应按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执行。

4.1.21起重作业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HGJ201《化工工程建设起重施工规范》及SHJ515《大型设备吊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的规定。

4.2起重机械和机具使用

4.2.1起重机械

1)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

2)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3)安装、维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向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申请验收。

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4)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规定进行每天作业前的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和定期安全检查;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起重设备问题,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4.2.2起重机具

1)所有起重设备、绳索、滑轮、卸扣、绳卡等机具必须具有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

2)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和工作、检查记录,并按规定进行存档。

3)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4)麻绳只适用于手动吊装及轻便工件的移动,或在吊装中作手拉溜绳使用,不得在机械驱动的吊装作业中作为起吊索具使用。

使用麻绳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麻绳不得向一个方向连续扭转,发现后应及时消除;

——麻绳使用中严禁与锐利的物体接触,无法避免时应加垫保护;

——麻绳作跑绳使用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作绳扣使用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2;

——麻绳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不得受热受潮,且不得与酸、碱等腐蚀介质接触。

5)起重作业用的钢丝绳,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且满足以下要求:

——钢丝绳的最小安全系数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钢丝绳的最小安全系数一览表

用途

缆风绳

手动起重

设备跑绳

机动起重

作吊索

无弯矩

作捆绑

吊索

用于载人

的升降机

安全

系数

3.5

4.5

5

6

8

14

——钢丝绳插接长度应为绳径的20~30倍,绳径较粗的钢丝绳应用较大的倍数。

——接长的钢丝绳不宜用于起重滑车组上,当必须使用时,接头应经拉力试验证明确实可靠,且钢丝绳接头能顺利通过滑轮绳槽。

——钢丝绳不得与电焊导线或其他电线接触;

当发现钢丝绳受电弧伤害时应按本条第7)款规定进行报废或降级处理。

——钢丝绳使用中不得与棱角及锋利物体接触,无法避免时应垫以圆滑物件保护。

——钢丝绳不得成锐角折曲、扭结,也不得受夹、受砸而变成扁平。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修整、润滑、保养;

当发现磨损、锈蚀、断丝、电弧伤害等现象时,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降低受力;

当一个捻距内断丝及电弧伤害达到下列数量时即应报废:

(6×

19十1)者10根;

37十1)者20根;

61十1)者30根。

6)滑车的选用应按吊装方案的要求进行,滑车使用前应进行清洗、检查、润滑;

必要时重要部件(轴、吊环、吊钩)应进行无损检测;

滑车组两滑车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滑轮直径的5倍;

滑车贴地面使用时应防止泥砂进入滑轮槽内;

滑车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滑车上有裂纹或永久变形;

——滑轮槽面磨损深度达到3mm;

——滑轮槽壁磨损达到原壁厚的20%;

——吊钩的危险断面磨损达到原厚度的10%;

——吊钩扭曲变形达到10°

——轮轴磨损达到轴径的2%;

——轴套磨损达到壁厚的10%。

7)吊钩上的防止脱钩装置应齐全完好,若无防止脱钩装置时应将钩头加封,吊钩不得补焊。

8)绳卡应无裂纹及表面创伤,螺母可用手自由拧入,但不得松动。

9)卸扣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毛刺、裂纹、变形等缺陷;

卸扣不得补焊;

卸扣螺杆旋入时,应顺利自如,螺纹必须全部拧入螺口内。

10)卷扬机是起重作业中用于重物起落的常用机具,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性能完好,安全可靠。

主要包括:

——卷扬机应固定牢固,受力时不得横向偏移;

转动部件应润滑良好、制动可靠;

电气设备和导线应绝缘良好、接地(接零)保护可靠;

——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轴线成直角;

卷筒与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应大于卷筒长度的20倍,且不得小于15m;

卷筒内的钢丝绳最外一层应低于卷筒两端凸缘高度一个绳径;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绳端固定牢靠,工作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5圈;

——卷扬机的电动机旋转方向应与操作盘标示一致;

——卷扬机外露传动部分,应加设防护罩,运转中不得拆除;

——卷扬机操作人员、吊装指挥人员和拖、起吊重物三者之间,视线不得受阻,如有障碍物,应增设指挥点;

——发现卷扬机的电动机、变阻器的温度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停车查找原因;

——卷扬机制动器打滑失灵时,应立即停车清洗或调整。

4.3吊装作业

4.3.1在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4.3.2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应尽量选用相同规格型号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

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吊装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宜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75%;

对于低矮设备或载荷分配相对固定的构件,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时,起重机械所承载荷与额定起重能力的比例可适当增加;

细长设备、构件水平吊运时,可按单台起重机械考虑所承载荷的比例。

4.3.3轮胎式吊车,作业前支腿应全部伸出,并在支撑板下垫好道木或路基板,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

底盘为悬挂式的吊车,伸出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4.3.4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

若需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臂杆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

作业中发现支腿下沉,吊车倾斜等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放下重物,调整后方能作业。

4.3.5吊车如需吊工件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吊车的允许起重量;

工件应处于吊车的正前方,离地不得超过500mm,对于较长物件要防止摆动,缓慢行驶。

4.3.6吊车在起重额定负荷或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将重物吊离地面200mm~500mm,停止提升,检查吊车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提升;

对于易摆动的物件,应拴溜绳控制。

4.3.7利用工件本身的部件(如管口、人孔等)作为吊装受力点时,应对工件及零部件的强度进行核算,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4.3.8未设吊耳的工件用捆扎法或其他兜系的方法捆绑时,应做到绳头抽出位置准确,捆绑处所垫防滑垫块坚硬结实,并有足够的强度和摩擦力。

4.3.9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或埋置物体。

4.3.10进行大型吊装作业前应逐级组织作业前的安全技术检查:

1)作业单位自检,主要内容应包括:

——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

——划定危险区域,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并派人看护;

——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点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他障碍物;

——检查吊具与吊索选择是否适当,质量和使用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联合检查:

在自检合格后由承包商组织联合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

——吊装技术方案及吊装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见证;

——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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